针对近年来儿童伤害案件时有发生的现状,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副 赵东花建议修改刑法中有关儿童保护条款赵东花。对于奸淫幼女的行为,赵东花建议作出两点修改:其一,应将奸淫幼女罪改为奸淫儿童罪,将男童性侵害案件囊括在内,从重处罚。其二,建议在强奸罪加重处罚情节中增加“教师、看护人、公务人员等特殊主体奸淫儿童的”。理由如下:目前,我国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行为并没有单独列为一罪,而是列入强奸罪的刑法条文中。具体条文为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但该条款仅限于女童,未包括男童,使得奸淫男童的行为只能依猥亵儿童罪进行处罚,量刑偏低。对此,赵东花建议将奸淫幼女罪改为奸淫儿童罪,将男童性侵害案件囊括在内,从重处罚。另一方面,根据广东省妇联与省检察院联合调研显示,2008年至2011年6月期间,2506名女童被性侵,其中近半在14岁以下,性侵女童者65.74%是熟人。赵东花同时表示,与陌生人相比,看护人、教师对儿童健康成长负有更大责任,对儿童实施性侵更加具有隐蔽性,同时破坏了儿童对成人的信任,对儿童身心造成更严重的影响,她建议在强奸罪加重处罚情节中增加“教师、看护人、公务人员等特殊主体奸淫儿童的”。

人大代表建议将奸淫幼女罪改为奸淫儿童罪:赵东花

  法律应当具有稳定性,刑法条文任何法条的变动都会产生一系列的连锁反应赵东花。虽然只是简单的把奸淫幼女罪改为奸淫儿童罪,但其中涉及到的多方问题也是人大代表们需要考虑到的:其一,我国的奸淫幼女罪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列入强奸罪中加以规制。刑法已经明确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强奸对象并不包括男性。若将奸淫幼女罪改为奸淫儿童罪,把男童也列为强奸罪的保护范围,那么是否也应当考虑扩大强奸罪的保护对象,把男性也列为保护范围?若如此,强奸罪的概念、构成要件、犯罪形态是否都要重新界定?本罪的立法目的是否要重新考量?鉴于此,虽然说法律具有滞后性,应该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做出适时的修改,但是任何的修改都应当建立在严谨的分析、充分的讨论之后,方能达到我们所期待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