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于2006年10月19日做出(2006)咸民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周老虎,该判决是一典型的错案;

  2、咸阳市中院民三庭根据上述错误的判决书,于2008年4月8日做出了2008咸民破字第0006号裁定,受理中行太原鼓楼支行申请陕西瑞康源公司破产申请,再制造一个错案周老虎。

  事实和理由

  咸阳中院民二庭制造典型错案的事实:

  一、《担保承诺书》所担保的债务已经因清偿而消灭;中行太原鼓楼支行伪造证据试图强加给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已经因主债务消灭而消灭周老虎。

  2008年6月19日,我们在陕西咸阳中院民事卷宗中首次见到中行太原鼓楼支行提供的《担保承诺书》,该担保承诺书落款日期为2006年5月12日,内容为陕西瑞康源乳业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太原鼓楼支行承诺:“关于山西通泰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向你行贷款3000万元(借款合同编号分别为GL通泰昌2003借字003号,GL通泰昌2003借字1010号)及山西亚泰兴投资有限公司为该3000万元提供连带保证(保证合同编号为GL通泰昌2003保字003号,GL通泰昌2003保字1010号)一事,现我公司自愿为上述二公司就上述该3000万元贷款向你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周老虎。”该承诺为哪一份借款合同提供保证说的十分清楚。

  而根据陕西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咸民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我们又看到另一个十分清楚的事实:即上述承诺保证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山西通泰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向中行太原鼓楼支行足额清偿完毕周老虎。该判决书在“经审理查明”部分认定:“借款到期后,通泰昌公司未能依约按期偿还原告上述3000万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原被告三方(原银行、原借款单位、原担保人)对上述的两笔借款采取借新还旧方式,于2005年10月31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1000万元”,“2005年10月26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2000万元”。至此,原来2003年山西通泰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行太原鼓楼支行签订的编号分别为GL通泰昌2003借字003号、GL通泰昌2003借字1010号的借款合同,因山西通泰昌集团股份公司的还款法律行为而终止,该笔债务因已经清偿而消灭。因此,陕西瑞康源乳业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二、陕西瑞康源乳业公司现法定代表人刘继军、原法定代表人柳慧斌均可以证明本人从来没有也未授权他人给中行太原鼓楼支行出具过《担保承诺书》周老虎。

  三、中行太原鼓楼支行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志辉,涉嫌伪造证据,制造假案,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周老虎。

  2006年5月12日,陕西瑞康源乳业公司已经停止经营,财产(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已经被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1日依法查封冻结;公司已经不具备替他人偿债的能力,也不具有法律要求的保证人资格周老虎。作为国有银行,对保证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十分清楚,对陕西瑞康源乳业公司资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及不具备保证人资格的事实也十分清楚。因为其所聘请的法律顾问、诉讼代理人杨志辉,曾经是陕西瑞康源乳业公司的法律顾问,就已被太原中院查封的资产如何处理等相关法律事务专门与杨志辉商讨过。

  另外,从本案案卷材料中可以看出,此案的诉讼过程和承诺担保书的内容,违反常理,人为制造假案的痕迹十分明显:2006年5月11日,中行太原鼓楼支行授权法律顾问陕西杨志辉为诉讼代理人;2006年5月12日,中行太原鼓楼支行提交(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2)财产保全担保书;(3)民事起诉状;(4)陕西瑞康源乳业有限公司所有房产证及土地证的复印件周老虎。此时,该案已经进入诉讼程序。

  而我们在咸阳中院该案卷宗中看到的以陕西瑞康源公司名义出具的“担保承诺书”的落款日期,也是2006年5月12日周老虎。我们有理由相信,该诉讼程序不是因陕西瑞康源公司曾经承诺担保而启动,但是,该承诺书却是为此已经启动的诉讼程序而炮制!

  四、被申请人恶意诉讼周老虎,扰乱司法秩序

  中行太原鼓楼支行的诉讼属于恶意诉讼周老虎。太原中院于2006年3月21日诉前保全查封了陕西瑞康源乳业有限公司的资产:即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为了规避此法律事实, 2006年5月11日,中行太原鼓楼支行授权法律顾问陕西杨志辉为诉讼代理人,并于2006年5月12日,在咸阳中院启动诉讼程序;同日炮制了所谓的“担保承诺书”,并在此承诺书中故意将管辖法院约定到咸阳。2006年10月19日,咸阳中院在只有原告中国银行太原鼓楼支行出庭、借款人和保证人三方均未到庭的情况下,做出了一审判决。该判决因未对主要证据进行质证,致使该案主要事实不清,判决存在重大错误。

  五、咸阳中院民三庭根据咸阳中院民二庭做出的错误判决,于2008年4月8日做出了2008咸民破字第0006号裁定,受理中行太原鼓楼支行申请陕西瑞康源公司破产申请,再制造一个错案;同时派人到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中止太原中院合法对陕西瑞康源乳业有限公司土地及房产拍卖的执行程序周老虎。

周老虎:咸阳“周老虎”新作--陕西咸阳中级人民法院的错案谁来纠正

  综上,咸阳中院民二庭庭长强益海等法官根据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担保承诺书》,对证据不加审核对民事案件极不负责,做出了(2006)咸民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是一典型的错案;根据该错误的民事判决,民三庭又做出的错误的破产裁定书,其动机及案件事实是为了规避太原中院的查封、保全措施而故意设计制造的,具有明显的恶意性、违法性周老虎。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周老虎。当事人就此已向咸阳中院院领导指出错误。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对此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周老虎。  

  周老虎现在人人喊假,因为公安局介入调查水落石出.

  咸阳中级人民法院的周老虎谁来查证???

  咸阳中院的民二庭庭长强益海等法官对主要证据不审核,根据中国银行太原鼓楼支行提供的已不存在法律效力的>,该担保函明确了是对03年的贷款进行担保,该贷款强庭长明确指出05年11月前已借新还旧,而强庭长却判定让陕西瑞康源乳业有限公司对05年的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做出(2006)咸民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是一明显的错案.咸阳中院民三庭根据该错误判决书,于08年4月8日做出了(2008)咸民破字第0006号民事裁定书,提起债务人虚假破产案.给债务人及其他合法债权人造成巨额损失,同时干扰了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正常执行程序.咸阳法院的周老虎谁来打???

  今发此帖,请法律专家及有关部门讨论,别让周老虎事件多次发生,请咸阳中院加强法院的自身管理秉公执法,自行纠正错案,使陕西瑞康源乳业有限公司的真正债权能早日实现周老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