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位协警,编号XJ2226,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人陈雄杰。
2009年2月7日凌晨1点左右,我与队友在执行巡逻勤务时,发现社会上混混罗亚南一伙人寻衅滋事,手拿砖头追打他人,为防止罗亚南等人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我上前表明身份,制止罗亚南等人的犯罪行为,罗亚南等人不听劝阻,反而用砖头来殴打我,穷凶极恶,把我殴打致昏迷过去,后经医院诊断,右颧骨粉碎性骨折,(张口度1.5厘米)陈雄杰。
2010年11月8日经邵阳市中兴司法鉴定所和2010年12月28日经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右侧颧骨骨折,内固定术后,已拆除钢板四月余,张口度1.5厘米)结论都为柒级伤残陈雄杰。依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三章第14条,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1.5厘米属重伤。依照以上法医鉴定结果,我属重伤。可是,2009年2月9日经酿溪镇派出所委托邵阳市同济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却是轻伤。而轻伤鉴定书也是一年多之后才给了一份复印件给我。
就是轻伤也要追究刑事责任,酿溪镇派出所如果秉公执法,要刑事拘留罗亚南等人,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罗亚南等人的刑事责任陈雄杰。在我要求追究罗亚南等人刑事责任的情况下,罗亚南等人通过关系,请客送礼,派出所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4条故意伤害罪和293条寻衅滋事罪追究罗亚南等人的刑事责任。酿溪镇派出所所长曾海江和县政法委副书记刘黎明反而趁我在医院刚开刀手术头面部装钢板神智不太清楚时,在医院和派出所其他人相互串通,用欺诈,胁迫的手段要我签和解协议。曾海江对我说:“查不到打我的人具体是哪一个,要关的话最多只能关三个月,到时人放了,钱也不会赔。”要我和罗亚南等人和解签和解协议,我不同意。手术的第二天医院要我交钱,不交就要停我的药。我因公负伤住院单位也没出医药费,领导说和医院院长打过招呼,不会停药,但如果我不同意和解就要停我的药,以此来胁迫我,趁我头部开刀手术,在人不太清楚的情况下使用这种手段是最容易达到目的。派出所治安队长陈雄杰把准备好的协议书送到医院要我签,我在需要钱救命的情况下被迫签了协议。派出所造假,协议内容歪曲事实,写我和罗亚南等人的事是纠纷,难道维护社会治安制止违法犯罪是纠纷?写我和罗亚南是亲戚,一点血缘关系都没有的陌生人难道是亲戚?写不能向罗亚南等人提任何诉求,也不能向单位提任何要求。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维护社会治安因公致残,合法权利难道还要被剥夺?
对方仅仅赔偿了贰万贰仟元钱,头部负伤之后留有严重的后遗症,两次开刀动手术头面部装钢板和取钢板加治疗后遗症,我用了叁万多元陈雄杰。协助人民警察维护社会治安因公致柒级伤残,自己还要垫付一万多元钱的医疗费。依照《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难道柒级伤残的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只要赔偿贰万贰仟元钱?
罗亚南等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十六条,寻衅滋事,手拿砖头追打他人陈雄杰。我履行工作职责,劝阻和制止,被殴打致柒级伤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93条寻衅滋事罪第一项。随意欧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罗亚南等人随意殴打前去制止他们寻衅滋事的协警,致柒级伤残,情节恶劣。国家刑事和解政策的规定,刑期五年以下,是不能刑事和解,要追究刑事责任。酿溪镇派出所违反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平等原则。在医院趁被害人开刀手术,胁迫被害人签和解协议。被害人在违背真实意愿被迫所签的协议书,按法律规定是无效的。派出所用国家刑事和解政策的规定变相的包庇犯罪分子,在这些警察的操作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让罪犯逍遥法外。这些警察徇私舞弊,对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充当犯罪分子的保护伞,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以如此行为,对待一位协助人民警察维护社会治安因保护他人而负伤的协警,让人寒心!试问,以后谁还敢去维护社会治安制止违法犯罪。
单位一直没有给我按工伤处理,我多次上访,领导迫于压力,才给我按工伤处理,后经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柒级伤残,到现在连医药费都没报销陈雄杰。
依照《人民警察法》34条规定陈雄杰。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受到法律保护,如果执行职务造成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赔偿。依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二条第五项。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可以办理因公伤残抚恤。
由于头部负伤留有严重后遗症,自己也垫付了壹万多元的医药费,生活也陷入了困境陈雄杰。为此,我到新邵县公安局向领导提出要求,以《人民警察法》34条规定和《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因公伤残抚恤,领导也同意了,并给我出具了证明,证明我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他人因公致残的行为,并经局党委研究,同意我评残。新邵县民政局也同意给我办理,并要我把相关资料和照片准备好。可是,后来新邵县公安局又找借口,不履行承诺,出尔反尔,言而无信。
2011年3月8日,我与新邵县公安局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没到期,新邵县公安局找各种借口单方面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陈雄杰。
迫于无奈,2011年3月1日,我到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新邵县公安局和酿溪镇派出所行政不作为陈雄杰。又多次到国务院和公安部上访,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4条故意伤害罪和293条寻衅滋事罪追究罗亚南等人的刑事责任。因公致残,依法要求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权利。一直没有结果,难道协警不受法律保护,合法权利要被剥夺?难道犯罪分子罗亚南等人在相关警察的包庇下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公平陈雄杰?正义?道德?秉公执法?
本人电话:1508494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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