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男,19岁,土家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后坪镇广岩嘴村八组刘世波。1998年11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男,20岁,土家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后坪镇广岩嘴村七组刘世波。
1998年11月18日被逮捕刘世波。
被告人:李波,男,20岁,土家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初中文化,捕前系张家界市永定区畜牧局职工,住该区后坪镇广岩嘴村十二组刘世波。1998年11月18日被逮捕。
1998年10月13日下午,被告人刘某、刘某、李波及张仙、胡军(二人在逃)在张家界市玉皇饭店411号房间商议如何搞钱刘世波。
当刘某问张仙哪些人有钱时,张仙便讲与她一道做事的李芬找了个情夫姓王,得了很多钱,又讲李与王的妻子汤燕有矛盾刘世波。于是,刘某便决定以汤燕出钱要他们毁李芬的面容为借口,向李芬索要5万元。大家都讲干得。14日上午,张仙告诉刘某,杨莉知道李芬的住址,并给刘某等人指认了杨莉的住址。
同日下午刘某等人又到金桥宾馆开房刘世波。15日晚9时许,被告人刘某、刘某、胡军等人按张仙所指的地址找到杨莉,并以毁容相威胁要杨莉带他们去找李芬,杨莉无奈只好指认了李芬的住址。为防止杨莉给李芬报信,刘某等人将杨莉带到了金桥宾馆的房间里,由刘某、李波、胡军控制着不让杨走开,直到16日晚上李芬被带到金桥宾馆前不久才让杨莉离开。
10月16日下午6时许,刘某指使胡军来到李芬租住房处附近观察李芬,胡发现李回来后,即通知刘某,刘某遂与刘某携带匕首、杀猪刀来到李芬的住处刘世波。刘某进屋后即抢走了李芬放在椅子上的手机,然后威胁李芬说汤燕出5万元钱要毁李芬的容。李芬遂谎称自己可以出8万元钱让刘某反过来毁汤燕的容。
刘某要李芬立即付钱,李无法付刘世波。随后,刘某与刘某将李芬挟持到金桥宾馆的房间,并将李的BP机和一个存折(内有存款余额14175。20元)抢到手中,又逼李讲出取款密码。因储蓄所下班未取到款。返回金桥宾馆后,被告人刘某唯恐败露,又叫李波到金地宾馆开了108号房,当晚刘某将匕首插在床头对李芬进行威胁,两将李芬强奸。
「审判」
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刘某、李波犯有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刘某还犯有强奸罪,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刘世波。
被告人刘某、李波均以事前不知道刘某要干什么,没有参与预谋为自己辩解刘世波。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则共同辩称:三被告人不构成抢劫罪,只构成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犯罪系牵连犯罪,不应与敲诈勒索罪实行数罪并罚。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刘某、李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三被告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达二十余小时,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还构成强奸罪刘世波。
被告人刘某、李波辩称没有参与本案的预谋,对刘某想要干什么不知道的辩解,查无证据证实,不予采纳刘世波。三辩护人共同辩称本案不是抢劫罪而是敲诈勒索罪的辩护观点,经查与客观事实不符。被告人刘某随意编造借口,当面向被害人李芬发出暴力威胁,且当场劫走了财物,符合抢劫犯罪的特征,故应以抢劫罪论处。
三被告人的辩护人还共同辩称非法拘禁犯罪系牵连犯罪,不能实行数罪并罚的辩护观点,与我国的刑法学理论不符刘世波。本案中非法拘禁杨莉犯罪与抢劫李芬财物犯罪之间并没有内在的必然联系,拘禁杨莉不是实现抢劫李芬财物犯罪目的的必经阶段,二者不具有牵连关系,不能以牵连犯认定,故对三被告人均应实行数罪并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李波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刘世波。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9年6月14日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刘世波。
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刘世波。
二、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刘世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三、被告人李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刘世波。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刘世波。
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世波。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