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讨论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看看几名死伤者都是怎么被害的晋宁杀人案。

晋宁杀人案:辽宁猪肉摊主杀2人伤7人,现已自杀身亡,死伤家属该如何索赔?

这些死伤者受到伤害的地点可以分为两个晋宁杀人案,超市内和超市外。在超市内受伤的包括与行凶者田长录发生争执的吴某某,还有阻拦的员工,以及其他顾客。在超市外,包括几名无辜群众和被抢劫车辆的驾驶员。(信息来源为观象台)

晋宁杀人案:辽宁猪肉摊主杀2人伤7人,现已自杀身亡,死伤家属该如何索赔?

在民事赔偿上晋宁杀人案,肯定是要按照超市内和超市外的不同进行区分,我分别简单讲讲赔偿的大致原则,不一定正确,供大家参考。

晋宁杀人案:辽宁猪肉摊主杀2人伤7人,现已自杀身亡,死伤家属该如何索赔?

一、对超市内受伤人员的赔偿。死者吴某某是在购物过程中晋宁杀人案,因购物与田长录发生争执,被作为超市员工的田长录杀害,这个赔偿肯定是要由超市进行赔偿的。

而对于阻拦被砍伤的两名员工晋宁杀人案,由于其阻拦行为是为了履行工作职责,属于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因为完成工作内容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

对于工伤,肯定是由社保部门在工伤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如果超市没有给员工买工伤保险,那么相应的赔偿应当由超市作为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进行支付。

对于其他无辜顾客,由于是在超市购物过程中受伤,超市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主要由田长录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于超市外死伤的群众在超市外,田长录的伤害行为是独立的行为,而超市的安全保障义务也不可能及于超市管理范围之外,而且田长录在超市外面的伤害行为也与他的工作毫无关系,所以超市对在超市之外群众的死伤没有责任,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些群众的死伤后果,应当由田长录来承担赔偿责任。

有些人可能会说,田长录已经死亡,怎么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这就要看田长录有没有遗产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田长录生前杀伤他人的赔偿债务也是债务,这些债务自然也是要从他的遗产中支出。

但是,如果田长录没有遗产,那么这部分应由田长录赔偿的债务就没办法了,死伤者只能自认倒霉。

当然,还可能有一种情况,就是田长录虽然有遗产,但遗产不足以赔偿,那就应该由各受害者按比例获得赔偿了。

总之,如果应当由超市赔偿的部分,大概率可以获得赔偿。但田长录该赔偿的部分,就要看田长录的遗产数量了。

我是法律人家子,关注我,从故事里学法律。

2021年1月3日17时37分,江苏省常州市金城镇华苑三村“足之恋”店铺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吕某某因感情和经济纠纷等问题,将“足之恋”的经营者,同时也是其前女友的张某捅伤致死。

晋宁杀人案:辽宁猪肉摊主杀2人伤7人,现已自杀身亡,死伤家属该如何索赔?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吕某某自己拨打报警电话,等待警方到达案发现场。

晋宁杀人案:辽宁猪肉摊主杀2人伤7人,现已自杀身亡,死伤家属该如何索赔?

钱是导火索,情是根源犯罪嫌疑人吕某某,男,现年29岁,是浙江绍兴人。被害人张某,女,现年31岁,湖北十堰人。两人曾经是男女朋友关系,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分手。

要说男女恋爱自由,分手也当自由,可显示当时往往因为恋爱期间牵扯到很多东西,导致分手并不自由,而因为分手而引发的矛盾更是呈现常态化的趋势。

这里边不仅仅是因为感情投入,并且多数因为牵扯到钱财的纠缠。

据悉,引发此次冲突的导火索源于2万元钱。可能在二人恋爱期间,吕某某曾经“借”给过张某2万元,为什么这里的借我要加个引号呢?因为现实当中,很多处于恋爱当中的男女,对于钱看的不重(起码在恋爱期是这样的),也不会分的那么清。

之所以对钱看的不那么重,是因为借钱是奔着将来可以走到一起,如果能顺利走到一起,大家的财产放在一起,还与不换就显得没那么重要了。

可是不知为何,吕某某和张某二人最终也没能走到一起。

对于吕某某来说,人没得到,钱总得追回。对于张某来说,恋爱期间自己也有付出,当初的“借”是吕某某自愿,并非自己强迫。所以,2万元钱就成为了致命的导火索。

案发当天,吕某某再次找张某索要那2万元,因为此事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发生激烈争吵。控制不了情绪的吕某某突然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疯狂捅刺张某,据悉前后捅刺了40多刀,导致张某当场死亡。

2万元说多不多,说少不少,我认为让吕某某如此疯狂如此残忍是主要原因还是因为情,感情问题自己不能处理好,加上钱财的刺激,让吕某某做出丧心病狂的举动。

恋爱期间也尽量不用对方的钱先不说盛行的结婚前的彩礼问题,单就恋爱期间的花费问题,就对于男性来说比较“不公平”。男人追求女人,给人的感觉花钱就是理所应当,在这种普遍认知的支配下,如果一个男人在恋爱期间不愿为女人花钱,好像追求成功的几率就不高。

这就是矛盾容易产生的原因,男性不想投入金钱最终却一无所获,女性(部分)则不会和一个不愿为自己花钱的男人深入交往。

男女平等在这里显得有点讽刺,可却是赤裸裸的现实,你可以说女性现实,可站在女性的角度,她们也不想投入一切最终一无所有。

对于一对朝着共同目标前进的恋人来说,一切都不是问题,可是如果一方的目标发生变化,另一方却又不能接受这种变化,双方又牵扯到金钱纠纷的时候,矛盾往往会无限激化。

所以,我觉得恋爱期间无论男女,都尽量不要用对方的钱,无论是怎样的形式。

即使不用做到AA制,也可以做到有来有往,在互不相欠的前提下,对于双方都公平,也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或者矛盾。

社会当中的确存在一种风气,男人想要追到女人,单纯的感情攻势可能还不够,还得加上物质,否则很难成功。如果这种风气能够得到改善,我想类似事情的发生几率就会降低。

理智之人知道孰轻孰重,不理智之人只图一时痛快吕某某为了2万元钱,逞一时之快,残忍将张某杀害。从他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到作案手段之残忍,再到造成的严重后果,他都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基本要素。

即使在案发后他主动报警,投案自首,可结果已无法挽回,他也必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

一条鲜活的生命就此消逝,可能在吕某某看来,他的愤怒得以发泄,可是发泄之后却是无尽的悔恨。没有人可以无视生命从自己手上消逝而无动于衷,很多犯罪分子往往在冷静之后开始害怕、后悔,可都为时已晚。

一时和一世的区别很容易区分,可对于不理智的人来说,无法控制情绪的时候,一时>一世。理智之人,会很清醒的分清一时的“价值”远远低于一世的价值。

钱没有了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讨回,退一万步讲讨不回还可以再挣。但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就没有挽回的机会,一旦踏出那一步,要么付出人身自由的代价,要么以命抵命。

情绪管理对每个人来说,都是一辈子需要经营的,千万不能让情绪控制了自己的理智。从小到老,所遇之事不可能事事顺心,处理问题的基本原则就是不能触犯法律,那是雷池,不能越过半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