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实话留校察看,你的问题说的模棱两可。留校察看是违反校规校纪的一种处罚。具体如下:
留校察看,指学生因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留校察看、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违反法律法规度给予的一种处分,一般是半年期限。其严重程度仅次于“开除学籍”,并会记录在学生的个人知档案中。
学生可在留校察看道期满之前留校察看,申请写解除留校察看申请书。学校会根据学生的日常表现给于取消或开除学籍内的决定。
而所说的离校,意思是说留校察看期间,表现还是不好,仍触犯校规校纪,那么接下来,学校会开除学籍,让你离开学校,开除学籍的意思就是:你不是这个学校的学生,跟这个学校没有半毛钱关系,那么你自然得离校,这个学籍自然是不能保留的,当然,是没法毕业和参加高考的留校察看。
通常学校给的严重处罚是“留校察看”,如果学校想“开除学籍”那会手续比较麻烦,还要想教育局等汇报留校察看。
基本上先警告处分--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
所以说,你想保留学籍的话,就得收敛脾气,控制情绪。虽然青春期躁动的要命,还是要乖乖的。前途开不得玩笑。
要看是何种情况:
第一,要看政审时,留校察看是否已解除处分,若仍在处分期,可能会有一定影响,需要政审工作人员定夺或向上级报告;
第二,看是何原因受到的处分。政审时,谈话对象包括个人档案中,都会说明为何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只要不是违反政治路线等很严重的情况,毕竟能顺利毕业,一般影响不大;
第三,看录取单位性质。假如,你报考的是公安机关或是纪检监察部门,而你恰恰是因为在校盗窃或是赌博受到留校察看处分,那估摸是不可能录取了。
第四,凡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肯定是学生年代的事情。可以向政审考察人员说明清楚,一般而言,是不会有什么太大的影响的。
首先从学校的处罚来看,这已经是除了开除学籍以外,最严重的处罚方式了。而涉嫌犯罪的又是少数民族学生,加之存在犯罪中止,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最终做出的缓刑判决。当然,新闻中没有看到是否有受害女孩的谅解,如果再有刑事谅解书,那么在法律上判决缓刑并无不当。
当然我们不禁要问,开除他是对他最好的保护吗?
其实开除他,就意味着他的人生将彻底改变,其实在实践中,法院采取的态度是依法尽量适用缓刑。就是为了挽救失足学生,使他们完成学业,在量刑时对大学生也尽量适用缓刑。假如学校采取开除学籍的方式,那么法院就没有必要适用缓刑,而是直接适用监禁性即可,这样学校也不要纠结了,法院也不纠结了。
当然还有人要问,不开除他是对受害女孩的保护吗?在这样的学校中,有一个强奸犯和我是同学,我每天过得是不是要心惊胆战?
这种担心是必要的,也是不得不考虑的一个现实问题,即这个学生将来再犯罪的可能性有多大,会不会再对其他异性同学有伤害行为?
当然,我们没有参与到这个案子之中,对着这个青年到底会不会改过自新并无了解,但是,作为法官,应当是明确的,即认为他改过的几率很大。
学校采取这种让学生先完成学业再说的措施,我认为应该说是一种理智的选择。毕竟学习的机会来之不易,社会培养一个大学生也不容易。
当然,对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应有所选择,应适用主观恶性不大、没有造成社会危害、能真诚悔罪的初犯。
对于那些主观恶性深、犯罪手段恶劣,对受害人伤害大的嫌疑人,就要采取严厉的刑事处罚。
浙大对涉及强奸案的学生处以留校察看,引起巨大争议,焦点在哪?我是柳乡人,语文高级教师,很高兴与大家探讨这一问题。
事件回顾:2019年2月22日凌晨,浙江大学的努某某约年轻女子去酒吧,趁受害人醉酒,将其带到出租屋内,强吻并强摸其下体,意图强迫发生关系,受害人强烈反抗并声称已报。于是努尔特终止侵害行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公安机关认定努某某强奸中止,并有自首情节,法院决定判处努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7月20日晚间,来自浙江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本科生院学生工作处网站的一份文件在社交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 该文件题为《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XX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 文件显示,涉事学生努XX系浙江大学2016级学生,今年4月17日,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为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6个月。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该名学生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到期可以申请解除。学校的理由是努某某系少数民族,来自贫困地区,而且是初犯。
浙大对涉及强奸案的学生努某某处以留校察看,为什么会引起巨大争议呢?柳乡人觉得焦点主要是校方的处事态度不严谨,对受害者不尊重。之前哈工大两名学生作弊被开除学籍,国科大季某某因辱华言论也被开除学籍。两者对比,整个社会和全体网民对浙大的处理结果难以接受:作弊被开除,辱华被开除,而努某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仅仅留校察看?到底这两个处分孰对孰错?或者说孰轻孰重? 不言自明。
不能以“少数民族”为由开脱罪责。不管是汉族,还是哈萨克族,都是中国的一个民族,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不能拿“少数民族”当保护伞,逃避法律的制裁和校规的约束。
不能以“贫困地区”为由博取同情。身为贫困地区学生更应该发愤进取,自立自强,严守法规,以图报国。而努某某在被判决后,依然在朋友圈高调与博士女朋友秀恩爱,在朋友圈借无人机拍毕业照,丝毫没有悔改的意思。
不能以“初犯”为由降低处罚标准。犯强奸罪是对女性的侮辱,破坏了社会道德,触及了法律底线,一来令受害者内心感到恐惧,二来也会滋长不良风气,如果只是念及初犯就此留校察看,只会更加重对受害者的伤害 。
考试作弊与强奸犯罪到底哪一个性质更恶劣,到底谁应接受更重的处罚,社会大众的心里都有一杆秤。浙江大学作为“985”、“211”国内双一流高校,必须“挥泪斩马谡”,剔除掉害群之马,才能确保处罚的公正性,提高学校的公信度。
教育家陶行知曾说:“道德是做人的根本。根本一坏,纵然使你有一些学问和本领,也无甚用处。”对于浙大对涉及强奸案的学生努某某处以留校察看,引起巨大争议,你怎么看呢?欢迎大家留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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