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摔倒“扶不扶、扶不起、拷问社会道德良知扶老人被讹事件。如何破解这一难题?
解决这个问题扶老人被讹事件,我认为三个不能,一是美好的道德不能依靠善良者救助者的付出建立,没有法律支撑的道德,很难自觉实行和长久约束力。二是不能依靠监控录像让好心人免受不白之冤,因为录相有死角,关键时候还有坏的情况;三不能依靠法官的自由心证,14年前南京彭宇案中法官问道,不是你碰的,你为什么要扶,这样的法官不敢说以后绝对没有。
要靠法律来“扶起”道德。民法典有好人条款这远远不够的,只有完善法律支持好人敢做好事扶老人被讹事件、让“碰瓷”讹诈的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才是唯一正确方式。
第一、弘扬社会正气扶老人被讹事件,鼓励并保护救助者,现在的民法典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没有鼓励人们对摔倒老人求助行为。应该增加:有行为能力的人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救助;其紧急求助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二、被救助者或家属对救助者无理要求甚至是讹诈索赔是广大人民最痛恨的事情,因此必须规定,被救助者及其家属不得捏造事实向救助恶意索赔,因恶意索赔侵害帮助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扶老人被讹事件。
第三、被救助提起诉讼,应该承担举证责任。在没有确实证据证明救助者导致被救助者伤害,应该承担证据不力的法律后果。对救助者采取‘无过错推定’的原则。绝不能让救助方来提供举证责任,证明自己不是侵害者,这是违法也是十分荒唐。
第四、被救助者及其家属败诉要承担救助者的律师费、误工费和其他费用,并且要适当范围内赔礼道歉。如果不对恶意诬告行为处罚,很难阻止恶意行为的继续产生。
第五、对救助者要给予适当奖励。现在奖励多是见义勇为,对够不上见义勇为的救助行为,政府相关部门也应该对好心救助者给予适当物质和精神奖励,以弘扬社会正气。
第六、要尽快建立老人倒地摔伤保险、扶老风险保险和专项救助基金。我国已经进入了一个老龄社会,扶老救助纳入社会保障制度化应当成为社会管理的一个方面。让“好人”做好事无后顾之忧,能有效的避免老人跌倒无人敢去扶起等类似故事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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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是已知自己扶老人被讹,好在有现代高科技监控证明自己是清白的;同时也说明了坏人到老变更坏的客观存在逻辑问题;那么问题来了,自己扶老人被讹虽经监控证明了是清白的,也知道被扶讹人的老人这种讹人的行为是种不道德的违法行为令人不耻;那么,自己在被监控证明是清白的后,作为清白者的提主为什么要向老人索赔一万元钱?既然监控还了自己的清白,自己再向老人要索赔是否也涉嫌是种得理不绕人也讹人的违法行为呢?即使是法院判你胜诉,你拿了老人的一万元赔偿钱就心安理得了吗?一个人做了好事反被讹,作为任何一个有正义感有见义勇为行为的人都感到憋屈!知道、了解情况的人也会为他感到委屈的,但好在现在我们国家有了高科技的监控录像,可以还原事情的真像,这样清者不就自清了吗?事情到此不就算完了吗,干嘛还要无事生非,非要向老人索赔一万元钱才感到心里解恨出气呢?在我们这个社会毕竟是好人多,做了好事不愿意留名的也多,做了好事反被讹的也有,看你站在什么角度去处理了。
搀扶倒地老人反被讹诈,我认为应该追究讹诈者的法律责任。因为只有追究讹诈者的法律责任,才能够更好的净化我们的社会风气。才能够让愿意做好事的人更勇敢的做好事。才能够让那些用心不良的人的行为得以收敛。
老人作为我们这个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本来是应该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更多的爱护。但是有一些人却利用这个社会的善良,用心不纯,做一些危害这个社会的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不会分老人还是小孩,只要你触犯了法律,法律一定会追究你的责任。
讹诈人这种行为十分的恶劣。更何况是别人帮助了你,你反而反咬一口。这样只能是帮助你的人受到深深的伤害,心里感到别样的凄凉。如果这位帮助者下一次在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他一定会思考再三,绝对不会像上一次那样帮助别人。
讹诈人的这种人,就像东郭先生救过的一只狼,就像古代农夫救活过的一条毒蛇。你救完了他,他不是心存感恩于你。而是蹬鼻子上脸,要把你置于死地。要是我们大家都知道是这种人,可能没有一个人会去救他。所以说我支持法律追究这种讹诈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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