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女子与健身教练产生感情郎咸平妻子,并给教练租房,还把120万无偿赠予健身教练,这种事情貌似像电视剧里面的狗血剧情,但却在现实发生了。
先来了解下事情的经过。这个事情的女主角刘小花(花名)结婚多年郎咸平妻子,育有一对儿女,但是因为跟丈夫长期分居,刘小花喜欢上了视频直播,并意外认识了一位网红健身教练。
很快,刘小花就被这名健身教练帅气的外表和健硕的身材迷恋,并开始对这名网红教练进行打赏,打赏的东西包括转账,赠送护肤品,香烟等等郎咸平妻子。
后来因为家中大量现金不见郎咸平妻子,被她的丈夫发现,她丈夫一怒之下将那名健身教练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所得。
到了7月份的时候,重庆江北法院通报了这起案例,法院审理认为,这些钱是夫妻两人在正常婚姻关系之间的共同财产,其中刘小花一方未经过丈夫协商而支出,擅自处理共同财产,一般认定无效,最终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这名健身教练返还其中的90万人民币,另外的30万就相当于打水漂了郎咸平妻子。
如何看待这个事情?在现实当中,夫妻两人长期分居这种事情比较普遍,而长期分居往往会带来一些情感上的问题,结果导致出现了不少狗血的剧情。
但不管怎么样,只要夫妻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还存在,那么家里的财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是不能自由支配的。
这里面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工资、奖金。
B、生产、经营收益。
C、知识产权收益。
D、遗嘱或赠与合同所取得的财产,但有本法18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E、其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而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这里所谓的平等处置权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都具有处置权,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是用于家庭日常开支,比如偿还夫妻拥有共同产权的房贷,抚养孩子,家庭日常开支,这些费用任何一方都是可以自主处置。
2、非日常生活需要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双方应该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这意味着,如果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用于一些非日常生活开支,在没有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不能私自处置这笔财产,如果其中一方私自处置这笔财产,那就属于无效行为。
而在本案例当中,刘小花私自将家庭财产用去打赏健身教练,这种打赏行为并没有征得丈夫的一致同意,所以属于无效的行为。
那既然是无效的行为,他的丈夫就可以要求法院判处那名健身教练把所有的钱退还回来,但为什么法院在调解的过程当中,只要求那名健身教练退回其中的90万,另外的30万不用退还呢?
我个人猜测这30万有可能是通过直播平台直接进行打赏的,比如刷个什么火箭之类的,这种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既然已经付出了,平台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对的,毕竟对成年人来说,他们对自己的打赏行为应该知道其中的法律后果,所以既然打赏已经付出了,就要为这种后果承担责任。
相信学者郎咸平原话绝对不是这样,中国的保险全是骗人的也是一棍子打死一船人。我同学的经历倒是可以印证这么个事实,保险办了,人不在了,却要背上一个骗保的恶名。前两年我的同学在家里突然出现哮喘,老婆在送他去医院的途中因呼吸困难而死亡。处理好同学的后事,同学的老婆想到老公生前办了一份保险,于是就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经审核后保险公司通知同学的老婆,告知保险合同无效,是一份骗保合同。同学的老婆一下就懵逼了,怎么可能?这份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的人员上门揽保,做了大量营销工作,同学才办理的。原来同学也没有详细阅读保险条文,保险公司的人员也没有了解同学的详细情况就签了这份合同。原来我的同学多年前在医院治疗过哮喘病,后来一直没有复发也就不在意了,保险公司在医院调查出了同学曾经治疗的病历后,就出现了文前所说同学骗保的一幕。因为保险合同白纸黑字的条文让同学的老婆无可辩驳,最后只能认栽,缴了几年的保险费充公,还要背上骗保的恶名,不知道我的同学在黄土之下能不能闭眼?所以办保险有风险,签单要谨慎啊。
这一事件过程曲折离奇,情节比电视剧还狗血,十分令人震惊。结合现有的证据,我来谈谈我对此事件的几点看法:
首先,女方存在诈骗和骗婚嫌疑。两人结婚之后没多久,女方就要求男方向其打款30万元。女方在收到钱之后,立刻从男方的生活中消失了,并且她还通过自己母亲向男方传递出想要离婚的消息。
几个月后,女方重新联系男方,称只要对方把北京的房产过户给她,并且再转她一笔钱,她就可以不提出离婚。已经吃过一次亏的男方段然拒绝。随即,女方便以男方没有性行为能力为由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求。
在等待法院裁决期间,男方疑似找到了女方出轨的证据。他怀疑女方已经与另一个男人同居了一段时间,并且把他转给女方的钱都花在了那个男人身上。男方认为妻子不仅绿了他,还用他的钱养了小三,愤恨至极。
从目前男方提供的证据来看,女方存在诈骗钱财以及骗婚的可能性非常高。如果证据属实,女方将很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
的描述: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女方我认为如果情节属实,女方不出意外将面临牢狱之灾。
其次,男方对于婚姻过于草率。男方与女方是通过微博的相亲平台结识的,网络平台本就虚虚实实。但令人震惊的是,两人在第一次见面的当晚就同居了,在仅仅认识18天之后就结了婚领了证,并且没有告知双方的父母。
男方在年龄上比女方年长14岁,却显得对于生活和婚姻严重缺乏经验。作为一个北京土著,他在对于女方的基本情况完全不了解的情况下,轻率的走入了婚姻的殿堂。对他本人来说,完全是走入了婚姻的坟墓之中。
第三,媒体有刻意渲染男方的身份的嫌疑。该男子留学的国家是并不热门的马来西亚,而且留学的学校是在国际上知名度不高的马来西亚世纪大学。虽说不能说是野鸡大学或者垃圾文凭,但是该男子也绝对算不上什么人才。此外,男子距离获得文凭已经超过十年,如今年龄已近40,再给他安上个海归的身份,稍显刻意了一些。虽然男主角的身份不影响事件本身的性质,但是媒体刻意的渲染让人感到了一丝奇怪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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