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强奸之后,事后了多长时间,是当场产生了爱,还是在警方界入,抓住犯罪人之后?这是个罪与非罪界定的关键,法律可不是以个人的意识转变,来替代所左右的孙小果牙签事件图片。
强奸罪名成立孙小果牙签事件图片,强奸罪已构成。爱上强奸犯的真实与否,丝毫不影响对犯罪人的定案,起诉判刑。
至于达成谅解书孙小果牙签事件图片,产生了爱情,也是要经过警方调查,核实真伪,最终是法院的裁定文书,认定为准。
什么是强奸?成了人的男女都了解,就是女人不愿意,不同意发生性关系,男人强行硬上,这是毫无疑问的强奸孙小果牙签事件图片。其性质恶劣,伤害女人身体,还伤害到女人的心理,是刑法上的重罪之一,都是必须要受到严惩打击的。
然而孙小果牙签事件图片,在现实生活中,一桩清晰的强奸案发生之后,由于种种的人为因素,也有不尽人意的地方。
偏远的山区农村有一对父女,相依为命,独居山坳,靠采摘山上野果子,鸡鸭下些蛋,背出山外的镇上变卖换钱,再买些日用品,带回家使用。家里也养点儿鸡鸭,猪羊牲畜。
农村人生活上要求不高,父女的日子过得还算平稳。女儿小学毕业,上了几个月的中学,成绩不理想,就不想上学了,向父亲说想出去打工,父亲不同意:不上学了可以,女娃子长大了总是要嫁人的,读那么多书还是要出门,就呆在家里,帮忙干些农活,不准出去……
农村女孩子,长年的做家务,还从事体力劳动,身体生理上,已经是成熟女人了。十七岁那年,独自在山上放羊,遭到同村小伙子的强奸。她悲痛欲绝,躺在山坡上痛哭……
父亲见天色已晚,女儿未归,寻山而去找到了衣衫不齐的女儿,父亲已经预感到女儿遭遇了不测,边安抚着女儿,父女俩抱着痛哭,父亲边哭边抱怨着:我几岁就没有了娘的女儿啊,你的命咋这么苦,是哪个畜牲做这缺德事呵……父亲连夜找到组长,组长听完很气愤,安慰着老实巴交的村民,又嘱咐他:不是个光彩事儿,不要伸张,我来处理。
出了刑事案件,第一时间应该报警,可是在村组长心里,压根就没有一点儿法律意识。
接下来他带着"强奸犯罪人"的父亲,到了受害女孩子家,做起了调解,赔偿女孩子家500块钱,了结了一件刑事案件。
当父亲为什么要接受?本村人,又是组长出面,最为要紧的是,为了保住女儿的名节,他不得不委屈的这样做……
犯罪人有了初次的经历,第二年还是在同村里,对一个已婚妇女下手,故伎重演,由于妇女极力反抗,他未能得逞。该女子婚前打过工,见过世面,也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打击犯罪,在丈夫的陪护下报警。警方抓住罪犯,以强奸未遂刑事拘留,在审讯中,罪犯才供出前边的强奸女孩儿案。
发案后不报警,不仅是对自己,对社会不负责任,也是对犯罪分子的纵容行为。
在城市里也有些畸形怪现象,明明强奸罪已即为事实,事发后嫌疑人家里,动用权力,动用名人影响力,动用关系,用金钱铺路,还依将娶你为妻,要求受害者改口,"正在谈恋爱"为名,来洗脱罪名,企图逃避法律的打击,使犯罪分子消遥法外。
其中(孙小果复活案、李天一轮奸案)都足以说明,此类事件曾经有过同样的版本。
在他们家人的背后作用下,有些受害者担惊受怕,中途变换口供,给了犯罪分子逃避打击的机会,也给警方办案造成了混淆,增加了工作难度,这些受害者的做法不足取,也同样是违法的行为。
就此问题而言,被强奸后,事后爱上了强奸犯。那么"强奸犯"的罪名又是谁定的?是警方在接到报警,岀警后抓住了作案人,以涉嫌犯罪,以"强奸犯罪"刑事拘留的,所以才就有了强奸犯一说了,如果没有报警,只是两个人知道,何来的强奸一说?
警方立案,人已被抓获拘留,有你个人遭到强奸的陈述,已经签字,按了手印,成为强奸案件的关键证据。
另外,疑犯在初审中,对所犯下的强奸事实,已供认不讳,案件清晰,不用置疑。节外生枝,之后称爱上了强奸犯,是不切实际的。
在现场强奸犯罪之后,犯罪人醒悟,知道已犯罪,随既认错悔罪,开出条件求得受害人谅解,条件无外乎两个,一是大额度的金钱"补偿",二是以自身优势,许诺娶对方为妻。这是在没有报警,只有双方当事人情况下,受侵害女人接受任何一个条件,其他人不知道,警方也无从谈起界入。这种情形之下,人们会有判别力,是不可能出现这种刚施暴完,因遭到性侵,而认识,随即又产生爱情的悲凄故事。
深度分析,最大的可能是,强奸犯被抓后,家里人托人的说请,开出条件想办法捞人,前期询问笔录已经在案,此时已经没有余地洗清所犯罪行,所以就求助受害女人,上演了这岀情感闹剧……
法律不是儿戏,犯罪与产生爱情,是两个不同的梗概,犯了罪就要受法律惩罚,用任何编造成的情节,意图以违心欺骗方式,来改变法律尊严的途径,都是徒劳无益,也丝毫不影响强奸罪的构成,将同样受到严惩。
一个女人,尤其是一个受到伤害的女人,要自尊自爱,更要懂得自重。
一只羊和狼,能成为朋友吗!那么一个受侵害女人,能爱上一个不顾自己反抗,违背自己的意愿,强行硬上,强奸自己的犯罪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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