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网络,就是一个大喇叭,只要是有一点什么风水草动,网上马上就会炸锅了李谷一辟谣去世谣言。假如有人爆料王健林去世了,那真是天大的爆炸新闻,早就被送上了热搜。
但是我是天天来头条看新闻,怎么从来也没有看到王健林去世的这个消息呢?毕竟王健林是首富李谷一辟谣去世谣言、名人,如果王健林真去世了,那全世界都会关注此事,如果不是有人出来辟谣,我还真不知道有人造王健林去世这个谣
既然有人造谣李谷一辟谣去世谣言,那就必须严惩,不能拿别人的生命去开这种犯法的玩笑,现在的人真是可怕,赤裸裸的造谣,难道是法盲吗?造这种缺德的谣言,让好好活的人有多忌讳啊。
我们坚决杜绝网上任何造谣者李谷一辟谣去世谣言,网上不是法外之地,任何造谣的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也祝福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永远幸福安康!
先说法律责任:“造谣”我们去看法律第182条李谷一辟谣去世谣言,造谣恶意做空情节严重的坐牢5到10年,让公司损失严重赔偿1到5倍罚款。
这段时间给万达损失几十亿股票,就可以想后果了。不得不说,这造谣的人也太狠了点。
今早,有一则消息在网上流传,并且传播的非常快,以至于最后有很多主流媒体都纷纷出来报道。
有网友在个人自媒体频道上发消息称“王健林先生在北京逝世”,我们都知道这位曾登顶中国首富宝座的商人—王健林,去年因为负债,王健林和万达就上了头条,没想到这次却被造谣者又送上了头条,并且是以这样的方式,我相信王健林本人是非常郁闷的。
万达集团在得知这个消息后,马上发消息来辟谣,并且已经报了警,王健林是公众人物,是一家公司的领导者,我相信,万达肯定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制裁造谣者,何况,这次也有主流媒体事后的报道,如果警方没有事后的处理,肯定不能服众。
开玩笑可以,但无事实的造谣,我们应该给予沉痛的打击。
真相到底是什么?小编为大家寻找真相!
前段时间一段视频在网上流传开来,视频中给人一种有人吃鸡排倒地的假象!
鸡排店工作人员称,散播这样的视频,很可能是竞争对手故意为之。
经过民警的大量走访调查,最终证实该视频发生地不在深圳,网传正新鸡排华强北店食物中毒消息,纯属谣言!
随后微博一个叫@鸡排达人的说出来真相 ,这位认证为”正新鸡排华西区负责人”表示正新官方通报视频是东莞一起纠纷。
很多事情,自己毫不知情,却信以为真,然后就随手转发了,这是一件很缺德的事情。如果事态严重,造谣者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具体哪些罪名,小编一一为大家列举出来:
《刑法》第221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该决定由2000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其中明确提出:
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利用互联网损坏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4 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 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 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对于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者相互诋毁的行为危害不大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诋毁商誉行为来处理即可。只有在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犯罪,这也是由刑罚适用的不得已性原则所决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9月10日起实施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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