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心草案,最新进展发布,#李心草案死亡原因公布# 死亡原因为溺死 昆明市公安局对罗某乾强制猥亵侮辱案立案侦查李心草案。

1、死亡原因为溺水李心草案,这个结论没有改变。溺水的理由主要有三个,第一自杀,第二,他杀,第三意外。现在看,结论还是意外溺水。

2李心草案、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说的很清楚了。如果是趁着女士喝醉强制摸胸李心草案,亲嘴等猥亵行为,构成此罪,如果是为了醒酒捶打前胸抹后背,不构成此罪,

3、过失致人死亡罪,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或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李心草案。

举个例子说,如果一个人陪着喝醉酒的人去深水游泳,没看住,人淹死了,那么可能构成此罪,如果一个人喝多了去河边吐,结果掉水里淹死了,这就是意外事件,很难构成此罪。

4、现在这两个罪名都仅仅是立案侦查阶段,目前从证据角度看,并不乐观,两个罪名都不乐观,现在主要是收集证据阶段,目前媒体报道所公开的证据,包括视频,很难定案,之后还有检察院批捕,证据不足不会批捕,所以当务之急,就看有没有新证据。

根据云南昆明李某草家属收到的立案通知书显示,近日,昆明市公安局对罗某乾强制猥亵侮辱一案立案侦查。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对罗某乾等人过失致人死亡一案进行立案侦查。另外一份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发出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根据司法鉴定,李某草的死亡原因为溺死。

?张志新案件——痛心疾首,震惊全国,引人深思!

李心草案:女大学生李心草案为什么引起社会如此关注,说明了什么问题?

李心草案:女大学生李心草案为什么引起社会如此关注,说明了什么问题?

李心草案:女大学生李心草案为什么引起社会如此关注,说明了什么问题?

△张志新(1930—1975),女。

△生前为中共辽宁省委宣传干事。“文化大革命”期间,面对整个国家的混乱局面,凭借高度的理论修养,她独立思考,对林彪、四人帮所推行的极“左”错误路线进行了抵制、揭露和批判。

△1969年9月24日,张志新被扣上了“现行反革命分子”的政治帽子,并公开地进行批斗,逮捕入狱,判处无期徒刑。

△在狱中,虽然受到非人地折磨,她始终坚持自己的立场,拒不“认罪”,1975年4月3日改判为死刑。第二天,她被反绑着走出牢房,狱警用一把手术刀割断了她的喉管,使她发不出正义的声音。接着押到了刑场被枪决,时年45岁。

△1979年3月21日,中共辽宁省委为张志新平反昭雪,并追认为革命烈士。

△2019年9月,国庆70周年前夕,国家授予张志新“最美奋斗者”荣誉称号。

△我们在痛惜中的惋惜之时,进行积极地反思,只愿这种悲剧,千秋万世不再发生!

——※3月4日于长春※——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9号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已经2020年9月23日教育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陈宝生

2020年12月23日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摘选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条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十二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如果说的是真的,我的想法是:

1、教师具有惩戒权,只要不违反第十二条之规定。

2、“老师批评了一名学生”——教师对学生行使了惩戒权

“回家后家长又教育一顿”——家长对该生行使教育权(因为是自己的孩子,没有像教师那样有那么多顾虑,教育方式.......)

“结果孩子自杀了”——可见该生心理素质的脆弱

“家长把原因归结为老师的批评伤了孩子的自尊”。——如果是“伤了孩子自尊”,估计不会出现“回家后家长又教育一顿”,而应该是安抚、开导;再说了,这能确定是因为教师的教育而不是因为家长的教育而伤了孩子的自尊?

3、做人做事都要有担当,不能遇事(有好处的事不算)就推卸责任。

4、父母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