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堵刘鑫爷爷奶奶家的行为违法且愚蠢王菲姜岩, 我们早就过了株连九族的封建时代了!
有网友爆料:
在刘鑫家老屋爺爺奶奶家門口,有人掛牌驅趕租戶,聲稱“這裡是杀人犯一家,租户立即搬走,不然后果自负王菲姜岩!” 被發現後租戶不敢出門,刘鑫爸爸回去看到後立即報了警,警察到了現場说周一才给立案!這一天這樣瘋狂的恐嚇吓得租户們全部關緊大門,孩子們都不敢外出了⋯⋯
在江歌被杀一案中,我们看刘鑫的表现确实让人对她的人品产生了不好的看法,这是事实,但是情是情法是法,法治社会,人情不能代表法律。更何况这种行为是针对刘鑫的爷爷奶奶呢?有人说,刘鑫的父母没把刘鑫教育好,刘鑫的爷爷奶奶没把刘鑫的父亲教育好,所以,这一家人都该受到惩罚王菲姜岩!
这种想法极为愚蠢,刘鑫的行为再可恶,也是她个人的事情,就算刘鑫也是杀人犯,也只能是她个受处罚,即使是千年前的封建社会搞株连九族的时候,也不是所有罪行都会株连家人。现在有些人的思想难道比封建社会还不如吗王菲姜岩?这些人难道真的恨刘鑫到这种地步吗?这到真的未必,这种行为要么是脑残,要么是借机生事儿发泄个人情感,其实未必是为了帮江歌的母亲!最多算一种升级版的键盘侠!
说句律师不该说的话,既然这么想帮江歌报仇,想帮江歌的母亲,往好了做,为什么不去日本帮江歌母亲做些实在有帮助的事儿?往难听了说,有本事儿你真去日本法庭上帮江歌报仇去王菲姜岩!
那些真有大危险、真需要费大力气的事儿不做,搞这种莫名其妙的株连,无非是给自己发泄个人情绪、寻衅滋事的行为披上一件光彩正义的外衣罢了!但别以为自封正义就没有严重后果,想想当年反X时街头砸车打人事件中的某些人,有人还在监狱里呆着呢。这种骚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轻则构成侵权,重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如果引起严重冲突发生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可能性也不是没有!到时就悔之晚矣了!
不管出于什么目的,想帮江歌的母亲,可以去做些法律允许的力所能及的好事儿,不要做这些愚蠢的行为!
【死亡博客】案 2007年12月29日,留学海外多年的31岁的北京女白领姜岩从24层楼跳楼死亡。在自杀之前,姜岩在网络上写下了自己的“死亡博客”,记录了她生命倒计时前2个月的心路历程,并在自杀当天开放博客空间。之后的三个月里,网络沸腾,姜岩的丈夫王菲成为众矢之的。网友运用“人肉搜索”将王菲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照片、住址以及身份证信息和工作单位等全部披露。王菲不断收到恐吓邮件;网上被“通缉”、“追杀”、围攻、谩骂、威胁;被原单位辞退……
【艾滋女】事件一篇大意为容城"艾滋女"开博曝光数百性接触者的消息在网上掀起轩然大波,虽然容城县贾光镇贾光村确有闫德利其人,而当地盛传其前男友不满二人分手,遂以闫德利名义开博毁人。2009年10月18日,闫德利回到家乡并接受容城县疾控中心的体检,她坚称自己没有艾滋病、博客里说的不是真的。经容城警方调查,初步认为"艾滋女开博曝光279性接触者"的博客并非闫德利亲手所写,而是"幕后黑手"、闫德利前男友蓄意诽谤之作。
“孕妇让座事件”5月22日上午,某论坛上一名网友发了题为《偷拍公交见闻》的帖子,并上传了4张未经任何处理的照片。图片的内容是一名孕妇挺着大肚子站在公交车上,她身边3个座位上坐着3名男子,这3名男子不是低头,就是把头扭向窗外,没有人给孕妇让座。孕妇就用自己的手机拍下了这一幕,照片中,3名乘客的面部被曝光。该网友(也就这名孕妇)没有做更多评论,只是在照片最后写了一句:“真给青岛男人丢脸!”
孕妇让座事件一名当事人因为被曝光,因此被单位解除合同(正在试用期),据说当事人在整理资料,直接找孕妇单位讨个公道,并且已经找到其单位要求赔偿。有律师认为,“在这件事中,孕妇并非将别人的照片作善意地使用,也没有征得当事人的许可,就将照片公布,肯定是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就算是小偷,你也无权随便在网上贴照片来谴责’。这位孕妇此举更多的是对当事人精神权利的损害,是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拓展资料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中的延伸,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侵权特点
产生的容易性:网络隐私的载体是具有虚拟性质的网络,其不可触摸性导致了私人空间、私人信息极其容易受到侵犯。网络的高度开放性、流动性和交互性的特性决定了个人信息一旦在网络上传播,其速度之快、范围之广以及任何人攫取之便捷将无法控制
侵权主体和手段的隐蔽性:关于侵权主体的界定,一般是存在很大困难的。因为网络的虚拟性是侵权者用以保护自身身份的屏障。他们在窃取用户信息时可以不留任何痕迹,他们也可以应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把整个侵犯过程做得无声无息,甚至他们可以变换不同的身份,所以用户根本不知道是谁盗用过自己的信息。
侵权后果的严重性:于网络的易发布性和传播性,网络信息的发布具有了更快的传播速度及更广的传播范围,极其可能造成用户个人私密资料的泄露,造成重大的物质损失。同时有可能给用户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给用户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侵权的空间特定性:侵犯网络隐私权,其侵犯的客体必须以网络作为其载体,有别于现实环境中的隐私侵权。现实环境中的隐私侵权的载体之广泛,可以是任何人、任何物,但侵犯网络隐私权所发生的空间是特定的也是唯一的,即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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