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老师德不配位,如果让他长期在教育一线工作,势必会影响孩子的健康发展,从而造成严重的三观扭曲特别是在小学阶段,孩子的独立思维还没有形成,不能很好的明辨是非,老师这个角色对孩子们来说就是“无所不知”黄风玲被停职、万能的存在。而这个当事人就利用了自己的身份之便对学生做了不合理的要求:让学生给自己的偶像应援,简直是对教师这个职业的极大侮辱。
你喜欢一个明星黄风玲被停职、偶像,那是你个人的自由,而把自己的喜好强加于一个是非观念尚未形成的未成年小学生身上,这很容易让孩子在还没发育成熟的情况下误入歧途,甚至影响学业。
对于学生来说,在学校里最主要的任务就是学习黄风玲被停职;
对于老师来说黄风玲被停职,在学校里最主要的任务就是教学。
大家在自己的位置上扮演好自己的角色黄风玲被停职,各司其职,这就行了,再做其它的真的就越界了。
特别是近期关于教师各种不当言行的新闻不绝于耳:
有性侵学生的,有侮辱革命先烈的,有和家长搞婚外情的,各种争议的背后说明我们现在教师队伍的思想建设出现了很多问题,需要及时进行自上而下的应对,避免让各类问题事件频繁发生,从而影响整个教师队伍的名誉和社会地位。
为了让整体教师队伍能够真正做到“为人师表”,我提出以下三个建议:1、在选人用人时重点考核其平时作风和在公共场合发表的各类私人言论,全面了解这个人的思想动态和人品,因为教师不是一个普通的职业,这是能够影响无数个家庭未来的伟大岗位,所以在选人用人时谨慎小心也是合理的,应该的;
2、在工作中时刻向学生和老师宣传自己的份内职责,并让学生和老师互相监督,同时进行有偿举报,全面预防各类不文明的、违法的、影响教育的事情发生;
3、有条件的地区应该开始逐步放开课堂、校园的云监控设施给家长,方便全社会进行实时同步的不间断监督,让教师在课堂上真正做到教书育人,而不是误人子弟,一旦再发生此类事件,家长也能第一时间掌握线索、保留相关证据向有关部门进行揭发举报,从而保证自己孩子在学校的受教育权不受侵犯。
总结相信我们通过不懈努力以及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一定能够让此类事件的发生越来越少,让学生的校园生活更加纯粹、安全,给每个孩子一个完整、健康的在校生活。
我是心理医生西红柿奶爸,体制内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感谢你的耐心阅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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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办?
依我之见:既是女死囚犯自己该怎么办,也是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的相关的办案机关怎么办的问题
一,当女死囚犯被押赴刑场依法立即执行死刑前,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执行的规定:执行前,执行人员须询问被执行的死刑犯还有什么要讲的(即留下遗言),而该女死刑犯基于求生的欲望完全可能会当着执行人员丶依法临场监督的检察官的口述“自己己怀孕”。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一死刑,不适应怀孕的妇女,即包括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犯罪的女嫌疑人,也包括在刑事判决丶上诉二审判决丶核准死刑的程序,更包括在死刑立即执行的执行环节,均不得对怀孕的女死刑犯执行死刑。女死刑犯执行前的留下的遗言如果说“我己怀孕”,那也就说明该女死刑犯是知道法律有不得对怀孕女死刑犯执行死刑的规定的,如果真的女死刑犯确已怀孕是依法可以保命的。
二,办案机关一旦听女死刑犯的最后口述遗言说“我己怀孕”,该怎么办呢?
A,法院刑事执行的办案人依法应记录女死刑犯的“我已怀孕”的供述,并立即通报在场临场死刑监督的检察官;
B,执行法官立即报告本院长,并以本院的名义立即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女死刑犯怀孕的情况;
C,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依法向该女死刑犯死刑执行的法院发出“暂停死刑立即执行的命令”;
d,执行该死刑的法院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暂停死刑执行命令后,由该案执行部门将该案退回本院或该案的刑事审判庭,
e,该案死刑判决的刑事审判庭再通知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并由该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监督下对该女死刑犯组织法医进行“是否怀孕”的司法医学检查鉴定并出具检查报告和司法法医学鉴定意见;
f,根据法医鉴定意见,由检察院的建议一审刑事法庭开庭审理裁定该女死刑犯在立案侦查时“是否己怀孕”,如果在侦查至执行死刑前的任何时段该女犯确己怀孕,一审法庭将对该找犯作出改判;如果经一审法庭调查确认该“女犯没有怀孕’”的话,应当由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女犯有上诉权,检察院也有上诉审程序的抗诉权并提起抗诉;
H,该案经二审丶死刑复核丶最高法院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又再次由法院执行部门依法执行。
三,“女死刑犯执行前发现怀孕”一旦确认,这应该是一件公安机关看守羁押场所严重失职的监管案件,依法依规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党员进行纪律调查,如涉嫌职务犯罪依法由检察机关以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立案侦查追究相关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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