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套不下套,不是问题的关键新城王振华案件始末!关键是王某,新城控股的董亊长,一个五十多岁的有社会地位的人,对一个小女孩,的的确确实施了犯罪行为,而且这种行为未必一次!表面上衣冠楚楚,道貌岸然,一肚子男盗女娼,打破了国人的认知,——这种人,怎么会混成有钱人?而且还有那么多社会地位呢?
或许,商场竞争,不择手段,但任何竞争,都是有底线有公约的新城王振华案件始末!下套不下套,你作为爷爷辈的人,会对一个九岁的小姑娘下手吗?难道吃过迷药了?这人渣王某彻底推翻了人们的道德认知!
中国小说上的淫人西门大官人新城王振华案件始末,再怎么作,也就是多纳几个妾,留连花丛,偷人妇女而己,也没见对幼童实施性侵,所以他只能叫淫人,食色性也!而王某钱可能比西门多,更无所顾忌,瞄上了女童,这就不是淫人了,而叫人渣垃圾狗屎!想想过去人模狗样,坐在主席台上,比说假话的贪官还令人恶心!
保护好孩子,或象鲁迅说的,救救孩子新城王振华案件始末?在女孩一亊上,千万不要相信别人,不要相信有钱人有权人!在一定的时候,他们是存在兽性的!
下套不下套,与事实无关,我认为新城王振华案件始末!
新城控股公司董事长,王振华强奸猥亵幼女案件,判五年合理吗?
肯定不合理!从王振华强奸、猥亵幼女的案件来看,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法院只是选取比较轻的情形进行处罚。该条规定的非常明确,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轮,从重处罚,这要根据情节应该判处十年以上。另外还有猥亵犯罪,而且还是幼女,触犯该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根据情节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题示王振华所犯的罪行,判处五年与事实不符。(案件有问题私信我)
【木子职说观点】所谓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犯了错误就要接受相应的惩罚,又何况是像王振华这样的全国劳动模范呢?劳动模范是人民的模范代表,是正能量的代表,既然有问题那就当然要予以撤销,这也是他罪有应得的。
王振华是谁?可能很多人都不知道,说这个问题前,先来看看王振华其人。
王振华,男,1962年3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曾于2006年被评为“江苏省劳动模范”。
王振华所创立的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总部设在上海,主要致力于住宅开发、商业开发与商业管理运营三大板块业务,在王振华先生的领导下,公司快速发展成为国内领先的综合性房地产集团,长期位列中国房地产行业前20强,总资产达3303.18亿元人民币。目前,王振华已拥有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新城发展控股有限公司两家上市公司。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优秀的民营企业家,却因为猥亵儿童案进入了公众的视野,最后落得一个身败名裂的下场2019年7月1日,时任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振华因涉嫌猥亵9岁儿童,在上海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此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振华批准逮捕。
虽然目前该案的具体调查进展还有待披露,但是人社部撤销王振华的“全国劳动模范”称号,也是整个社会对性侵儿童犯罪“零容忍”的态度表达。而在此之前,上海市政协就撤销了王振华第十三届上海市政协委员资格。当月,江苏省政府还撤销了王振华“江苏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王振华的经历告诉我们,对于公众人事的犯罪是零容忍的。像公众人物本来就应该传递正能量,为社会做贡献,但一旦人设坍塌,就应该进行严厉惩处从大量现实案例看,不少性侵儿童犯罪的涉案人,都有着光鲜的身份,这与他们过往的公开形象呈现出鲜明反差。事发后,公众对这类案件的更多关注,除了是因为“名人效应”,也是基于对案件处置公正性的监督。而这种处置上的公正,不仅仅是体现在司法层面,社会主流评价体系也是其中重要一环。特别是像王振华这种企业家,本身又是政协委员、全国劳模,更应该起到带头示范作用,目前来看事实恰恰相反。
王振华的事件又让我想起了娱乐圈的各种负面事件,比如近期艺人仝卓的高考身份造假事件,以及台湾的柯震东吸毒事件,一旦犯罪甚至人设崩塌,就会带来极大的负面舆情,进而被全力封杀,这也是公众人物生活不检点的罪有应得。
对此,大家是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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