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说明,一审法院处理方式完全正确,本来公园管理处出于人道主义愿意补偿六万元,但是对方要求太高,最终起诉到法院云南混帐。本案一审是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依据是公园管理处提出事发地不属于其管理,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因为死者家属没有证据抗辩被告的主张,因此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驳回诉讼请求是原告方没有事实依据和被告不适格,因为被告已经举证证明其对事发地没有管理义务,自然没有义务阻拦死者下水游泳,因此被告认为原告起诉其是错误的,因为他不是合适的被告,且死者出事是其自身无视危险进入漓江游泳导致,作为成年人当然对潜在的危险有明知故犯的过失,因为被告的举证有据可查,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有管理义务,自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云南混帐。

也许有的人认为既然被告不适格怎么不是驳回起诉?即确认对方没有起诉资格云南混帐。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如果不满足《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条件的,一般是裁定驳回起诉。其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原告起诉的条件包括有明确的被告,却没有规定被告不适格的情况,《民诉法》对于被告的要求,仅仅只是“明确”即可,即有被告即可,并不需要审核被告适格。被告是否适格是实体法需要审查的问题,必须经过实体审理以后才能查清。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有观点说明云南混帐,即民事诉讼法对受理条件的规定首先要求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也称为原告的“适格性”,但民事诉讼法对于被告仅要求起诉时“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能够提供被告住所地或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证明被告真实存在。被告不存在是否“适格”的问题,仅存在是否“明确”的问题,只要原告提出了明确的被告,且符合其它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并进入实体审理程序。如果人民法院经过依法审理,最终确认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当然有明确存在的被告即公园管理处,但是该被告经过审核并不合适,即不是适格被告,也没有法定义务,不应该承担责任,因此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要求符合法律规定。

嘉靖二十一年,云南元江(今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土知府那钦去世,那钦的儿子那宪年仅十三,由其叔那鉴摄印,打算不利于那宪云南混帐。那钦旧部为了保护那宪,向云南的“沐王府”,就是金庸《鹿鼎记》中那个世镇云南的“沐王府”请求,以巡抚和巡按的名义下令,让那宪前往昆明,理由是读书习礼,实则保护。

云南混帐:云南游客跳入桂林漓江戏水身亡,家属怪公园没提醒,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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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嘉靖二十五年,十六岁的那宪长大成人,朝廷派遣旗牌官一人,指挥、知州各一人,护送那宪,索要那鉴所摄“印信”,迫不得已将印信交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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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鉴把持印信多年,早就打算据为己有,不愿意将印信交还。此前早就以叔叔的名义,大肆割掠属于那宪的庄资,如今假意让出土司府,自己搬到别处,同时阴谋贿赂那宪的奴仆,打算谋害那宪。“约定事成得印,则奴亦得为招霸,且重赏。”“招霸”就是当地土语“头目”的意思。于是这个奴仆果然在夜里暗杀了那宪,用的是火枪,可见云南当地土司为了对抗中央,早就蓄谋已久,大肆购买葡萄牙、西班牙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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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明朝时期的云南地图

没想到的是,这个奴仆枪杀了那宪,那鉴并没有履行诺言,反倒上报“临安府”,不过这个临安不是杭州那个临安,而是今天的建水县,明清两代为临安府,这里有沐氏勋庄和直隶云南都司,是滇南的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宗教和交通中心。栽赃那宪私通那个奴仆之妻子,那个奴仆因此“怒而杀之”,之后还残忍的杀人灭口,活剥内脏,因云南湿热尸体腐坏,还都用盐给腌上,做成肉干。充分体现土司的野蛮、落后,之后将那个奴仆的首级、内脏、尸体装在三个盘子里,前来邀功。

那宪有一个舅舅叫丰鸾,知道真相,报告了巡抚和布政司、按察司。责成“临安兵备道”处理。明代“兵备道”全称整饬兵备道,是明朝在边疆及各省要冲地区设置的整饬兵备的按察司分道。主要负责分理辖区军务,监督地方军队,管理地方兵马、钱粮和屯田,维持地方治安等,集军事、监察大权于一体。早期主要就是管理边疆,所以西南地区的兵备道最多。

由于明朝收复云南时,当地的图集文献、档案资料都被元朝兵燹焚毁,明朝暂缓取消土司制度,摸索前进,早期就是如遇到土官绝嗣、土官之间互相仇杀或叛乱被平定、土官犯罪革职等,当地的土司制度即被废除,改由流官接任。

图 明平云南之战

兵备道知道那鉴实力强大,难以处理那鉴,就借此机会,推说“仇杀”是土夷常有的事,不予追究了。借此机会派遣政府官员用好言安抚,同时下谕让那鉴让出印信,与流官通判共同执掌地方权力。此后三年多的时间,朝廷数次派遣官员前往接受权力,但没想到那鉴为保住自己在当地的绝对统治,一手软一手硬,软的是每次都给前来的“流官”每人白银二千两,你也别回去了,就在我这,跟我一起吃香的喝辣的。如果流官收了,就唯那鉴事从,一同隐瞒朝廷。硬的是,如果拒绝不收贿赂,就用毒药毒死,对外说是水土不服,因病而死。完全是独立王国,朝廷无可奈何,不服临安兵备道也只能期盼赶紧任期到期,调到别处去,离开这个是非之地。为了保住自己权利,《明史》载,还不惜“密约交蛮武文渊谋乱。”

终于嘉靖二十九年,云南巡抚和御史奏请朝廷剿灭那鉴,朝廷遂任命浙江台州人石简为云南巡抚,奉旨征之。此前嘉靖二十三年,徐樾以副使督学贵州,如今又擢升其为云南左布政使,一同参与了平定那鉴,彻底恢复朝廷的统治。

图 钤盖在公文上的云南布政使司印文

此时正值四月至八月,元江地区,天热瘴甚,本来不适宜这个时候用兵。无奈石简原来在贵州布政使时,有少数民族暴乱,抚按攻剿难克,遂命石简以威望招抚,简受命后单骑前往劝谕,事态得以平息。

但是贵州和云南不同,贵州不和边境接壤,山地多,更贫瘠,气候也凉快,大军一到,恩威并施,也就归顺了,所以石简一到任就下令出兵元江。

而元江直接连通边境,实力很强,离心倾向更强,元江地区是两山险而夹一道,那鉴就占据两边高山,同时在中间的道路的两边挖掘濠沟,又引山水注入濠中,使明军无法攻上两侧的高山,并令军队埋伏在山莽中,大军从山道中进入,前有壕沟阻挡,两侧有大军埋伏,纷纷中火枪而堕入水中。只能顶着酷暑和土兵对峙,人困马乏。大家请教巡抚石简下一步如何进展,此时石简也是无计可施,只能问计与徐樾,徐樾是云南布政使司左布政使,地位仅此于巡抚,本不随军行动,此时是前来劳军的。

图 改土归流

徐樾献计“擒贼先擒王”,只随身带着几名布政使司的衙役随行,自己一马当先,信马由缰,装作前来招安,要求会见那鉴。暗中吩咐扈从,如果那鉴识时务,迫于形势,能够接受朝廷“改土归流”则“能抚则扶”,否且暗令身边精壮,以迅雷之势突然纵马上前,将其从马揪下来,摁在马上绑起来,赶紧就回马往本队大营跑,本队再派人接应,只要能顺利跑赢这二三里路,就算胜了。造成敌群龙无首之势,再传徼于众土卒。徐樾提醒众人,行动的关键在于,拿的人要“若隼之攫”,一击必中,同时官军的马,比云南的滇马高大,冲刺速度快,滇马为矮脚马,稳健耐力长,适合山路险路,土兵反应过来也追不上。而且随行的都是官府的衙役,不是普通冲锋陷阵的士卒,这些人十几年天天练得就是拿人,可谓万无一失。

故将大军留在四五里外,自己则头戴“喜鹊窝”(一种当地毡帽),服纻丝短袍,外披羊毛毡衫,下穿土布裤袜,全身当地少数民族打扮,前往土舍。

图 清代嘉庆2年云南省布政使司颁土地交易契尾官印

狡猾的那鉴得知,没有亲自出来,而是派被自己收买的一个流官经历叫张维,前来迎接徐樾,并拿出一张二万两的银票打算贿赂徐樾。徐樾看到这个被收买的经历,打算一剑将其斩了,那个经历吓得赶紧跑了。之后又来了几个被收买的生员,跟徐樾说那鉴打算归降,言语间说了很多那鉴的好话。明政府治理西南少数民族一个最重要的标志,就是在当地设“儒学”,行政是土司,元江府学可是有上级管理,可见连府学也被那鉴给控制了。徐樾见状大怒,赶走了这几个生员,正在此时,战鼓声响,那鉴骑着一匹高大的战象出来了,这大大出乎徐樾的预料。徐樾一行骑马,人家骑大象,高高在上,突然擒之的计划没法实行了,身边的皂隶本不善战,此时也一起持盾牌挡在徐的前面,不让徐樾上前。

徐樾见状,知道擒拿之计也不可能,自己为了朝廷的尊严,也不能畏惧再折返回去,于是喝退众人,自己挺刃上前,与之交战。

有一个云南姚安(今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的土官叫“高国”,估计是音译,也有书里叫“高鹄”特别英勇,护卫在徐樾马前,徒手斗杀了四名敌人,徐樾见到高国如此应用,大声考赞“好土舍,好土舍,赏千两。”突然身中两枪,高国与徐樾一同战死。

徐樾也成为整个明朝在西南平定叛乱,阵亡的最高级官员。

图 王艮(公元1483——公元1541)

后来徐樾的弟子颜钧寻其骸骨,将徐樾归葬于他的第二任老师王艮的墓旁。

徐樾虽死,但大军依旧围困,尤其是当地土人,痛恨那鉴戕主夺嫡,怎么都不退兵,没办法那鉴请降,但官兵惩罚他杀害徐樾,不接受投降,导致元江城中拆屋做饭,一斗米卖到银三四钱。直到嘉靖三十二年那鉴才兵败服毒自杀,可见西南的平叛多么艰难。

徐樾曾深受王阳明、王艮两位思想家的教诲,自己的弟子也是思想家,如果不是身死于战场,很可能也能成为一位思想家,名垂青史。

文:王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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