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上海电梯闹鬼事件,大概率不会发生。如果有,警察肯定会管。

1,家里死人,亲属个个暴虐,亲朋好友一大堆,谁敢去招惹?这种气氛,大概在逝者被抬出门时达到顶峰,正所谓出殡,大概就是这个时候。有人闹事,大概是活腻了。

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班。医生有一个任务,就是为辖区内死亡的居民开具死亡证明,一式三联,分别由死者家属、火葬场、派出所持有。不收一分钱,但负有法律责任。那是一项吃力不讨好的工作,十分繁琐,需要一两个小时,死者家属一个个急火攻心,没有好声好气,稍有怠慢,可能动手动脚。我,绝对不敢得罪他们。

2,如果哪个不识相的敢于阻拦,大概是平时的楼霸。办丧事的人家,是平时的受气包。那么好吧,这个时候就不用忍气吞声了。谁不服气,搬到谁家门口就得了。

3,谁敢阻拦,肯定发生争吵,警察来处理,是最终的选择。死者为大,警察大概是说服邻居,该用电梯,还得用电梯。毕竟,二楼三楼好说,十几楼二十几楼,必须用电梯。

4,邻里之间,情就免了,但必须讲理、守法。不让出殡的生者死者坐电梯,于理不通,于法不容。什么风俗,什么忌讳,纯粹胡扯。你到医院住院,哪个病床都死过人;你在路上,哪条路上都运过死人;你自己早晚也得死。就这么简单。

如果电梯钢丝绳断了,电梯会不会一下子坠到底

不会的。我们想到的问题,设计师们当初设计的时候,都已经想到了。况且我朋友就是从事电梯维修工作。有时候我会跟他一块儿去帮一下忙。本人也是机械爱好者。我也特意的了解了一下电梯的运行机制,可以这么说,在电梯。按时保养的情况下。是可以做到零故障的。按照你说的,就算电梯的几根钢丝绳,全部同时断掉,在电梯轨道上面还有一层保险,具体位置在电梯轿厢的下面。那是一个纯物理机械的锁死装置。只要电梯轿厢迅速往下移动。他就会彻底锁死。所以。我认为。升降梯的安全系数要比步梯高得多。

说到这里,可能有人联想到了几年前某商场一个电梯吃人的事件。那件事情完全是可以避免的,如果不是维修人员,图省事儿。把保险触动开关 动了手脚的话。只要电梯的维修盖板,一旦松动,电梯会立马断电停止运作。但是我们看到视频上一个女人,她人已经掉进去了,电梯还在继续运转。正常情况下是不可能的。所以这次事件也是一个人为事件。尽管他是无心的。

住高楼层的老人死了以后,你是支持儿女背下来,还是支持坐电梯

看过有些高层楼业主,以各种理由拒绝楼内故去人使用电梯下楼,这是极端自私不道德行为,假如父亲70岁,他40岁,儿子10岁,住33层楼,特殊原因早年先逝,家里只有一老一小,难道就得像托死狗一样,顺着楼梯把尸体托下33层吗?托到楼下头骨还能剩吗?电梯本是方便业主岀行,本楼门有权合理随意使用电梯,将故去人用电梯运到楼下合情合理,那么运送过死人电梯害怕不敢坐,可以走步梯台阶出行,只考虑个人得失的人,缺乏道德修养。

电梯紧急按钮失效,13岁男孩自救失败坠亡,物业应承担哪些责任

物业公司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兼谈老楼加装电梯运行事故

上海电梯闹鬼事件:高层住宅死人邻居不让坐电梯,报警会管吗

关于电梯房发生事故,卡顿,困人,坠降,冲顶,蹲坑等。有的发生伤、死人事故。所以电梯被列为特种设备管理。有特殊的要求。不是骑自行车,也不是非机动电动车。也比自驾车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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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发经过:今年5月3日下午,福州市蓝湾雅境小区,13岁男孩买快餐回来,监控显示,按了电梯二楼的按纽,结果电梯窜升到6~7层之间停止。电梯门是封闭的。男孩按紧急按纽求助,由于失灵无果;拍打电梯门;按紧急电话,均无反响;最后无奈自救,用长柄雨伞敲开轿厢门和电梯门,从不到半米高的空间钻出轿厢,一脚踩空,随后跌入井道不幸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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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业公司的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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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是有效合同的责任方;电梯安全运行是其主要职责之一。据了解该小区电梯已用十年,设备老化,经常出现运行事故,老是修不好。维保安检也是物业公司负责安排;该大修的就应大修,不能带病运行。一般控制系统长期使用基本要更换;紧急按钮失灵,电梯报警,紧急通话无人接听,没有反应。监控室没有发现小男孩乘梯异常。物业巡逻不正常。尤其是电梯维保是一门技术活,只付每月 300元,能有什么质量保证?一个维保技术工,一天要跑300台电梯;维护保养的质量直接关系到电梯运行质量高低。国家机关管理局規定:8门层以下电梯,每台每月维保费8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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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民法典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509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八章“违约责任”,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履行责任、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58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赔偿损失。”据此,物业公司负有主要责任,整改电梯,赔偿业主经济损失。不能以电梯轿厢里有所谓警示标识为由,认为小男孩违规操作,敲门跌落,推卸责任。小男孩负有次要责任。但人已去死者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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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电梯运行事故案例很多,死伤人案例也不少。例如,安徽某小区老太太在地下一层,不知何因打开轿厢外门跌落基坑死亡,物业被送赔28万元,承担80%责任。老太负2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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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某小区一妇女因电梯忽然停电卡顿被困,受惊身亡,结果物业被判赔偿51万元,承担 60%的责任。该小区电梯故障不少,事发前供电停电一天。不知道两路电源为何不能切换供电?但供电局,某达电梯厂法院判决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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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目前老板加装电梯成为热点问题。存在的事故苗头千万不能忽视。

(1).电梯属特种设备,电梯事故原因,制造与安装各占15%原因,往往只发生在两年以内保修期间。好像也没有像家用电器保修主机6年,控制面板几年的承诺?维护保修占60~70%以上责任。维保,根据规定,每天,每周,每月,季度,年度都有相应内容和标准。电梯事故分析技术较复杂,例如冲顶事故,有可能是电气安全装置失灵,制动力矩不足,曳引力不足,限速器失灵,安全钳失灵等多种原因。电梯有五方通话要求。加装电梯,不具备这些条件,一旦发生类似事故,由于没有物业管理,无法及时救援。

(2).有专门人士分析,加装电梯,一般居民缺乏专业知识,维护保养和检查结论由谁监督?这是难点。加装电梯不属于小区物业所有、所管,物业公司不愿、不便接这烫手山芋;涨物业管理费居民不接受。电梯维保单位对接的是电梯所有权人,根据特种设备管理规定,电梯所有权人必须指定专人与维保单位对接监管,这专人必须到质监部门培训考试取得电梯管理员证书才算合格上岗。高层住宅区先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派水电技术员去培训领证,以便电梯交付使用,还要制定一整套规章制度,运行台帐,等等;移交物业公司管理后,由物业公司派水电维修技术员去培训领证,负责日常管理。一般人真不是维保的对手。这里面水很深。

(3).由于加装电梯工作气候环境比室内电梯差。耐久性肯定不及室内电梯。

因为是钢架结构,不如室内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稳固。例如进行轿厢装载125%额定载重量检测,以正常运行速度下行时,切断电动机和制动器供电,制动器应能够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试验后轿厢应无明显变形和损坏;但钢架结构揺晃很厉害。如果发生冲顶,破坏很可能对钢架与主体结构受损严重。最近发生的江苏南通市十级以上飓风,龙门架倒塌,几百里外的淮安市加装电梯顶盖掀飞砸了汽车;就是例证。

(4).加装电梯,上海市政协委员韩曙专题调研发现已经发生运行质量事故,只不过有的媒体选择性、光宣传好的,有利的,避而不谈风险及问题。但凡是电梯房现在发生的质量事故,加装电梯必然会更多的发生。无论从电梯质量,管理水平,使用者素质,老旧小区都差了几个档次。装修材料高空坠落,电梯运行事故,增加房屋质量,防火风险;防水渗漏等,都会逐步频繁发生。

有人提出买保险,保什么内容?房子在不在内?交百分之几的保险费?发生上述事故,保险公司理赔吗?

有物业公司负责管理,说它是责任方也好,有替罪羊成份也好。有它总算有赔偿单位。加装电梯,没有物业管理,发生事故,甚至伤人死人事故,谁来负责赔?答案早就准备好了:是业主负总的责任,谁的房子谁负责!

(5).对加装电梯,引用民法典第278条表决,有很大争议。但对赔偿损失,法官引用民法典完全无争议。有人对加装电梯同情签字同意,有人怕得罪左邻右舍,表示弃权;有人私下签订补偿与免责条款。到时法律不会讲人情,大家都要承担共同赔偿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273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506条“合同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所以有的业主要求:凡主张加装的业主要押相当数额的房屋损坏质量保证金,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因为,根据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承担建筑工程就有工程质量保证金,签订结构合理使用期的保修赔偿条款的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