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发生在今年七月份的一起恶性案件河北杀人案。

2020年4月9日,马某(清苑区韦各庄村人)雇用王某波(清苑区河北王庄村人)开货车送货,在荣乌高速霸州段发生追尾事故,二人均受伤住院。因马某伤势较重,其家人多次向王某波家索要赔偿。

2020年7月16日上午9时许,马某之父马某田和其祖父马某河携带铁锹、刀具到河北王庄村王某波家闹事,在大门口遇到王某波母亲丁某凤和幼女王某钰,马某田用铁锹先后击打丁某凤和王某钰头部,致丁某凤当场死亡。作案后马某田服农药自杀身亡。

这就是”7·16保定铁锹杀人案“。当然,我们这里对于案件介绍相对简单。应当说,这并不是多复杂的事件,就是因为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恶性事件。客观说,交通事故十分常见,但也十分容易产生矛盾。按我们的法律规定,保险足够赔偿的话,那事故产生的赔偿自然是保险公司承担。而我们的肇事司机因为这个或那个原因,基本也不可能垫付医疗费。而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自然也是各种推诿。就在受害人最需要医疗费的时候往往没有获得赔偿,所以自然容易产生矛盾。因为车主购买保险,再要求其垫付医疗费用,这个确实不太合理。所以希望我们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理赔时,能够更加客观,能够及时予以理赔。毕竟, 有些应当赔偿的款项最后也是要赔偿,为什么不做的更有人性及温度。

另外,生活中难免有这样那样的矛盾纠纷。现代人因为工作及生活等原因,本身压力比较大。有时候小事情也会引爆大情绪,最后作出不理智的行为。就像7·16保定铁锹杀人案,这起事件根本就没有赢家。这起交通事故的双方都最后出现人员伤亡的情况。所以希望大家遇有矛盾纠纷要保持冷静克制,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

河北涞源反杀案是否适合无限防卫你怎么看

一直以来,我都认为小菲一家人没有做错,是正当防卫。王磊携凶器私闯民宅,已经触犯了法律,并在人家屋里还将人打伤刺伤,在威胁到人家生命安全的情况下,人家才迫不得已进行了反击,我认为这是合理的,是正当的。我想每个人遇到这种情况,人生存的本能,都会毫无犹豫地将其反杀。官方的观点是王磊倒地后,小菲的母亲还在继续反击,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对于官方的这个说法,自始自终我都不能认同。在环境不明,情况不明的情况下,谁能保证凶手起来后,不会继续行凶杀人?从案情的发展经过来看,王磊似乎有一种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心理。如果小菲母亲不继续反抗到底的话,王磊一定会把他们一家人全部杀害。正常情况下,人在初次犯罪,会很紧张,而且会不知所措,特别是在拿刀伤人后,看到鲜血淋淋的时候,人的精神几乎是接近崩溃的边缘,第一反应想到的就是逃跑。而反观王磊却是在继续追打杀人,显然已杀红的眼,完全失去了理智。在这生死存亡关头,官方却叫小菲母亲停止反击,你这不是明摆着让凶手来杀人吗?这种助纣为虐,助长歪风邪气的做法,我是如何也不能够信服。别人带着凶器到自己家里来行凶杀人,在自己家都不能保全自己,那我们合法的生存权利又该在哪里呢?生命只有一次,我们都要珍惜。特别是在法治当下的中国,我们更要好好地活着。小菲一家人的遭遇为我们敲响的警钟,不管遇到什么情况,我们首先拿起属于自己合情合理合法的正当权益的武器来维护自己。所以我认为小菲一家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

透过河北涞源反杀案,当事人该如何进行正当防卫

简单说一下自己的观点,本人不是法律人士,所以也算是畅所欲言了。第一,正当防卫是在特定的状态时发生的突发情况,不容你冷静下来分析具体。第二,正当防卫时,用形容词来形容就是情势突发,慌不择路,下手的轻重自己都控制不了自己,有些正当防卫过与否当真的是自己无法控制的。第三,看产生的因果关系,个人觉得还是要向前看,别过多纠结在防卫过当不过当上,你不发生不法侵害行为,怎么会产生防卫问题。强烈建议从违法行为上看问题。

河北秦皇岛卖菜店主杀害的两名老人的家属是怎么面对这件事的

尽管舆论对于被杀的老人风评不佳,但对于他们的家属来说毕竟经历了丧亲之痛。因此,公众注重的是反思,而家属注重的是善后。

对于家属而言,其善后的方式无非三种可能:

第一、介于老人在事件中存在的过错选择就此作罢。

两位老人的被杀与他们的不积口德大有关联,如果不是他们毫无底线地一再辱骂,凶手赵某也不会因此而被激怒做出行凶杀人的举动。毕竟,一个人的理智是有限的,但他反复受到外界强大的言语或者动作的刺激之下,难免会控制不住自己的行为。

两位老人虽然罪不至死,但是丧失理智的赵某在行凶时已经根本考虑不到这些。而他冷静之后,悲剧已经发生,所以深知“杀人偿命”这个道理的他也用自己的生命向对方进行了交代,这是一个两败俱伤的结果。被害者已亡,杀人者亦死,在这种情况下,老人的家属如果能够看开一些,事情或许就会到此为止。

第二、到超市上门声讨,追究超市一方的管理责任,以此索要赔偿。

老人之所以与凶手发生冲突主要还是因为在超市所买的半块西瓜,所以严格意义上来说这场纠纷其实属于一场消费纠纷。因为这场消费纠纷不断升级恶化,最终导致了命案的发生。虽然直接的肇事者已经死亡,但是也不能排除老人家属到超市吵闹索要赔偿的可能。

家属索赔的理由或许是老人在超市买的西瓜才发生纠纷,另外人是在超市门口被杀的,杀人的又是超市的员工,超市有责任有义务为此承担一定的责任。当然,这种理由实际上是很难成立的,超市雇佣员工并未让其杀人,况且事发之时也有其他超市员工进行了劝阻,已经尽到了应尽之义务,凶手杀人是其个人一时冲动的结果。

第二、通过法律途径向已经死亡的凶手一方进行民事诉讼。

在法律上,随着凶手的死亡,本案中原本应当由其承担的刑事责任已经无法追究,但是民事层面的侵害赔偿义务依然存在。老人的家属目前没有诉诸法律来向行凶的赵某索赔或许是出于舆论的负面压力,但是不能排除舆论平静后他们发起索赔的可能。

无论老人的家属们作出哪种选择这都是他们的自由,前提是其行为应当合情合理合法。否则如果他们胡搅蛮缠有了越界之举,那么发生在老人身上的悲剧难免不会在他们的身上重新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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