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樊静,成都新都法院
两年多不执行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以(2016)川0114民初3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四川省资阳市临江寺豆瓣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30万元及利息(其中130万元从2014年8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接年利率24%计算;100万元从2014年9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接年利率24%计算)樊静。被告四川临江寺味业有限公司、成都汉民行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内江市恒盈融资咨询有限公司对130元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四被告没有按判决履行义务樊静。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现已时过两年多,申请人多次催促,至今没有结果。
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也没能强制其履行法院判决义务樊静。为了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公平正义,杜绝执行中的猫腻和不作为和慢作为,现只有向中纪委、国家监察委员等单位举报,请求督办该案。
附被申请执行人信息如下:
被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资阳市临江寺豆瓣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临江镇柏树桥樊静。法定代表人张安,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临江寺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周祠区下河坝小区外环路301号樊静。法人代表:张安,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汉民行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都区新都镇桂湖西路87号,法定代表人:罗晓玲樊静。
被执行人:内江市恒盈融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西林大道12号楼附楼樊静。法定代表人:樊静、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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