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丢包诈骗,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拘押岳波。审判前,疑犯因病重被取保候审。审判时,疑犯被判处6年6个月实刑,被再次收押,病犯暂时被关进看守所。犯人家属多次要求保外就医,被法院和看守所拒绝。由于监狱的收监手续迟迟没有办理下来,而看守所因其病情太重而多次拒收……最后,犯人还是死在了看守所。

岳波:[法治时评]猫猫容易躲,真理何处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充分显示了中国对人权保障的高度重视岳波。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普通公民,同时也从根本上维护在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被羁押罪犯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人权的重要类容之一即是健康权、医疗救助权。

  2009年1月,时年30岁的绵阳市三台县花园镇光明办事处八字老村农民石勤旭,因涉嫌丢包诈骗,被绵阳市安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刑事拘留岳波。

  同年1月19日,因石勤旭所患“1型糖尿病”严重,并经安县公安局核实,确定不宜收监,被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直至绵阳高新区法院于2009年11月6日作出《逮捕决定书》时止岳波。

   2009年9月30日,绵阳高新区检察院向高新区法院提起公诉岳波。同年11月6日,高新法院作出(2009)绵高新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石勤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判决当日,高新区法院作出《逮捕决定书》岳波。逮捕理由:石勤旭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石勤旭被关押进看守所当日,绵阳市看守所对石勤旭进行了血液化验,并向高新法院出示了医院对石勤旭的“血液化验单”,该化验单显示:石勤旭血糖指标严重超标,患有严重糖尿病,并作出《拒绝收押决定书》岳波。

   绵阳市看守所在前后三次之多拒绝高新法院收押石勤旭的决定后,未果,11月10日,将其收押岳波。

  因同案犯刘某某上诉,2009年12月1日,绵阳市中级法院作出(2009)绵刑终字第24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岳波。

  石勤旭被收押期前后,其家人多次向高新区法院及绵阳市看守所提出石勤旭因病情特殊,需要长期定时注射胰岛素维持生命,同时数次提出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等申请,而高新区法院及绵阳市看守所均予拒绝岳波。

  2009年12月8日,石勤旭家人接到看守所的电话,称石勤旭糖尿病发作生命垂危,正在绵阳市人民医院抢救岳波。石勤旭家属当即赶往绵阳市人民医院,抵达医院后却与石勤旭已是阴阳相隔。

  其家人后通过医院了解到:石勤旭到达医院时已是“无心跳、无血压、颈动脉无、眼睛对光反射消失,心脏监护仪呈直线”岳波。

  石勤旭死亡后,其家属多次找到绵阳高新区法院和绵阳市看守所讨说法,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但绵阳高新区法院、绵阳市公安局相互推诿,最后由绵阳市政法委协调解决,但至今没有结果岳波。

  石勤旭家人提供的死者生前在绵阳市人民医院和成都华西医院的病情证明,均诊断为糖尿病1型,并引发肾中毒和高尿酸血等并发症,而据华西医院专家称,糖尿病1型病例在全国都罕见岳波。

  石勤旭这个情况是否属于保外就医的条件呢岳波?

  根据司法部、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印发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情形,可准予保外就医岳波。另据罪犯保外就医疾病范围第十条: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病变或严重继发感染者属于保外就医条件。

  也就是说,犯人石勤旭是完全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岳波。

  据了解,2009年11月6日,石勤旭在被高新区法院决定逮捕之日,看守所就对石勤旭进行了糖尿病血糖检验;也查出石勤旭患有严重糖尿病,并于当日作出《拒绝收押决定书》岳波。

  从这方面看,绵阳市看守所也是知道石勤旭是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岳波。

  但问题是,在看守所三次拒绝收押之后,不知某种原因还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法定规定将石勤旭收押岳波。

  2009年10月15日,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岳波。在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石勤旭患有糖尿病的书面证据,石勤旭亦当庭向法庭陈述自己患有严重糖尿病并提交书面材料;对此,高新法院在判决书中也予以了确认。

  2009年11月6日,高新法院在判决当日在明知石勤旭不适合收押、并被看守所三次拒绝收押情况下,还是将石勤旭强行收押于看守所岳波。

   本案代理律师四川豪俊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子豪认为:绵阳高新区法院不但违背法定管辖原则受理案件,在受理案件后置石勤旭患有严重疾病的事实及其符合法定的取保候审、监外执行条件不顾,多达三次将石勤旭强行收押是造成石勤旭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岳波。

  依据相关法律精神“人民法院判决时发现罪犯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内执行刑罚的,应直接决定保外就医”岳波。

  据了解,石勤旭早年离异,婚生一子(现9岁)同其生活,其父母因体弱多病均已丧失劳动能力,一家四口生活全凭石勤旭一人收入勉强维持度日岳波。

  石勤旭的家人称,石勤旭理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后果,无可厚非岳波。但犯人首先是一个人,然后才是一个犯人,其生命权也应该得到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充分显示了中国对人权保障的高度重视。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普通公民,同时也从根本上维护在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被羁押罪犯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人权的重要类容之一即是健康权、医疗救助权。

  因为法院和看守所拒绝执行保外就医,短短28天时间,一条本可以延续下去的生命就此离世而去岳波。

  按常理岳波,法院已经判决了的犯人应该移送监狱或者劳动改造单位,为何石勤旭被判刑后还关在看守所,而且死在看守所呢?看守所是否成了冤大头?

  就此,绵阳市看守所的相关人员曾经对石勤旭家人的解释是,石本来要送往监狱的,但因为地震破坏,监狱还在维修,所以暂时关在看守所,看守所就成了冤大头岳波。12月23日,绵阳市公安局监管支队支队长李跃进接受记者采访时的解释是,犯人之所以还在看守所,是因为判决执行书还没有下达。

  虽然如此,石勤旭被看守所收押后,看守所本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随时巡视监房以保障的石勤旭的生命安全岳波。看守所明知石勤旭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生命的情况,应当给予及时的医治。可事实却是,看守所在收押之后不久石勤旭却因重度昏迷而猝死。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第十六条规定:“看守所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岳波。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随时巡视监房。”第二十六条规定:“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第二十七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 

  石勤旭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死亡,看守所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岳波。而又让人意想不到的是,看守所对石勤旭的死因持放任态度,在事隔11天之后才告知死者家属尸检。对石勤旭死因的鉴定(检验)有着严格的时间要求,在家属要求尸检时,却被司法鉴定机构告知“时间间隔太长,尸检已无意义”。

  看守所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收押石勤旭岳波,在羁押石勤旭期间不履行法定职责,在石勤旭患病期间时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救治措施,等等作为或者不作为行为,是不是造成石勤旭死亡的直接原因呢?

   事发后,死者亲属多次找相关单位寻求解决办法,可至今时隔一个多月了,死者尸体还冻在绵阳殡仪馆,相关部门拿不出一个合理的解释岳波。

   四川省绵阳市看守所是全国十佳看守所,正在努力争创连续十年无死人事故监管场所,却在这年头岁尾发生了这样严重的事故岳波。而读了下面这则消息,列位就知道事情迟迟得不得解决的原因了:

  西部唯一

  绵阳市看守所荣获公安部一等功

  【绵阳晚报】

  本报讯(岳波 邱武军 记者 胥江) 日前,记者从市公安局监管支队获悉,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签发命令,给绵阳市看守所荣记一等功一次,此次荣获一等功的看守所全国仅有四家,是整个西部地区唯一一家岳波。此次殊荣是对绵阳看守所创造了十年安全无事故,连续五年被评为全国一级看守所,并被评为全国看守所勤务模式改革示范单位和全国标兵看守所优异成绩的再次肯定。近三年来,市看守所通过深挖,配合破获刑事案件2257起,其中重特大案件566件,抓获犯罪嫌疑人511名,追回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近千万元,先后荣立集体二等功一次,三等功四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