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09年末,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法判决了一起三明市第二大非法集资诈骗案件,该案主犯是洪英,已受法律制载刘道崎。但权力机关为了某些人的利益,却隐瞒了许多案件真相。被害人至今没有结果。今天要控告有三部份:
一.这个诈骗团伙中洪英的合伙人陈菊琴、曹荣花、陈建龙没有落网,法律在这些人身上是苍白无力的,这伙人至今没有承担刑事责任刘道崎。
这个诈骗团伙的共犯:陈菊琴、曹荣花、陈建龙的犯罪事实是:
1.共犯参于了相同的诈骗虚构刘道崎。这个诈骗团伙的共犯:陈菊琴、曹荣花、陈建龙共同向被融资人虚构了人物余靓靓,虚构了投资项目和投资公司的经营活动,共同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向外设套圈钱,以实现在社会上骗到钱,又不用还钱的目的。这个诈骗团伙的共犯:陈菊琴、曹荣花、陈建龙在对外融资时,都声称和洪英共同参于了虚构人物“余靓靓”公司的真实正当投资经营活动,“余靓靓”富有,公司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是真实可信的,事实上是这个诈骗团伙的共犯:陈菊琴、曹荣花、陈建龙和主犯洪英都在折东补西,借旧还新。
2. 共犯的作案手段相同:用“借条”取得被融资人的信任后再用“收条”进行诈骗刘道崎。这个诈骗团伙的共犯:陈菊琴、曹荣花、陈建龙一开始用“借条”来要钱,她(他)们在约定的期限内都顺利的还本付息,这就骗取了被融资人的信任,后来就用“收条”来要钱,或者将前期的“借条”改成了高息的“收条”,收条写明了投资款、金额、利息。在她(他)们的游说之下,让人相信了她们虚构的富有的余靓靓是真实的,她们所参于的虚构的投资项目和投资公司是真实的,“收条”上写明的投资本金和利是真实的。可到了还款时,她们就不谈曾经虚构的事项,却共同用“投资有风险,钱被洪英骗去为由,拒不还钱。”这个诈骗团伙的共犯在向社会融资前后对“收条”的不同解释正是“收条”的主观欺骗性所在。“收条”就为这个诈骗团伙的共犯陈菊琴、曹荣花、陈建龙敢随便在社会上诈骗钱财做好规避刑事责任和民事还款责任的铺垫,因为事先她(他)们已找好了不用还款的共同“正确的合情合理的”借口。
3.共犯作案目的相同是“获利”刘道崎。这个诈骗团伙的共犯:陈菊琴、曹荣花、陈建龙在这次非法集资诈骗中共同获利。她(他)们参于虚构并获利后,将非法集资诈骗的主观性全部推给了主犯洪英,将主犯洪英推进了监狱,使诈骗团伙的共犯:陈菊琴、曹荣花、陈建龙成为集资诈骗的案件的“受害者”。可事实上,如果没有这个诈骗团伙的共犯:陈菊琴、曹荣花、陈建龙的主观故意地将余靓靓、投资项目、投资公司真实化,怎么会有洪英向社会融资上千万人民币的特大案件呢?因为被融资人是相信这个诈骗共犯:陈菊琴、曹荣花、陈建龙所说所做的一切才被骗的。
以上相同的“参于虚构”,相同的作案“收条”,相同的集体“获利” 的犯罪事实,却不能将这个诈骗团伙的共犯:陈菊琴、曹荣花、陈建龙绳之以法的原因是有人为因素的干扰刘道崎。
二:控告获利的陈菊琴没有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还款责任
在洪英的集资诈骗案生效后,被融资人陈芳民事起诉该案件的重要共犯陈菊琴,要求陈菊琴承担民事还款责任,但在二审中得不到中院的支持,陈芳败诉了,现已生效刘道崎。这个诈骗团伙的共犯——获利的陈菊琴在民事上不需要对陈芳承担任何的还款责任的判决结果,使陈菊琴的下限所有受害人看不到希望,多个被陈菊琴骗的受害者已经倾家荡产,家庭破裂,生病没钱治,哭诉无门,老人在家终日以泪洗面,已无法生存。诈骗团伙的共犯的重要成员——陈菊琴的诈骗款项没有列在洪英判决书中,更不是洪英诈骗判决书中的受害人。陈菊琴参于诈骗的虚构,以投资为借口,在社会上取得信任后,用“收条”大肆诈骗钱财,拒绝还款,已构成犯罪,可是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公、检、法宽容地对待这个诈骗犯,没有声音、没有作为。受害者不知道在法律的路上怎么走?
洪英诈骗案中,诈骗团伙的共犯——陈建龙已经一家三口全跑走了不知去向刘道崎。三明市三元区公、检、法的若再不作为,是不是要让诈骗团伙的共犯——陈菊琴一家也有足够的时间出逃呢?(据悉:陈菊琴在六月要外逃,我们真是干着急)
今天控告陈菊琴,请求市委市政府领导速迅介入,给予立案调查、帮助被陈菊琴诈骗的所有受害者,救命啊!不能再让陈菊琴跑掉了刘道崎。要是让陈菊琴跑了漏网了,社会肯定会动荡不安的。
三: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法院在洪英案件判决书中的作为和不作为:
三元法院在判决书中自相矛盾的迅速故意作为:
1.洪英用部份诈骗所得在厦门购买了两套房子,在2008年9月已被三元公安冻结刘道崎。这件事在判决书中却变成了:2009年6月17日,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231号1402室房产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限制交易。冻结房产的时间被后移,冻结的房产数量2套变成了1套,判决书中涉案财产与事实严重不符,“时间和数量”被谁神偷了?维护了谁的利益?
2.判决书中,在2008年12月17日,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817号1503室房产解冻后被恶意底价转让,所得款项被个别人分得,而另一套还在冻结至今刘道崎。这两套同样被冻结、同样涉及刑事的房产,三元区法院为什么会有不同的处置结果,三元区法院没有违规吗?是谁支持将这套房解冻的?
三元法院的故意不作为:
1.判决书中针对洪英的诈骗所得的去向没有完全公布,这种粗糙的不作为让诈骗团伙中的共犯:陈菊琴、曹荣花、陈建龙成功地披上了“受害者”的外衣,成了获利的“受害者”,成了不用受法律制载的参于诈骗的“受害者”刘道崎。
2.判决书中,洪萍的非法所得(两套房产)已被追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什么这个诈骗团伙的共犯:陈菊琴、曹荣花、陈建龙及众多获利者的非法得利没有被追缴用于还给真正的受害者刘道崎。
这个案件处理到现在,让人感觉死水一潭,让受害人无法相信法律,知道法律是个别人说了算,法院的天平是会倾斜的刘道崎。今天,在三明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执法部门还有包庇罪犯,故意不明不白的做事情,真乱真黑,让所有真正的受害者痛苦无助。救救我们吧!!!
今天的控告,是洪英诈骗案件的所有真正受害者的控告,请求三明市委市政府的高层领导有一颗正直的心,真心实意为民除害,深入调查,不要让受害者投诉无门而绝望、绝望、绝望刘道崎。如果市委市政府领导也被个别人意识所左右,真是太可怕了。……
明天期待着三元区法院的天平重新平衡刘道崎。
这封控告信同时送给:
市委黄琪玉书记、三明市刘道崎市长、市纪委梁晋阳书记、 市公安局夏钢局长、市检察院林丽玲检察长、市法院许先丛院长及省相关领导刘道崎。你们一定要过问,这是人民的呼声………
这封控告信送出十几天后,上述领导还是没有介入刘道崎。良知在哪里???
请天涯社区的朋友声援我们这群痛苦的受害者刘道崎。因为我们绝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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