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潘仁忠(被告),湖南省中方县中方镇荆坪村新元组农民,于2003年12月27日通过村民大会公开招标并经过本组(原告)全体村民同意后,我以当场支付60080元的价格依法取得属于本组位于怀黔路边名叫笔架岩荒坡的长期(最少70年)承包经营使用权唐林波。此后,我投入大量资金及精力种植果树经营至今无异议。2010年7月28日该承包地被政府以58万余元征收,2011年5月29日经与全体村民协商,从征地款中拿出6万元再分配给本组全体村民并达成征地款分配方案、并经全体村民及村、组领导签字同意后,其它款项才转入我的帐上的。2011年7月27日,本组村民潘圣鹏、潘树林等部分村民冒用原告全体村民的名义,嫌6万元分配过少,要求我退还全部征地款项,而将我诉至中方县人民法院,其间他们串通部分村民蓄意上访,给政府部门施加压力,获取同情,达到制造不稳定因素的目的,中方县政法委对此事十分重视,先后二次召开专题会议,要求法院依法公正办案。2011年10月27日中方县法院在以邓江平为审判长、向辉为主办法官,在当庭确认原告新元组代理人身份等事项不合法且我(被告)当庭提出严正抗议、申请终止开庭、并愤然离庭的情况下继续违法开庭,并于2012年元月30日以(2011)方民一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彻底败诉,导致我承包地血本无归。这真是晴天霹雳,法理何在、公道何在!

  一、中方县法院办案程序严重违法

  1、原告委托代理人唐林波(律师)、潘圣鹏当庭没有原告代表人组长潘圣茂的授权委托书,也无原告新元组的委托书,因此他们的身份不适格、不合法,他们不能代表全组村民唐林波。

  2、原告代表人潘圣茂本人不同意起诉也没出庭,更没有授权委托任何人代理此案,而法院却确认了唐林波、潘圣鹏的代理人资格,这属公然弄虚作假唐林波。

  3、中方县法院在原告没有担保抵押的情况下,强行非法将我的银行帐户冻结唐林波。

  2011年10月27日本案开庭查验身份的第一步唐林波,我首先当庭提出上述三项事实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问题和法院偏袒办案的问题,直接向主审法官向辉提出中止审理,抗议继续开庭,但向辉不理,执意偏袒对方,迫使我退出庭审现场,而法庭却在只有不具备合法身份资格的原告一方在场的情况下继续开庭,这样严重违反办案程序的法官能公正判决吗?

  二、实体判决明显不公

  1、本案权属清楚唐林波。中方县人民政府早已中政决[2011]8号文件确认我具有经营使用权。而征地补偿费分配有法可依,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5号)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地给被地农民,必须将不少于75%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如不需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全部发给被征地农民。”因此,本集体组织没有给我调整土地而法院凭哪条把我的利益全部剥夺呢?

  2、法院判决只字不提承包费的问题唐林波。就算原告完全有能力把该承包地抢回去,征地利益全归他们,那么2003年12月27日他们拿走我的60080元承包费,也该按剩余承包年限(63年)退还给我,如果早知这样没有保障,当时我将钱存到银行,70年的存款利息也远不止这点征地补偿费,怎么连我的血汗钱老本也判给了对方,这是什么法律呀?

  3、完全无视我的前期投入和剩余63年的预期收益唐林波。2003年12月27日我取得承包经营权后,立马投入50余万元栽种果树和改良土壤,以及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当刚有所收获时,2010年7月28日该承包地被征收,因此前期投入的承包费、种苗、肥料、土地整理、人工等50余万元及余下63年的预期合法收益完全没有人管了,法院对此视而不见,法院只判给我19万元,这是什么法律?什么法院?什么法庭?什么法官?是中国共产党的天下吗?

中方县法院违法办案、枉法栽决、严重损害承包人合法权益:唐林波

  我一个农民太无能力了唐林波,怎么连本组村民收了我的钱也不讲信用,怎么恶人先告状,多人上访就有理了,是否我也要上访才能赢官司,怎么连法院也不主持正义?我还有没有讲公理的地方?

  中方县中方镇荆坪村新元组村民 潘仁忠

  二0一二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