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微山县马坡乡西九村村民张以美与其弟媳程子香一起房产纠纷,竟然在几位警官、检察官、法官的参与之下,变的案情复杂,致使此案从2001年6月拖到现在,9年没有一个明确的结果,期间争议房屋被程子香变卖,张以美从地方到中央,从中央到地方进行数年的马拉松信访张怡美。

   现在民事争议因张以美、程子香的协议各自撤回了诉讼,但是在民事诉讼期间的一场殴斗,引出了伤情鉴定和刑事侦查,法院审理时张以美以侦查机关据以认定其与儿媳黄冬青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伤情鉴定不真实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以被申请人程子香拒不配合为由,于2007年7月份中止审理至今张怡美。2010年6月2日张以美向济宁市检察院申诉,该检察院于今年7月29日提出建议要求恢复审理。时至现在邹城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也未恢复,此案给各方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造成的不良影响非常之大,其中隐藏了什么令人深思。

   附上张以美的控告检举信张怡美。

   控告检举信

   控告人:张以美,女,1949年3月4日出生,住址:山东省微山县马坡乡西九村069号张怡美。

   控告人:黄冬青,女,1975年9月30日出生,山东省邹城市恒泰玻纤制品有限公司员工,住址:山东省邹城市华龙小区张怡美。

   控告人:任传贞,男,1947年5月3日出生,住址:山东省微山县马坡乡济微路5号张怡美。

   被控告人:陈某,山东省邹城市公安局公安人员张怡美。

   被控告人:刘某某,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怡美。

   控告检举请求:

   1、依法查处被控告人陈某伪造控告人张以美、黄冬青有罪证据,并销毁控告人张以美、黄冬青无罪证据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张怡美。

   2、依法查处被控告人刘某某伪造控告人张以美、黄冬青有罪证据,逼供、对张以美、黄冬青无罪追诉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张怡美。

   检举控告理由:

一场亲姐弟房产争议引出的旷日持久的诉讼、信访:张怡美

   一、关于陈某、刘某某的违法、犯罪事实:伪造讯问笔录、逼供、违法制作逮捕通知书、销毁有利于控告人的证据、伪造控告人有罪证据;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逮捕没有任何犯罪事实的无罪公民;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没有任何犯罪事实的无辜公民;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却使其受追诉;同时控告人可以做出的合理怀疑是:被控告人具有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重大嫌疑张怡美。

   1、伪造讯问笔录张怡美。在时间为2006年12月22日9时10分至22日9时40分,审查员为彭某、记录员为贾某、犯罪嫌疑人为张怡美(注:实际张以美,下同)的讯问笔录上,所谓张以美的签名、手印均是伪造,上面的其他内容也均系办案人自编自演的内容。而且即使该讯问笔录不是伪造,其上面也没有任何关于张以美所谓犯罪事实的任何讯问及陈述交代,即就所谓犯罪的时间、地点、起因、被伤害人姓名、经过、伤害等事实性内容没有任何的讯问和交代。

   2、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对明知无辜的公民黄冬青进行非法拘禁、逮捕张怡美。在控告人黄冬青没有参与任何与所谓受害人程子香互相纠打的情况下,在没有任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从2006年12月11日--当月22日遭到被控告人陈某、刘某某等非法逮捕拘禁达12天之久,以此逼迫控告人任传贞及任晓慧(均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任晓慧为黄冬青的丈夫,任传贞为任晓慧的父亲)撤回对一个一审民事判决书(即2005)邹民初字第673号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一个行政裁定书(即(2006)邹行初字289号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及一个行政判决书(即(2006)邹行初字第290号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的上诉,并以此逼迫控告人搬出自己所所购买的房产。后在被控告人达到逼迫控告人撤回上诉及搬出自己所购买房产的目的后,黄冬青才被放出。(注:(2006)济民一终字第153号裁定书中所述申请撤诉时间与实际申请撤诉时间不符,详见下述)

   3、逼供,伪造控告人有罪证据及询问笔录,销毁关于控告人无罪的证据;徇私枉法,对明知没有犯罪的人故意追诉张怡美。

   (1)控告人黄冬青没有任何违法及犯罪事实张怡美。

   (2)控告人张以美是在所谓被害人先动手攻击自己并且打得自己满脸是血的情况下,才与其纠打在一起的(时间为2006年2月17日14时许,在等待开庭时,当时张以美在104国道边等待张贻奎,在往刚停下来的车里看时被程子香打的满脸是血)张怡美。案发第二天即2006年2月18日双方均到邹城市府前派出所报了案,被控告人陈某对此进行了处理;控告人张以美在邹城市人民医院张代忠法医做的法医鉴定,程子香在邹城市急救中心王玉玺法医做的鉴定,均是轻微伤(注:该第一现场程子香的轻微伤的法医鉴定被办案人员陈某销毁)。

   (3)但是被控告人其后采取伪造证据及询问笔录以及逼供的方式,对明知无辜的公民进行了非法逮捕、拘禁,非法追诉张怡美。

   在2007年4月12日张以美、黄冬青再一次受到逼供,检查员刘某某当时用假病历逼着黄冬青承认打程子香,并说:“你太叫我失望了,你不承认打,我把你再投进去,我错第一次,就能错第二次,我叫他一错到底张怡美。”检查员刘某某于2007年7月26日以虚假证据公诉张以美、黄冬青,在开庭时假轻伤鉴定被辩护律师当场揭穿。

   在邹检公刑诉(2007)255号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第2页倒数第二段中所谓“4、法医鉴定”所指的证据,系办案人员陈某、刘某某等事后伪造,并且明显不符合合法的形式要件:该用来指控控告人有罪的证据为2007年4月28日(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时间,见该起诉书)后伪造的张怡美。而案发后,在邹城急救中心王玉玺法医处做的司法鉴定书,被办案人员陈某销毁。

   4、非法自制、伪造逮捕通知书张怡美。在邹公刑逮通字【2006】6号邹城市公安局逮捕通知书上,手填的时间2002年12月22日,盖章处打印的时间为二00六年十二月六日;没有办案人员的签名及签注日期。该逮捕通知书上的手填时间2002年与盖章处打印的时间为二00六年相差4年之久;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该逮捕通知书上的手签日期2002年12月22日与讯问笔录的日期2006年12月22日仅有一字之差,该逮捕通知书显然是被控告人利用职权非法自制、伪造因而不应具有法律效力的逮捕通知书。

   5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控告人有罪的情况下,被控告人刘某某拒不撤诉,致使案件拖到现在没有结果张怡美。

   在该公诉案法庭上,在控告人当庭申请对所谓被害人程子香重新做耳聋司法鉴定的情况下,检查员刘某某在法庭上在众目睽睽之下只好灰溜溜的说:“再找找程子香的病历去”而后就再也没有下文张怡美。最好,法院以被害人程子香拒不配合重新做司法鉴定为由裁定中止审理该刑事案件至今(从2007年10月20日起)。

   6、很明显:张以美、黄冬青故意伤害被害人程子香案,事实上是陈某、刘某某等办案人员一手制造的一起冤案、假案,目的是威胁逼迫控告人搬出自己购买的房产(虽然涉案房产当时是以许崇明的名义所买并登记在其名下,但控告人张以美、任传贞为该房产的实际出资人和购买人因而也是实际所有人)协助真正的侵入者、侵权人非法夺取、霸占该房产张怡美。该涉案房产现已被程子香非法转卖,期间陈某、刘某某等办案人员是否收受贿赂不得而知,但即使作此推测,也应当在合理怀疑范围之内。

   7、陈某、刘某某等办案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使控告人的合法房产不能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受到保护,同时使控告人正当的民事、行政案件上诉权利被非法干涉、剥夺,使明显违背事实和法律的错误判决不能通过正常法律程序得以纠正,从而使控告人的合法房产被侵害至今,而且由于控告人黄冬青无辜受到非法逮捕、拘禁,由于刘某某等办案人员的阻挠而案件中止审理至今冤情难申,使控告人全家身心受到极大伤害,控告人黄冬青也因此产生某些精神障碍的症状张怡美。

   刘某某、陈某等办案人员置党纪国法于不顾,明目张胆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亵渎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尊严和声誉,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清正廉洁的形象而且已经严重侵害了无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张怡美。

   刘某某、陈某等办案人员披着合法的外衣、打着执法的幌子,用国家赋予的合法权利而干着犯罪的勾当张怡美。

   刘某某、陈某等办案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若得不到惩处张怡美,天理难容!

   此致

   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检举人:张以美

   任传贞

   黄冬青

   201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