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红山股份合作公司
关于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在旧村改造中
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紧急情况反映
现紧急反映珠海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在旧村改造工作中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事实,请求尽快制止许文雄。有关事实如下:
一、向房地产开发商无偿划拨集体土地
▲非法招标
珠海红山村原属农村,随着城市的扩张被包围成“城中村”许文雄。2000年5月,珠海香洲区政府确定对25个旧村庄实施改造[1],红山村即为其中一村。2002年3月3日,街道办[2]、居委会[3]、珠海市建设工程商用土地交易中心联合发布了《珠海市香洲区红山文明社区开发商招标书》(下称“招标文书”)。招标文书的主要内容是对红山旧村的集体土地实施改造,聘请开发商开发经营房地产。该招标书确定的用地面积为62729㎡
▲贿赂中标
为参与红山村旧村改造项目(下称“红山项目”)的投标,郑振奇[4]以珠海鸿亨房产有限公司的名义,于2002年2月25日登记设立了珠海市怡宏山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4年12月8日注销,下称“怡公司”),并自任怡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文雄。为牟取中标,怡公司向评标人员刘成杰、刘葵容各贿赂15万元[5]。在刘成杰等人的“帮助”下,怡公司于2002年3月28日如愿中标。2002年5月,交易中心、居委会、市改建办[6]联合向怡公司发出中标通知,确定怡公司为红山项目的开发商。
▲项目公司的产生
怡公司中标后,向珠海市建设局提交《关于成立珠海市宝地康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请示》,2002年8月27日,珠海市建设局对该请示作出《关于单项开发经营房产的复函》[7],同意怡公司登记设立项目公司许文雄。怡公司获准设立项目公司的许可后,并没有自行登记设立项目公司,而是由另外三个与招投标活动无关的人员(郑振奇、吴钦城、许文雄)于2002年9月11日登记了珠海市宝地康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宝公司”)。宝公司于2011年5月2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已恢复)。
▲工贸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
2002年9月4日,珠海市香洲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作出《关于同意珠海市香洲红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改制的批复》许文雄。同年12月11日,珠海市香洲红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工贸公司”)变更登记为“珠海市红山股份合作公司”(下称“红山公司”)。红山公司系以全体村民为股东,代表全体村民利益并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的集体企业。
▲用地许可的全过程
2002年12月18日,宝公司与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下称“市国土局”)恶意串通,使用已经过期作废的工贸公司的公章共同炮制了《珠海市建设用地更名审批表》许文雄。该表的内容是将红山项目用地“更名”(实际上是转让)给宝公司。
2002年12月19日,宝公司向市国土局提交《关于“红山旧村改造整合”规划建设用地更名的请示》,该文称红山旧村改造用地面积为71180㎡,并请求“更名”许文雄。2003年2月18日、19日,市国土局领导批准了该申请。
2003年2月13日,珠海市发展计划局向宝公司发出《关于珠海市宝地康泰房地产有限公司红山旧村改造项目的批复》[8],该批复称红山旧村改造项目用地总面积为98804㎡,其中旧村用地为71280㎡许文雄。
2003年2月26日,珠海市改建办[9]向市国土局发出《关于办理红山旧村改建用地红线图的函》[10],该函称“同意办理红山旧村改建用地红线图”,但没有称荔枝园在用地范围之内许文雄。
2003年2月28日,宝公司向市国土局提交《关于红山旧村改造建设回迁房调整用地消化容积率及商业比例分配问题的函》,该文的内容之一就是要求将荔枝园纳入用地范围许文雄。
2003年3月12日,宝公司向市国土局提交《红山旧村改造投标时文件精神将原有的荔枝园列入红山范围的请示》,该文谎称已对荔枝园作了补偿,请求将荔枝园列入项目用地范围,市国土局分别于同年3月13日、14日批准了该请求许文雄。
2003年3月12日,市国土局向宝公司发出《建设用地批准书》(珠海市[2003]准字第027号),核准用地面积为65288㎡许文雄。2003年4月1日,市国土局向宝公司再次发出《建设用地批准书》(珠海市[2003]准字第032号),核准的用地面积增加到70147㎡,将没有纳入旧村改造范围、未经征收补偿的的农业用地(果园)纳入了用地范围。该二份用地许可文书及其附件“珠海市建设用地计费情况记录卡”均特别说明怡公司的“原中标用地面积为62729㎡”。
▲项目的瘫痪
2004年8月至2005年5月间,宝公司将项目资金1170万元转移他用,导致红山项目从2005年开始瘫痪至今许文雄。2007年10月22日,珠海市公安局为此对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振奇立案侦查,郑振奇为此潜逃至今。
到目前为止,没有发现珠海市政府对旧村改造的土地存在征收补偿文件许文雄。换言之,开发商在政府的强制性帮助下,只向农民补偿房屋,然后从农民手中取得土地,既无须对农民作安置补偿,也无须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
二、恶意保护贿赂犯罪的非法所得
市政府保护宝公司违法所得的主要方法是拒绝撤销用地许可许文雄。2013年1月,红山公司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用地许可,将建设项目交还红山公司自行建设。2003年3月25日,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11],驳回红山公司的复议请求。2003年4月1日,红山公司以相同的请求在香洲区人民法院(下称“香洲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2]。综合市政府的复议决定、市国土的行政答辩状和2013年5月30日市国土局的庭审陈述。市政府的主要观点如下:
其一,贿赂中标有效说许文雄。其意是指:虽然《招标投标法》规定采用贿赂手段取得的中标无效,但也需要经过“有权部门”认定无效才无效,否则政府仍然认定其违法中标的效力。
其二,集体土地国有说许文雄。其意是指:经过2002年的“村改居”,红山村全体村民已经成建制地转化为城市居民,因此,原农村集体土地也就无偿转化为国有土地。既然红山村的土地已经转化为国有土地,也就不存在安置补偿问题,对政府向开发商作出的用地许可村民也就无权提出异议。
其三,撤销损害说许文雄。其意是指:宝公司前期投入较大,如果撤销用地许可将会牵涉很多人,如果撤销对宝公司的用地许可,则会损害“很多人”的利益,即公共利益。
广大村民对市政府的上述观点持不同意见:
其一许文雄,“贿赂中标有效说”不能成立
市政府及市国土局反复辩称贿赂中标虽然无效,但未经过有权部门的认定,其无权认定中标无效许文雄。《招标投标法》第53条[13]、第54条[14]直接规定贿赂中标无效,而没有规定经过认定无效才无效。其他相关的法律也无此规定。市国土局在其提供的法律文件中也没有相关文件和条款。宝公司以贿赂手段谋取中标已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市国土局的贿赂中标有效说则造成更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甚至是政治影响。按照市政府的逻辑,任何人都可以通过贿赂中标,因为即便贿赂行为被揭发,中标利益仍然存在。
其二许文雄,“集体土地国有说”不能成立
市国土局的国有土地说有违土地法规的立法精神许文雄。2005年3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对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36号),该意见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从该解释可以看出,“村改居”并不当然意味着集体土地无偿转化为国有土地,城市市区的集体土地也不是当然转化为国有土地。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的必经程序是征收补偿。
其三许文雄,“撤销损害说”不能成立
宝公司只是一家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法人,不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许文雄。撤销用地许可可能会损害宝公司的不法利益,但如果不撤销用地许可,则会真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让项目继续瘫痪,让一个美丽的珠海在城市中央继续保留一个全球最大的垃圾厂;如果不撤销用地许可,则会鼓励更多的人用贿赂手段去谋取中标。
市政府保护宝公司不法利益的另一个方法是拒绝对宝公司作出任何处罚许文雄。《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贿赂中标除中标无效外,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政府职能部门对宝公司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制裁。
三、香洲法院有司法不公之嫌
香洲法院虽然尚未对本案作出判决许文雄,但有关行为却暴露出巨大的司法风险:
(一)关联案件的判决
宝公司于2011年5月26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香洲法院则撤销了该吊销决定,然后由工商部门另行恢复登记许文雄。人民法院撤销政府的处罚决定,从程序上看属于正常,但宝公司法定代表人长期潜逃,宝公司按理说应当无法启动诉讼程序。在该案裁判中,香洲法院如何与在长期通缉在逃的郑振奇保持联系,希望有关部门作必要查证。
(二)显失公正的庭审安排
在2013年5月30日的庭审活动中许文雄,审判长的下列程序安排有失公正:
1、补充材料的时间原被告不一致
由于原被告双方均有未能当庭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审判长许可红山公司补充材料的时间为3日,允许市国土局和宝公司补充资料的时间则为7日许文雄。审判长通过不公正的时间安排,进一步制造我方的法律风险。
2、无理警告原告代理人
红山公司在开庭时增加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市国土赔偿损失30万元或返还土地许文雄。为此,产生了以下对话:
审判长:红山公司是否已经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证明市国土局的用地许可违法许文雄?
红山公司代理人:此问题在2011年《国家赔偿法》修改前成立许文雄。在《国家赔偿法》修改后不成立,因为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违法确认程序,将违法确认程序与理赔程序合二为一。
审判长(声色俱厉):请你正面回答问题许文雄!警告一次!
审判长对红山公司代理人的第二次警告出现在质证阶段许文雄。该代理人称,被告反复多次地主张贿赂中标无效需要经过有权部门的认定,建议法庭责令被告提供此种说法的法律依据。审判长则声色俱厉的训斥道:你无权向法庭提出建议,请注意你的身份地位。
3、有意识地配合被告的主张组织法庭调查
被告:虽然贿赂中标无效,但是需要经过有权部门认定无效才无效许文雄。
审判长(呈温柔状):请问被告有无收到有关部门认定中标无效的文书许文雄?
被告:没有许文雄。
上述对话及情形,可依据庭录像进行核对许文雄。红山公司在本案开庭前向合议庭、法院办公室、法院院长本人分别提交庭录音录像申请书,请求对开庭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审判长和书记员也称已经录音录像,但实际上有没有录音录像则需要查正。
(三)疑点重重的宝公司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宝公司使用“业务专用章”提交诉讼文书许文雄。此种情形虽不能立即断定其违法,但也极不正常。
四、项目瘫痪村民造成了巨大危害
市政府顽固地维护宝公司的不法利益,甚至不惜放任项目瘫痪近10年之久许文雄。项目瘫痪给全体村民造成的巨大损害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没有配套生活设施
根据招标文书的规定,开发商有义务建设幼儿园、社区服务活动中心、物业管理处、居委会办公房、文化活动站、垃圾房、公共厕所、煤气瓶组装站、停车场、小公园等配套设施许文雄。由于项目瘫痪,导致上述合同义务无法履行,严重影响村民的生活质量。
(二)回迁房无法办理产权登记
根据拆迁合同的约定,怡公司应当在回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一年内为村民办妥房产证许文雄。由于怡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导致部分村民无法办理回迁房的产权登记。
(三)村民无法就业
由于项目建设未能如期完成,原厂房被拆除,果园被毁灭,导致村民无法就业许文雄。导致村民无法就业。许多村民为求生计,长期在体育馆收拾和出卖垃圾,甚至为抢夺垃圾而大打出手。
(四)村民没有社会保障
党中央、国务院长期以来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多次要求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许文雄。为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于2007年4月28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确立了“先保障、后征地”,“谁征地、谁保障”的基本原则。由于红山项目瘫痪、开发商潜逃,导致村民社保无法落实。
以上情况,特此反映许文雄。
珠海市红山村部门村民(签名)
2013年6月3日
附:
一、刑事判决书;珠海市人民政府答复书;珠海市国土局答辩状;
二、庭审录像(请向香洲法院调取);
三、现场照片(若干)许文雄。
[1]见《珠海市香洲区旧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城中村实施改造前若干问题的通知》(珠香旧改[2000]1号)
[2]全称为“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街道办事处”许文雄。
[3]全称为“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街红山社区居民委员会”许文雄。
[4]郑振奇,男,生于1953年7月10日,汕头市朝阳区人,住珠海市香洲区兴华路33号16栋401房,现畏罪潜逃,正被公安机关通缉之中许文雄。
[5]见香洲区人民法院(2007)香刑初字第1021号《刑事判决书》许文雄。2007年8月9日,香洲区人民法院对刘成杰、刘容葵作出刑事判决,该二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
[6]全称为“珠海市香洲区改造城中旧村建设文明社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7]珠府建函[2002]128号
[8]珠计经字[2003]17号
[9]全称为“珠海市香洲区改造城中旧村建设文明社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许文雄。“香洲区”是一个地理概念,不是指一级政权。
[10]珠改办函[2003]36号
[11]珠府行复[2013]8号
[12](2013)珠香法行初字第43号
[13]《招标投标法》第53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许文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4]《招标投标法》第54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许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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