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中级法院如此判案孙欣欣,是法官弱智还是......

  雄县法院(一审法院)和保定市中院(二审、再审法院)法官审理案件不以事实为根据孙欣欣,而以当事人李晓华所说为准绳,枉法裁判!!!

  恳请各位正义的网民给力围观、支持孙欣欣!

  本人赵岩华与李晓华借款纠纷一案经雄县法院枉法判定:赵岩华败诉孙欣欣。具体案情如下:

  赵岩华分多次向李晓华借款共计72万元人民币孙欣欣,约定按月息1.5%到期还本付息,还款后,由于李晓华说原借款条(见图1)找不到,

  因此孙欣欣,双方商定:由李晓华重新起草新的借款协议,赵岩华签字(见图2);

  另外孙欣欣,李晓华在原来的一张借条上注明“72万元本息按借据实数付清了”(图3)

  李晓华还写了个以前所有借据作废的证明(图5)(日期为“07年3月9日”)孙欣欣。

  上述证据本来很清楚,已经可以证明,赵岩华已经于06年12月29日前还清了借李晓华的72万元钱孙欣欣。

  但李晓华却拿出了与图2内容完全相同,但借款日期不同的借条(见图4),注意:图2 的借款日期为“06年12月29日”,图4的借款日期为“07年3月9日”,这两个日期都是李晓华写的孙欣欣。

  李晓华声称:“07年3月9日”作废了以前的借条新写了借条孙欣欣,图三中的“清了”也不是她写的, 27万元并没有还!

  赵岩华要求验笔迹孙欣欣,一审、二审、再审都没有采纳!!

  很明显孙欣欣,法院公开偏袒李晓华!!!

  光天化日 朗朗乾坤 难道没有公理了孙欣欣!!!

  看看雄县和保定法院的判决书孙欣欣,是如何明目张胆的偏袒李晓华:

  判决书中孙欣欣,好不避讳的完全采纳原告李晓华的主张,不需要李晓华做任何解释,李晓华的否认也可以作为法院采信的理由!!!

  参与审判法官孙欣欣,

  雄县法官:金卫东 任可义 高建平

  保定中院二审法官:张国安 常金星 孙欣欣

  保定中院再审法官:张登平 刘华锋 赵鹏壮

见图1

我的纠纷孙欣欣,谁帮我做主!

见图2

我的纠纷孙欣欣,谁帮我做主!

见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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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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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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