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长春市中级法院法官周更男、长春经开区法院法官崔国强涉嫌参与偷逃巨额税款的举报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负责同志:

  在民事审判中,市中级法院法官周更男和长春经开区法院法官崔国强,与长春市成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成捷)以及吉林省天霖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霖典当)相互勾结,涉嫌参与偷逃国家巨额税款陈维平。

  首先要说明的是:为什么长春成捷要和天霖典当相互勾结陈维平?它俩究竟是什么关系?

  根据国家《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陈维平。

  经查明:成捷公司与天霖典当的法定代表人均为职业经理人,这两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一个人:陈维平陈维平。陈维平其人:请上网百度搜索“陈维平、反腐倡廉”。

  再根据国家《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预期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它关系陈维平。

  毫无疑问长春成捷与天霖典当是典型的关联关系陈维平。

法官包庇非法关联交易、涉嫌参与偷逃税款73万:陈维平

  事实与证据如下:

  一审判决书宣称:本院认为:(3)虽然由于原、被告及第三人之间因典当利费的支付及《临时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发生矛盾陈维平,第三人没有给被告出具利费收据,被告亦没有给原告出具典当利费折抵租金部分的租金发票,但不影响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的成立及债权债务转让的实际履行;

  且从各方当事人提供的《申请书》、《协议书》、《通知》、《确认书》等书证看,原、被告之间2007年及2008年典当利费折抵房屋租金事实成立,并已实际履行,应确认原被告及第三人之间典当利费折抵房屋租金194.4万元的事实陈维平。

  长春吉来新型建材厂(以下简称长春吉来)不服一审判决陈维平,上诉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官周更男判决如下:

  1、虽然第三人没有给上诉人出具典当利费发票,违反协议规定,但不影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第三人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的成立及债权债务的实际履行,被上诉人及第三人均认可债权转让的事实,应当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第三人之间2007、2008年典当利费折抵房屋租金人民币194.4万元的事实成立陈维平。

  这和崔国强的判决如出一辙陈维平。请看证据1、证据2附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陈维平。

  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陈维平。

  发票,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收、支款项的法定形式,是财务管理中强制性规定陈维平。是国家财政来源的主要渠道。

  早在2007年6月,长春吉来就要求长春成捷尽快办理与天霖典当的冲抵手续并开具发票陈维平。详见证据3附后。

  到2008年春节前,长春吉来法定代表人尹技才与天霖典当和长春成捷两企业的实际控制人陈维平在长春伟峰国际办公室,要求陈维平尽快出具发票陈维平。陈维平表示支持并立即打电话给天霖典当总经理董成武,催办此事。董成武回答说:“典当企业所得税为33%,营业税为5%,合计为38%,你让成捷把钱转来,我就给长春吉来开发票。”陈维平表示:“那就春节以后再办”。根据董成武的说法他应给长春吉来开具的194.4万元的发票。所需缴纳税金为194.4*38%=73.8万多元。到了2008年8月25日,长春吉来在给长春成捷下达《关于终止对4S店租赁的通知》中,再次提出索要发票,请看证据4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陈维平。未发生经营活动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根据上述法规,可以断定天霖典当不向长春吉来出具发票的理由只能是长春成捷并没有将194.4万元的租金转给天霖典当陈维平。事实也正是如此。显然这是唯一的结论,这一结论,从另一侧面再一次有力的证明,长春成捷拖欠长春吉来194.4万元租金法定存在。

  至于判决书中提到的“申请书”、“协议书”陈维平。 长春吉来查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会计法》所有条款,全然没有可以用“申请书”、“协议书”乃至“判决书”下帐的条款。详见证据5、证据6附后。

  更何况,所谓的“申请书”,实际是由天霖典当当年主动要求长春吉来签订,并非法定形式,在实际经营中也并没有被落实,而实为废纸一张陈维平。所谓的三方“协议书”,由于天霖典当没有签字,主体不具备法律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协议书”法定无效。

  周更男、崔国强竟敢盗用法律的名义,判令2007、2008年典当利费折抵房屋租金人民币194.4万元的事实成立陈维平。也就是说高达73.8万多元的税款,天霖典当根据周更男、崔国强的判决,可以永远不向国家交纳。至此,周更男、崔国强涉嫌参与偷逃国家巨额税款的犯罪变成了事实。

  税收,乃是国家财政主要来源,它直接关系到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的稳定陈维平。任何人都不存在“自由裁量的空间”。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和企业的应尽义务,任何人都无权废止《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发票管理办法》。

  请问:周更男、崔国强陈维平,难道你俩让长春吉来拿违法判决书去“下账吗”?!发票,才是唯一的法定形式,这你俩难道也不懂吗?

  再问:周更男、崔国强,你俩涉嫌的是参与偷逃国家高达73.8万多元的巨额税款的犯罪,如果长春吉来不依法坚持索要发票,一旦天霖典当与长春成捷因此而“涉嫌犯罪”,长春吉来将无辜的受到牵连,而且有口难辨陈维平。这对长春吉来公平吗?

  就本案而言:确定2007、2008年长春成捷拖欠长春吉来194.4万元租金法定存在陈维平。事实清楚、铁证如山。即判决不给(也无法给)长春吉来出具当年发票。又判决长春成捷与天霖典当2007、2008年典当利费折抵房屋租金人民币194.4万元的事实成立。这不自相矛盾吗!一点法律依据都没有,咋就瞎判呢?!

  经营活动,收、支款项,必开、要发票,这是连小学生都懂的道理陈维平。两个“法官”竟然全装不懂,这不合常理。而不合常理的表象后面,一定隐藏着巨大的阴谋,常人无法理解的案件背后。必定有周更男和崔国强与天霖典当和长春成捷的某种交易与腐败。

  作为法官依法审判,你就代表国家和法律陈维平。徇私枉法,你就代表你自己。你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作为法官,应具备最起码的法律常识和道德操守。

  判错一点点,也许是业务不精,但相差悬殊,践踏法律,包庇非法关联交易,涉嫌参与偷逃国家巨额税款陈维平。绝对是贪赃枉法,“收了黑钱”。否则,其它任何理由都无法解释这二份违法的判决。

  周更男、崔国强这二份违法的判决,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税收管理,实属涉嫌犯罪陈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七条: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审判案件必须与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不得徇私枉法,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陈维平。

  第三十二条:法官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