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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长春市朝阳区法院法官刘德琴、孙彦辉、周会军枉法裁判陈维平,枉法执行的举报

  长春吉来新型建材厂

  2010年12月1日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负责同志:

  一、史上更恶劣的诉讼

  1、早在2008年8月21日,吉林省天霖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霖典当),勾结朝阳区法院执行局法官周会军,伪造“(2006)长朝证经字第197号”法律文书,违法查封长春吉来新型建材厂(以下简称长春吉来)800平方米厂房陈维平。2008年8月27日。长春吉来依法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详见证据1、证据2附后。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陈维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现在是2010年12月1日,距离长春吉来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的时间已达二年之久陈维平。在这之前,在天霖典当反复三次恶意起诉长春吉来的庭审伊始,长春吉来都严正声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

  也就是说,在朝阳区法院没有对长春吉来的书面执行异议依法给出裁定之前,天霖典当针对此案起诉多少次长春吉来,都首先是违背法律程序的陈维平。详见证据3附后。

  至今,距离法律规定的15天期限,已经过了N个陈维平。周会军无论是对长春吉来的声明,还是对纪检监察的询问,全然不给答复。在违法的道路上,渐行渐远。

  十分恶劣的是:为了掩饰天霖典当和周会军相互勾结的卑鄙行为陈维平。周会军竟然在2009年8月13日。即天霖典当第一次恶意起诉长春吉来的庭审上,按照天霖典当的“旨意”:“因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天霖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向长春吉来以这种瞒天过海的方式,以欺骗和自我欺骗的手段,当即下达所谓的“撤销执行裁定。”详见证据5附后。

  早不撤,晚不撤,偏偏在这个时候撤,而且只是按天霖典当的申请撤,真是做贼心虚?完全是“此地无银三百两”陈维平。因此,这个“执行裁定书”除了证明周会军和天霖典当相互勾结,枉法执行,企图讹诈长春吉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以外,还能证明什么呢?!你总不能说这是对长春吉来提出的书面执行异议所作出的裁定吧!

  对长春吉来二年前依法提出的书面执行异议,朝阳区法院一天不依法作出裁定,长春吉来将一天不放弃追究!因为这事关法律的尊严,涉及公平与正义陈维平。

  2、2009年10月30日,天霖典当以“典当纠纷”为由,恶意起诉长春吉来,因程序违法、举证不能、决定撤诉陈维平。一审主审法官孙彦辉向长春吉来下达民事裁定书2009朝民初字第153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天霖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陈维平。”详见证据6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陈维平。按此条裁定,好像是没错。但只对了一半。因为还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1条:“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在一审庭审中,长春吉来以大量的事实和确凿的证据,严正指出天霖典当的违法行为陈维平。并要求法庭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八章:罚则;依法予以处罚。你孙彦辉怎么置法律不顾,允许天霖典当撤诉呢?

  尤其不能令人容忍的是,标的高达703万多元的诉讼,根据国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诉讼费近7万元之多陈维平。你孙彦辉凭什么,只收取50元诉讼费,是谁指使你干的?你孙彦辉是不知道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还是收了天霖典当的“黑钱”?难道《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不是法吗?你敢徇私枉法,坑害国家,毁坏法律。

  3、天霖典当撤诉后,张冠李戴,卷土重来陈维平。以“借款纠纷”为由,于2009年12月15日对长春吉来开始第二次恶意非法的诉讼。受理这次程序严重违法的法官是刘德琴。详见证据7附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案由陈维平。显然,这是应由立案庭进行审查和把关的过程。是法定的程序。

  案由乃案件的内容提要,是不以人的意志所改变的,案由体现案件的性质,预示着案件的处理方向,案由必须在立案时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由立案庭审查,确定案由陈维平。

  因天霖典当既无借款事实,当然也无借款证据陈维平。“纠纷”从何而来?对于这一荒唐的起诉,理所当然的受到长春吉来的当庭痛斥。详见证据8附后。

  天霖典当拿着典当抵押合同和当票陈维平,一会儿以“典当纠纷”为案由立案,一会儿以“借款纠纷”为案由立案,张冠李戴,竟然得到刘德琴全力支持,真是奇怪了!难道刘德琴不懂这是二个独立的案由吗?难道这不是程序严重违法吗!

  更加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在没有(也不可能有)新的证据情况下,刘德琴竟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再次擅自改变案由,并对长春吉来下达新的传票,详见证据9附后陈维平。

  “法官”还是那两个“法官”,“法院”还是那个“法院”,“昨天”刚把以“典当纠纷”为案由的诉讼给撤诉,“今天”再把毫无事实与证据的以“借款纠纷”为案由的诉讼,再次擅自改为“典当纠纷”为案由起诉陈维平。诉讼标的高达650万多元,不经立案庭立案审查,不交纳诉讼费用,不向被告送达民事诉状,并于2009年12月22日第三次开庭审理,这完全是在戏弄法律!

  根据国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更加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刘德琴居然再次严重违背上述法律程序陈维平。在2009年12月22日庭审中,制造出没有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只有被告答辩的千古奇案。详见证据10附后。

  至于那59500元案件受理费,不是以“借款纠纷”起诉长春吉来交纳的吗?那个时间是2009年11月7日,到现在已超出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六个月的一审审限陈维平。

  按照刘德琴的说法:一审判决是根据2009年11月7日“借款纠纷”的诉讼下达的,那你刘德琴为什么又在2009年12月22日开庭审理“典当纠纷”陈维平。 刘德琴你将对此作何解释?这场闹剧刘德琴你将如何收场?你总不能让时间倒流吧!可见,法律在刘德琴手里已经变成了“玩偶”。

史上更恶劣的诉讼史上更腐败的判决:陈维平

  这是谁赋予她践踏法律的权力陈维平,这法院是她家开的咋的?法院的立案庭这不成了摆设了吗!这无疑是司法史上最典型的程序严重违法的案件!

  至于是谁指使,是谁批准,不花钱就打650多万元的官司陈维平。长春吉来将通过纪检监察及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到底。

  程序的严重违法,必将导致实体的百分之一百的错判陈维平。请看:

  二、史上更腐败的判决

  1、(2009)朝民初字第2199号判决书共6页陈维平。它的主审法官是刘德琴。证据11附后。

  前4页主要叙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权属未定的事实陈维平。还有典当抵押和公证过程。刘德琴不知是“不懂法”,还是别有用心。用一副完全肯定的口吻,来阐述一看就是漏洞百出,根本经不起法律推敲的典当抵押和公证的过程。

  请刘德琴正视下列有关法律:

  根据《国家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陈维平,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根据司法部令第103号《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陈维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提交下列材料(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需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依据上诉法律陈维平,刘德琴所叙述的公证过程至少有二点严重违法行为:

  (1)、公证无论是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法定无效陈维平。

  (2)、在短短的5个月时间内,在没有先行进行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对四次恶意非法典当进行重复公证陈维平。严重违反《典当管理办法》、《公证法》。

  公证属非法公证,朝阳区公证处对权属未定的土地及房屋出具公证书,严重违背《公证法》等有关法律陈维平。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从事房地产典当抵押业务,公证不是法定的形式,更不是强制性的规定陈维平。更何况是非法的公证呢!

  至于为什么由(2003)长朝证经字037号公证书对(2006)吉天典房地127号抵押典当进行本末倒置的公证?还有,为什么不按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施行陈维平。4份非法公证书是如何出笼的?背后又有多少天霖典当与朝阳区公证处相互勾结的猫腻?应根据民法通则中“谁告诉、谁举证的原则”,先由天霖典当作出解释。刘德琴此举无异于“掩耳盗铃”。

  2、请看判决书第四页最后一行开始写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全部借款义务,履行方式用长春市二道区延寿石材经销处,欠原告公司的款项支付被告建材厂典当款及部分现金”陈维平。

  请问刘德琴:长春市二道区延寿石材经销处与原告是什么关系陈维平?有什么证据证明它欠原告的款项?是什么性质的款项?你都查清了吗?你有他们之间财务往来的合法传票吗?自己给自己作证好使吗?

  再看:“被告借款后,用该款在抵押的土地修建房屋且出租收益”陈维平。

  请问刘德琴:被告在抵押的土地修建了什么房屋?出租给何人了?受益的证据在哪里?你得说事实陈维平,你得拿证据呀!

  再接着看:“2006年原告在本院依据公证书对被告建材厂申请执行,2008年8月27日,被告提出执行异议,2009年8月4日本院作出(2006)朝法执子第731-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公证处作出的(2006)长朝证经字第197号执行证书的执行陈维平。原告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请问刘德琴:你怎么敢胡说八道呢?你明知道周会军伪造“(2006)长朝证经字第197号”法律文件,与2008年8月21日违法查封长春吉来800平方米厂房陈维平。至今未对长春吉来提出的书面执行异议依法给出裁定,你又搬出2009年8月4日,你们按照天霖典当的旨意,“撤销执行申请”,用意何在?你这不是欲盖弥彰吗?天霖典当让你查封你就查封,让你解除你就解除,让你开庭你就开庭,让你改案由你就改案由,你刘德琴究竟是天霖典当的食客,还是人民的“法官”?你咋连道德和操守都不要了呢!

  判决书接着写到:2009年7月4日,原告在本院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对被告建材厂及被告尹技才提起民事诉讼,2009年11月30日又提出撤诉申请陈维平。

  请问刘德琴:

  你咋忘了你以审判长的身份全程参与2009年7月27日(而不是7月14 日)开始的以“典当纠纷”为案由的诉讼的审理吗?详见证据4附后陈维平。

  怎么转眼间就变成了“借款纠纷”陈维平。这是二个独立的案由。你刻意改变它,究竟是何用心?在判决书上公然撒谎,你有多么可耻!

  请刘德琴再仔细看看你在2009年7月27日向长春吉来下达的传票陈维平。详见证据3附后。

  判决书接着写到:“2009年11月15日,原告在本院以“借款纠纷”为由,对被告建材厂及被告尹技才提起本次诉讼”陈维平。

  请问刘德琴:你咋又忘了,在2009年12月22日上午9时,在没经过立案庭审查立案,天霖典当未交诉讼费,在没有民事诉状,没有原告及诉讼代理人发言,只有被告答辩,以“典当纠纷”为案由开庭审理的千古奇案陈维平。你打算什么时候收场啊?你刘德琴难道还有让时光倒流的本事?天霖典当想告就告,想撤就撤,你刘德琴想开庭就开庭,想咋判就咋判,这哪是人民的法院,这不成了天霖典当“家法院”了吗?这怎么咋看咋像“黑社会”呢!你刘德琴简直就是恶霸“法官”!

  接着再看判决书:“另查被告吉来新型建材厂与长春成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分别于2007年6月28日、2008年11月18日签订协议书确定2007-2008年综合利费由长春成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为支付给原告,该债权转让业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另案处理中予以确认”陈维平。

  请问刘德琴:又冒出一个长春成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维平。他与原告是什么关系?“2007-2008年综合利费由长春成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为支付给付原告。”财务往来的证据呢?如果属实,那早就应该给被告出具的高达194.4万多元的发票呢?“该债权债务转让业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另案处理中予以确认。”这话不假,但你 刘德琴不也十分清楚,另案已经依法申请省高院再审了吗!“法官涉嫌参与偷逃国家巨额税款的犯罪”。此事已引起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高度重视。判决书已经成为你们相互勾结,祸国殃民的铁证。

  至于在判决书中出现的长春市二道区延寿石材经销处和长春成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天霖典当究竟是什么关系?可以肯定的是这三个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是同一个人:陈维平陈维平。所以,这三个企业是典型的关联关系。陈维平何其人也?请上百度搜索“陈维平反腐倡廉”。

  三个关联单位陈维平,相互勾结,从事非法的关联交易,涉嫌偷逃国家巨额税款,你刘德琴不但不依法处理,怎么还积极参与呢?唯一的理由是你刘德琴收了天霖典当的“黑钱”!

  3、下面我们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陈维平。对这起恶意非法典当的实体真相以及对刘德琴徇私枉法,胆敢让违法者胜诉的卑鄙行为,进行揭露。

  先看事实与证据

  早在2005年9月,天霖典当实际控制人陈维平,三番五次主动找到长春吉来,要求由他控制的天霖典当与长春吉来签署典当抵押合同陈维平。天霖典当随后勾结朝阳区公证处,在场地与房屋没有权属证书,即权属未定的情况下。非法公证。然后勾结朝阳区法院执行局法官周会军,违法查封长春吉来800平方米厂房。企图讹诈长春吉来。阴谋被揭露后,三番五次,改头换面,恶意起诉长春吉来。

  天霖典当的实际控制人陈维平指示天霖典当与长春吉来签订典当抵押合同后,并由此派生出与天霖典当相关联企业:长春市成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维平。(以下简称:长春成捷)实际控制人依然是陈维平。由长春成捷租赁长春吉来价值6000多万元的场地与汽车4S店,用作经营东风本田4S店。用租金折抵长春吉来的典当抵押借款,长春成捷拖欠长春吉来租金加上天霖典当违法查封长春吉来800平方米厂房,还有长春成捷非法强占长春吉来场地及4S店长达10个月之久,再加上与之相对应的利息。给长春吉来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实际已超过千万。有合同和2009年5月23日尹技才与陈维平谈话录音为证。详见证据12附后。

  在与天霖典当的关联单位长春成捷的租赁合作中,长春吉来对天霖典当与长春成捷恶意串通,利用这一典当抵押借款,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利益陈维平。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企图偷逃国家巨额税款的非法关联交易。进行了坚决的斗争。详见证据13附后。

  对于这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一审判决书只字不提陈维平。这不是刘德琴勾结天霖典当企图讹诈长春吉来又是什么?这不是恶意非法典当又是什么?

  现在再让我们来看一下,这个案由为“典当纠纷”的案件,又是怎样违背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的陈维平。

  根据国家《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典当行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陈维平。”

  这一规定,充分表明典当行开展抵押业务必须依照国家《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操作陈维平。

  国家《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陈维平。

  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其复印件(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陈维平。

  还有,依照《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以房地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陈维平。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陈维平。”

  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陈维平。”

  显然,如果当事人双方订立了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无效陈维平。更何况在本案中,双方连抵押合同都未签订,又何谈登记呢?房地产抵押合同登记为生效要件,典当行受理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也必须如此。

  抵押的前提条件是,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和处分权陈维平。至于当物权属的确认,这是典当行应履行的职责,如果因审查有误,在没有占有当物的情况下支付典当金,则当票无效。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理所当然的由典当行自负。这就是典型的商业坏账。这也是典当行这种“特种行业中的商业企业,高效益,高风险”的自身性质所决定的。这就是法制经济。举案说典当,与此相似的案例不胜枚举。否则国家就不会为此单独颁布《典当管理办法》。

  至于在本案中,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原因,这不是本案讨论的问题陈维平。问题的关键是:你是否先行办理了抵押登记?如果没办,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就是违法!合同就是无效!

  必须提出的是:在合同无效,合同违法这一原则问题上,天霖典当也和长春吉来在看法和认识上是完全一致的陈维平。

  请看:天霖典当在民事诉状中,诉讼请求第2条:请判令第一被告依合同约定给付原告典当综合利费或赔偿因合同无效给原告造成的典当利费损失…….陈维平。详见证据8附后。

  天霖典当自己都承认合同无效,你完全违背国家《典当法》、《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你连本金都不保,哪来的综合利费呢?你刘德琴怎么能明目张胆为虎作伥、助纣为虐呢!假如一审判决成立,那么整个市场经济和国家金融将无规则和秩序而言陈维平。是人都可以开典当行,出现呆坏帐就勾结腐败法官,滥用诉权,大肆浪费司法资源,社会岂不乱了套。

  一审判决竟然保护这种非法无效合同,胡乱下判陈维平。这简直就是强盗逻辑,刘德琴完全是一派黑社会的嘴脸。

  再看法律的有关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形式陈维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 一方以欺诈陈维平,迫胁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陈维平,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陈维平。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来检查这份“典当抵押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对号入座,至少有四种情形相符,典当抵押合同法定无效陈维平。已被牢牢锁定。

  根据国家《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陈维平。”但是,刘德琴竟然胆敢盗用法律的名义,让违法者胜诉。 胆大包天,公理何在!法律何在!公平与正义何在!

  一审判决书通篇说的是典当纠纷,却丝毫不见《典当管理办法》、《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有关法规的踪影,天霖典当违法查封,已经过诉讼时效,三番五次恶意起诉陈维平。刘德琴明知铁证如山。可她就是不看。

  请看一审判决所依据的法条是:民法通则:第五条{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合同法:第六十条{全面履行与附随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七条:借款合同中的{逾期利息}陈维平。这与本案的典当抵押实体相差十万八千里,纯属张冠李戴,别有用心。用心险恶,用心龌龊。

  判错一点点也许是业务不精陈维平。但相差悬殊,强奸法律,绝对是贪赃枉法。“收了黑钱”。

  就本案而言,一个简单的不能再简单的案子,让这三个法官搞得乌烟瘴气陈维平。周会军不懂法,孙彦辉不懂法,刘德琴也不懂法。难道朝阳区法院是“法盲”的天地。

  长春吉来从来未否认从天霖典当实际控制人陈维平那里典当抵押540万元的事实陈维平,但天霖典当以卑鄙的手段无中生有,勾结不法法官盗用法律的名义企图讹诈长春吉来,这540万元于情、于理、于法你都要不去!不信你看:

  本案首先是程序严重违法陈维平。并且大大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当依法不予受理。驳回天霖典当的全部诉讼请求,在法律上是唯一的结果,显然540万元在第一道法律屏障面前,天霖典当你无法逾越,所以这540万元你要不去。

  再者,本案审理上事实不清,刘德琴要徇私枉法,主观上也故意不要搞清陈维平。适用法律错误。刘德琴这是明知故犯。本案不但严重违反《典当管理办法》、《担保法》等法律的主要原则,就是在诸如“严禁在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续当要求……”等细节上,也严重违法,天霖典当自己都承认合同无效。作为典当行,还要讲什么综合利费?你连本金都不保,否则,还叫典当行吗?你以为你是银行啊?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难道你天霖典当的540万元,还大于法了吗?别说540万元,就是5400万元在法律上,你天霖典当也不能,也不允许你破坏市场经济的法制规则,你刘德琴更没有权力把《典当管理办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作废。在第二道法律屏障面前,天霖典当你更无法逾越,这540万元你还是要不去。

  更主要的是:你天霖典当违法查封长春吉来800平方米厂房长达一年之久陈维平,给长春吉来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这帐还没跟你实际控制人陈维平算呢?你不赔偿损失行吗?你怎么还搞“恶人先告状”那一套呢!

  还有与你天霖典当相关联单位长春成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拖欠长春吉来的租金已达450多万元,正在追讨中陈维平。长春成捷2009年非法强占长春吉来场地与4S店长达十个月之久,给长春吉来造成巨大的经营上的损失,这笔帐长春吉来依然要和实际控制人陈维平去算。

  用长春成捷公司的租金折抵天霖典当的本金及综合利费,是长春吉来与天霖典当实际控制人陈维平当初商定的基本原则陈维平。长春吉来一直履行承诺,长春成捷公司现在还继续租用着长春吉来的场地与4S店。证据12附后。

  当长春成捷终止与长春吉来租赁场地与4S店之时,长春吉来根据与两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维平的约定,再进行彻底结账陈维平。长春吉来与实际控制人陈维平合作五年来,至今并无分歧和矛盾。“如果在合作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本着相谅互让的原则,第一是协商,第二是协商,第三还是协商”。有2009年5月23日长春吉来法定代表人尹技才与天霖典当和长春成捷的实际控制人陈维平在北京谈话录音为证。已经及时提交给一审法庭,你刘德琴咋不听呢?再不你把陈维平找来问一下不就真相大白了吗!

  完全可以肯定的是:不是长春吉来欠陈维平的典当行540万元不还,而是用长春成捷租金折抵天霖典当本金和综合利费后,再加上天霖典当和长春成捷分别给长春吉来造成的重大损失,实际控制人陈维平是否一定欠长春吉来的钱?具体多少钱?因长春成捷目前还未撤出,所以按约定还不到结账的时候陈维平。但那是两个“老板“之间协商解决的问题。与本案无关。

  如果天霖典当勾结刘德琴讹诈长春吉来的阴谋得逞,长春吉来将向天霖典当重复支付540万元,天理难容陈维平。你们难道也不怕遭报应!因此,这540万元无论于情、于理你更要不去。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本案的一审判决不合常理陈维平。而任何不合常理的表象后面,一定隐藏着巨大的阴谋。常人无法理解的案件背后必定有“法官”与天霖典当的某种交易与腐败。一个简单的不能再简单的案子,怎么到了“法官”这里,就变得如此复杂起来了呢?一审“法官”一定是收了天霖典当的“黑钱”。否则,其它任何理由都无法解释这份荒诞不经的判决。

  一位伟人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罪恶十倍于犯罪陈维平。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它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这份判决,从头到尾,每页里都写满了浅薄与无知,每行间都游荡着傲慢与自以为是陈维平。

  这份判决充分暴露出一审“法官”扭曲的是非观、价值观和法律观陈维平。

  这个判决违背基本常理,违背法律的诚信与正义,违背法官的起码良知和职业操守陈维平。

  “法”与“理”是相通的陈维平,如果一个判决连“理”都说不过去,在法律上就百分之百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七条: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陈维平,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徇私枉法;(七)滥用职权陈维平,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第三十三条: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陈维平。

  请求各级纪检监察部门陈维平,检察机关:

  1、责成朝阳区法院尽快对长春吉来二年前提出的书面执行异议,依法给出裁定陈维平。对周会军作出严肃处理。

  2、责成天霖典当依法补交恶意起诉长春吉来的诉讼费用陈维平。孙彦辉是否参与此事?查清事实,落实责任。

  3、责成刘德琴按时间顺序尽快对“借款纠纷”一案,依法审理,尽快下判陈维平。

  4、责成天霖典当,补交第三次恶意起诉长春吉来的诉讼费用陈维平。

  5、对刘德琴第三次以“典当纠纷”为案由开庭审理时的违法、违纪行为,作出严肃处理陈维平。

  另:组织上还应对刘德琴、孙彦辉、周会军三人历年所经手的案件进行清查,看看这三个人究竟办了多少这种祸国殃民的案件陈维平。

  本案已依法提起上诉陈维平。

  此致陈维平!

  长春吉来新型建材厂

  法定代表人:尹技才

  电话:13804468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