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大千热电有限公司(简称大千公司)主要生产销售蒸汽和电力,所在工业园区的几十家中外企业都是大千公司的固定客户,公司每年都有着相当稳定和良好的盈利,发展前景十分诱人陈德峰。2013年底,海门人张建强、于秋敏等一伙联合向海门法院提请大千公司破产重整(说明:张建强系大千公司的监事,于秋敏系张建强的亲戚,也是现大千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张建忠的亲戚)。海门法院受理并指定海门市三厂镇人民政府作为该案件的破产管理人。由此,法院、管理人(镇政府)、申请人三方出现了一系列违法操作、侵害广大债权人权益的怪现象。
怪象一:管理人闭门炮制擅自出台重整方案
管理人也就是当地三厂镇政府在掌管大千公司大半年之后,出台了重整方案陈德峰。在这一方案中,新的投资人为当地人张建辉(团队),整体出资1.8个亿,广大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仅仅11%,分三年清偿。
这一方案,绝大多数的近200家普通债权人是毫不知晓的,仅仅在债权人会议之前几天,书面告知了债权人陈德峰。事后才得知,管理人在方案出台后仅通知了七家最大的债权人(全部是非海门的外地企业)开会讨论方案。会上七家债权人全部一致反对这一方案,认为所提供数据不真实,方案也极不合理。鉴于大千热电的良好发展前景,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债转股这一对企业、债权人都有利的方案。管理人当时表示将考虑债权人的意见。然而,在会议上,讨论的方案依然是原来的方案,甚至管理人组长施斌宣读的方案里清偿比例已经变更为10%多(通知书上是11%多)。
请问三厂镇政府:作为破产管理人陈德峰,重整方案的制定事先不与债权人沟通,炮制后象征性地征询意见又被七家债权人全面否决,在这现实情形下,为何仍旧强行出台这一方案?这一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权益的怪象的发生,说明了什么?
怪象二:海门法院程序违法并严重不作为
1、唯一重整方案
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组长施斌明确表示只有这唯一的重整方案,而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一条:(重整方案应该包括)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陈德峰。也就是说,管理人必须提供2个或以上的重整方案让大家讨论。大千公司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只提供一个方案,这明显带有强迫性质,该方案应当无效。而海门法院视而不见。事实上绝大多数债权人不同意管理人提出的方案,因为该方案对债权人的债权打了近1折,债权人损失惨重。众多债权人会上都表示希望债转股,债权人共同管理经营企业,这样企业无须过多承担还债重担,对企业职工有利无弊,债权人的债权也可在今后的经营中得到保障。然而海门法院和管理人(镇政府)再次无视债权人的意见。
2、会议程序违法
债权人会议上,当管理人组长施斌刚宣读完方案,作为重整计划方案内容之一的担保人南通海二建设公司法人当即表示不为方案提供担保陈德峰。那么此方案本身就是一个不成熟的无效的文件,已经完全失去了讨论的必要和意义,法院应当中止会议的进行。而法院再次不作为,依然继续会议并对该方案进行投票表决。
3、投票分组不当
此方案中,5万元及以下小额债权是100%全额清偿的,而其他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才10%左右陈德峰。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既然管理人提出的无效重组方案是对债权进行打折处理的,那么债权人分组应当遵循全额清偿和未全额清偿的分组原则。因此,小额债权不应当在普通债权组中进行表决,这样的话严重损害了其他未能够得到全部清偿的债权人利益。而海门法院却违法将此两组债权人合并在普通债权组进行投票表决。难道法院连这基本常识也没有?
4、消极对待债权人提出的异议函
在此次债权人会议之后,广大债权人对此次会议的重整方案、会议程序及管理人严重质疑,部分债权人依法向法院书面递交了异议函,而海门法院不予回复陈德峰。在债权人强烈要求下,海门市人民法院的陈德峰法官才答应见面。而在见面之初,陈法官就表明他不代表法院,不代表合议庭,只代表他个人。还有比这更可笑的话吗?异议函是递交给法院的,你不是法院的工作人员,你与债权人见什么面?谁要和你个人见面?海门法院连和债权人面谈勇气都没有,法院在回避什么?事实上,海门法院至今仍未就异议函给出回复。
怪象三:当地实际控制人身份混乱
此处不得不提一个关键人物:张建忠,之前是当地一家国有银行的员工,负责银行贷款业务陈德峰。其弟张建强是大千公司的监事和债权人,其干女儿于秋敏是大千公司的债权人,此二人也是大千公司破产重整的申请人。张建忠本人和其子张力鹏也是大千公司的债权人。而张建忠自2013年8月起,就是大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这点可以从2013年的《江苏法制报》刊登的大千公司债权登记公告予以证实,公告中联系人写明就是张建忠。
由于多数债权人坚决反对,投票结果重整方案未通过陈德峰。海门市人民法院对于管理人的一系列违法行为继续视而不见。 2015年初,张建忠为了让此方案通过,迫不及待地出面四处游说,散布谣言,说四家大企业已经同意(事后证实此为胡说),法院也将近期通过此方案。张建忠自认他是投资团队成员之一,但债权人问起他此时以什么身份来沟通时,他明确表明他是作为管理人来相谈的。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与破产债权人及债务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充当破产管理人 这是破产管理人实行回避制度的体现。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必须具有中立性,这样在破产程序中才能够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处理破产事务。而张建忠却身兼债权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出资人、管理人四种身份,也就是说,他既是原告、又是被告,还是法官!这岂不是此次破产重整闹剧中最可笑的怪象吗?请问作为管理人的海门三厂镇政府就这样纵容张建忠“既当原告,又当被告还当法官么? 法律在哪里?中立公正在哪里?
怪象四:栽赃陷害歪曲事实
1、栽赃陷害股东陈德峰。海门三厂镇政府(管理人)通知大千公司的唯一股东,认为经过审计机构的审计和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千热电公司的注册资金被股东抽逃,要求股东补足出资。对此,审计机构明确表示无法判断大千热电公司的股东是否抽逃注册资本。既然审计机构经过审计,无法判断是否抽逃注册资本,那么管理人为何能够依据审计报告得出该结论?!海门三厂镇政府作为破产管理人,要么是严重缺乏经营管理常识,要么就是故意栽赃陷害股东,妄图帮助他人侵占股东的股权。
2、栽赃陷害原法定代表人陈德峰。
海门三厂镇政府(管理人)通知大千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认为根据审计报告原法定代表人欠大千公司约2.9亿元陈德峰。然而可笑的是,管理人又在重组方案中认为原法定代表人欠大千公司4.9亿元,前后金额不一自相矛盾!对此,审计机构明确表示:因为提供审计的资料不完整,审计机构无法进行准确的审计,所以,该部分按审计调整后的余额予以保留,不能根据这份审计报告就认定原法定代表人欠大千公司的钱。然而海门三厂镇政府一方面要求原法人偿还2.9亿元,一方面又向债权人说原法人欠大千公司4.9亿元。审计机构经过审计都无法得出欠钱的事实,三厂镇政府凭什么确定原法人欠钱事实存在?又为何竟能做出这种荒唐可笑的事情来?
2015年1月,管理人副组长施卫,时任海门市三厂工业园区党工委副书记(副科职)涉嫌受贿罪已经被立案侦查陈德峰。目前,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广大债权人希望由此能还公平公正于大千公司重整案,使众多债权人、大千公司及职工的权益得到真正的保障。
事实上,海门大千热电有限公司是有着良好前景的公司,无论当地政府、大千热电公司职工还是所有债权人都不希望大千公司破产,大家的愿望是一致的,债权人的债权完全可以通过债转股或其他更好的方案来实现全部清偿,又可保住企业职工的就业和社会稳定,具有明显的积极效果陈德峰。但此次重整事件中上述三方一再出现违法怪象,逼迫众多债权人接受这一不公平不正义的方案,这是大家无法忍受的。债权人对法院表态:如果只有破产才能体现社会和法律的公平公正,那大家宁可承受破产,也不要这种肮脏的不见阳光的所谓重整方案通过。
以上所述,均有证据支持,如果需要,可以将相关证据上传陈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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