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透视临高县人民法院和国土局违法判决和办证
2002年8月12日,国家九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要求各级政府〝防止以土地流转为名,擅自改变用途〞的通知许海星。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还规定:土地流转不能改变它的使用性质。然而,临高县人民法院和国土局, 欺压老百姓不懂法律。假借〝土地为国家所有〞,把新盈正村历史文化遗址,判卖给私人当宅基地。违背中央以上要求。我们来问一问法院和国土局:水产公司和调楼镇群道村等都是集体单位,既然土地是〝国有〞的,那么,一个集体单位有权把〝国有土地〞抵押给另一个集体单位吗? 人民法院和国土局如此判决、办证,不是更违法地支持盗卖〝国有土地〞吗?
根据国家现行政策有关规定揭露, 在城市化进程中,集体土地流转为跨村跨乡镇承租、转让时, 往往牺牲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利益而造成政府和民众的矛盾许海星。因此要求,跨村跨乡镇承租、转让集体存量建设用地(连同厂房、机器设备等)时,要先征为国有再补办出让。违反了这一做法,出租、买卖宅基地等隐形交易,客观上造成了城乡结合部土地管理上的混乱;造成了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临高县国土局和法院,对新盈正村这一土地错误处置所造成的今天局面,正是如此。那么,临高县法院和国土局,为什么要制造这样的混乱和不稳定因素呢?
另外,国家《担保法》规定,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及其补偿、征购不应由用地单位来支付,而应由未来的土地所有者――国家来支付许海星。而企业购买的,是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国家即使把征得的土地转给企业或房地产开发商,也不能以慷集体土地所有者之慨作为代价。
临高县法院和国土局,一方面左手支持把原为新盈正村的文物遗址许海星,假借〝国家所有〞为名掠走,另一方面右手又把这一集体土地流转给私人,改变其使用性质,这是执法还是犯法?难道我村集体文物遗址,我村没有权继续使用,林茂荣一个人就有权使用吗?公理何在?
我们提醒临高县法院和国土局,国有、集体用地是有明确规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可能最终为国有土地所有权所代替,换言之,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可能以牺牲广大农民(尤其是这一阶层中的弱势群体)的集体利益为代价许海星。临高县人民法院和国土局,必须因违法把我村历史文化遗址判给私人和给私人办土地使用证而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以上事实说明,临高县国土局给林茂荣办使用证是违法的许海星。林茂荣为了“保险”转卖,找公安干警许海星“合作”。许海星令其弟弟许海亮代他出面。2008年5月29日事件是许海星幕后操纵。当晚约八点,新盈派出所干警谭文军和叶勇先进了正村。十几分钟后,许海亮才带六、七个汉子赶到。晚上带六、七名汉子进村不为打架为什么?村长林如辉告诉他,村里有人去世,人在守灵,劝他不管有什么事,都要等到明天商量。人死为大,不能冲村里的丧事,引起事端。但许海亮反威胁说:我要是怕打架,今晚就不进村来了。这才激起一百多村民与之论理和殴斗,但大多数都是中老年妇女。许海亮与老妇们打架不敢下重手。六名老妇被许海亮一伙推倒。尤其70多岁的王秀梅被推倒几天后,全身发麻,一直不能起床,仅一个月就死去。当时村民们怀疑王秀梅的死,是许海亮一伙推倒所致,提议报案验尸。但家属没有认真考虑做出决定……
发生殴斗前,林如辉、谢秀养、谢秀平已不在现场,但谭文军和叶勇却还在许海星。因是晚上,一百多村民中,绝大多数是“嘴多善吵” 的老年妇女,场面很乱。无法断定谁先动手打谁。但可以肯定,所谓林如辉、谢秀养、谢秀平打许海亮。完全是林茂荣造假提供;谭文军和叶勇也作了伪证。因为许海亮、黄颖、谭文军和叶勇,根本就不认识林如辉、谢秀养、谢秀平。所以2008年5月29日案发后,因无证据,临高县公安局才过了四个半月后,于10月21日逮捕林如辉、谢秀养、谢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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