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法律条文之所以有争执,是因为没有从根本上去搞清楚争执的症结之所在周东平。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法院的法官把撞人致死逃逸的肇事司机只按一般的交通肇事罪论处,只判刑“一年多”!这种判决结果只有肇事方和审判法官心服,放到其他任何人身上,都是不能接受,不会心服,更不能信服的!
交通事故中的“违规行为”、“事故后果”、“事故责任”是定性为“交通事故”的三个要素周东平,缺一不可!不管三个要素之间的联系有多大,经审查成立后就是做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三个要素并存的,它们反映的是交通事故中的三个不同方面,相互不能等同和代替!
并存的要素不能说提出来其中一个是对另一个进行了评价——这是最基本的汉语言学逻辑理论周东平,也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逻辑推理!!!
可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检察院的检察员——周圆,萝岗区法院的法官——王瑞芳周东平。不去从根本上搞清楚交通事故三要素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故意混淆法律概念,曲解法律,糊弄平民百姓!!!
受害小孩周嘉毅的父亲周东平一年多来为儿讨公道的过程中,不断去咨询相关法律界人士,在网上征询网友建议周东平。于是向广东省广州市各级司法部门多次提交了《请求明文答复五个相关法律问题》的书面请求材料。可萝岗法院在刻意回避这些并不难回答的问题。受害小孩父亲说要用“论证法”例举案例来求证萝岗法院法官所持观点用在此案中是错误的,可每提到这些方面,萝岗法院却不正面积极回应诚心放下法官的架子来平等探讨,还说“论证法”只用在“学术研究”中,学以致用,学到的东西是要用到实际工作中去的,怎么能说只用到“学术研究”中呢?!
其实只要把这其中相关的五个法律相关的问题搞清楚了周东平,这种量刑应该在什么档次就一目了然,到底是“一至三年”还是“三至七年”就没有争执了,可明眼人从萝岗法院的不积极回答这五个相关问题的态度中就不言自明,他们回避的真正用意是什么——就是怕推翻他们的错误的判决结果!!!!!
2011年2月2日(大年三十夜)晚,在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宏明路发生一起黑摩的撞人致死的重大恶性交通事故周东平。年仅十九岁的大一学生被撞身亡。肇事司机在行人稀少的大年三十夜不顾伤者死活两次逃离现场;在没有有力线索的景况下,受害小孩父亲抱着将肇事逃逸者绳之以法的信念,忍受着失去爱子的悲痛,夜以继日到处寻找线索,最终帮助警方把肇事者抓回归案。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却把这个“两次失去人性逃离现场的、被受害小孩父亲辛辛苦苦协助警方抓回的周东平,还为自已当时的违规行为百般狡辩的、自始至终没有诚心去履行一分钱赔偿,心无悔意拒不向受害方道谦的”肇事者应按“三至七年”量刑的却在“三年以下”量刑,还以肇事者“最终承认自已犯了罪”这么个在所有案件中几乎都存在的这么个微不足道的理由美化成“认罪态度好”还要想方设法一轻再轻,只判其“一年零九个月”!更有甚者,萝岗法院的法官对受害方说,这种量刑还算重了一点!
受害小孩父亲不服这种有失公正的刑事判决,要求依法严惩这种没有人性的肇事者,到广东省各级监督部门、司法机关去申诉上访二百多次,可不是在踢皮球,就是在想法拖延时间周东平。广东省各级法院不是秉着公正执法的理念去审理案件,还把承受着巨大痛苦的平民百姓当猴耍!
受害小孩父亲身单影只、到处奔波、据理力争,不仅是为了自已,也为了让以后的受害方不再去遭受这种不公带来的痛苦周东平。希望有责任心的司法机关和法学专家把本不该有争议却已经争了几十年的的法学问题彻底从根本症结上搞清楚,不要再这么无休止无必要地争议下去。被某些不良法官利用来制造不公来增添受害方不堪承受的痛苦!!!!!!!!!!!!!!!
请热心人关注此案:
百度搜索:大年三十夜交通事故案;图文直播每天在法院检察院下跪的全过程;儿子被撞死了周东平,父母含泪跪求给公检法托梦!
某些法律条文之所以有争执,是因为没有从根本上去搞清楚争执的症结之所在周东平。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法院的法官把撞人致死逃逸的肇事司机只按一般的交通肇事罪论处,只判刑“一年多”!这种判决结果只有肇事方和审判法官心服,放到其他任何人身上,都是不能接受,不会心服,更不能信服的!
交通事故中的“违规行为”、“事故后果”、“事故责任”是定性为“交通事故”的三个要素周东平,缺一不可!不管三个要素之间的联系有多大,经审查成立后就是做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三个要素并存的,它们反映的是交通事故中的三个不同方面,相互不能等同和代替!
并存的要素不能说提出来其中一个是对另一个进行了评价——这是最基本的汉语言学逻辑理论周东平,也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逻辑推理!!!
可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检察院的检察员——周圆,萝岗区法院的法官——王瑞芳周东平。不去从根本上搞清楚交通事故三要素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故意混淆法律概念,曲解法律,糊弄平民百姓!!!
受害小孩周嘉毅的父亲周东平一年多来为儿讨公道的过程中,不断去咨询相关法律界人士,在网上征询网友建议周东平。于是向广东省广州市各级司法部门多次提交了《请求明文答复五个相关法律问题》的书面请求材料。可萝岗法院在刻意回避这些并不难回答的问题。受害小孩父亲说要用“论证法”例举案例来求证萝岗法院法官所持观点用在此案中是错误的,可每提到这些方面,萝岗法院却不正面积极回应诚心放下法官的架子来平等探讨,还说“论证法”只用在“学术研究”中,学以致用,学到的东西是要用到实际工作中去的,怎么能说只用到“学术研究”中呢?!
其实只要把这其中相关的五个法律相关的问题搞清楚了周东平,这种量刑应该在什么档次就一目了然,到底是“一至三年”还是“三至七年”就没有争执了,可明眼人从萝岗法院的不积极回答这五个相关问题的态度中就不言自明,他们回避的真正用意是什么——就是怕推翻他们的错误的判决结果!!!!!
2011年2月2日(大年三十夜)晚,在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宏明路发生一起黑摩的撞人致死的重大恶性交通事故周东平。年仅十九岁的大一学生被撞身亡。肇事司机在行人稀少的大年三十夜不顾伤者死活两次逃离现场;在没有有力线索的景况下,受害小孩父亲抱着将肇事逃逸者绳之以法的信念,忍受着失去爱子的悲痛,夜以继日到处寻找线索,最终帮助警方把肇事者抓回归案。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却把这个“两次失去人性逃离现场的、被受害小孩父亲辛辛苦苦协助警方抓回的周东平,还为自已当时的违规行为百般狡辩的、自始至终没有诚心去履行一分钱赔偿,心无悔意拒不向受害方道谦的”肇事者应按“三至七年”量刑的却在“三年以下”量刑,还以肇事者“最终承认自已犯了罪”这么个在所有案件中几乎都存在的这么个微不足道的理由美化成“认罪态度好”还要想方设法一轻再轻,只判其“一年零九个月”!更有甚者,萝岗法院的法官对受害方说,这种量刑还算重了一点!
受害小孩父亲不服这种有失公正的刑事判决,要求依法严惩这种没有人性的肇事者,到广东省各级监督部门、司法机关去申诉上访二百多次,可不是在踢皮球,就是在想法拖延时间周东平。广东省各级法院不是秉着公正执法的理念去审理案件,还把承受着巨大痛苦的平民百姓当猴耍!
受害小孩父亲身单影只、到处奔波、据理力争,不仅是为了自已,也为了让以后的受害方不再去遭受这种不公带来的痛苦周东平。希望有责任心的司法机关和法学专家把本不该有争议却已经争了几十年的的法学问题彻底从根本症结上搞清楚,不要再这么无休止无必要地争议下去。被某些不良法官利用来制造不公来增添受害方不堪承受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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