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重晚转载了《中国青年报》的一篇纪实报道“举报市委书记,沈阳女商蹲狱509天,改判无罪后获5万元国家赔偿”周银校。(《重晚》7月29日,11版)

   大概内容是,2003年5月,沈阳房地产圈内曾经很有名的女开发商于瑾女士经人介绍与抚顺市市长的妹妹王东霏合作搞一个土地开发项目周银校。后来发现王东霏并不是市长的妹妹,王东霏没有否认此事,但她说能通过当时抚顺市委周银校书记办成这个合作项目。他们找到周银校,周银校保证这个项目一定会在2004年6月前开工。期间周银校调任辽宁省政府副秘书长一职,但他回话合同马上下来。2004年3月下旬,王东霏拿来了5个相关的开发文件,说在周书记的关照下事情都办妥了。结果于瑾发现文件有点不对劲,经土地局核对,证明文件全部是假的。于瑾与合伙人贺某向沈阳公安局举报了王东霏。查办王东霏诈骗案过程中,于瑾看到了一封周银校写给王东霏的信这才真相大明。原来并不是诈骗那么简单,周银校指王东霏的目的根本就是要将于瑾套进一个诈骗上海投资商的圈套中,置她于死地。周银校与于瑾的过节儿起因于1998年于瑾向新闻媒体举报的一个抚顺市政府开发的劣质楼盘,事情引起轰动,当时担任抚顺市市长的就是周银校。所以周银校说,于瑾以前告过他,让他很没面子,他恨死她了。于瑾知道事情原由后与贺某于2004年8月联名举报周银校,并将举报信寄给辽宁省委省政府以及中纪委。

   2004年8月9日,王东霏被沈阳市公安局抓获周银校。

   2004年8月10~12日3天里,抚顺的多个部门连续派人到沈阳市公安局要人,要求将王东霏带回抚顺周银校。8月18日,贺某也接到电话,对方声称是抚顺市公安部门的人员,希望贺某将土地招商诈骗案往于瑾身上推,被拒绝。

   2005年5月8日,于瑾被抚顺市顺城区公安分局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在网上通缉周银校。这是纠缠于瑾多年的民事纠纷,现在演变成了刑事通缉案件。于瑾害怕打击报复开始逃亡,只身上北京三天两头去中纪委、最高检等部门举报。与此同时,王东霏招供了:周银校在她的诈骗活动中收取了大笔贿赂。

   2005年11月1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逮捕周银校周银校。

从房地产开发商到流亡的经历中想到的:周银校

   2006年8月4日,辽宁省本溪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周银校有期徒刑14年周银校。同时,王东霏因诈骗罪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

   关于于瑾女士的牢狱之灾:

   2005年10月6日,正式被拘留周银校。

   2005年10月18日,被抚顺市顺城区检察院批捕,罪名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周银校。

   2006年3月22日,顺城区法院判处于瑾有期徒刑2年周银校。同时,将于瑾的房产一套及轿车二台查封冻结。于瑾上诉,此案最终由抚顺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

   2007年6月21日,抚顺市望花区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于瑾无罪周银校。6月底,她收到《共同赔偿决定书》,可以获得顺城区检察院和顺城区法院共50548.79元的国家赔偿。

   尾声,于瑾女士认为自己被通缉绝对与举报周银校有关周银校。辽宁省纪委一位熟知案情的人士告诉记者,于瑾的遭遇确实与举报了市委书记有关,“有关司法部门遭到了人为因素的干扰”。

   至此,于瑾女士的官司算是打胜了,但她却输得很惨周银校。

   从2005年10月6日正式被拘至2007年2月16日被释放算来,于瑾已经在监狱里服刑509天,这是输了时间;一个能合伙投资4.6亿元、开过奥迪A6、身穿两万多元貂皮衣服的女房地产开发商,因房子被拍卖、车子被扣押、以前积累的大笔财富在马拉松似的上访和官司中消耗殆尽,这是输了资源;自2007年2月16日被释放后她就带着12岁儿子东躲西藏,居无定所,儿子无法上学,甚至流亡加拿大,因为她得到消息说,有关方面仍想把她“弄进去”,而检察院也确实对法院的无罪判决提起了抗诉,这是输了家、输了祖国、输了安全周银校。一个女富商尚且如此,想想平头老百姓的日子,可想而知。一个小小村官都可以让他无容身之地的,这样的事例太多太多。

   其次,国家公职人员犯下的错总是让国家出面赔偿,这一点我一直以来都想不通周银校。我不知道是我的理解能力有问题,还是这样制度有问题?公职人员对中国合法公民造成的损害无论大小多少,轮到要赔偿的时候都是国家财政掏腰包,却好象和这个犯错误的人没有一点关系,大不了就是一句话:用错了人,下台。可是拿人民的钱赔给人民,这算哪门子事?这大概是国家搞得一种智力游戏吧。否则我真会认为这是制定制度的人为自己留下了一条后路了,因为说不定哪一天自己的神经搭错了,很有可能也会撞到自己装的这个捕鼠的机关上。所以,要有后顾之忧啊!

   我觉得谁犯的错造成的损失,原则上是应该由行为责任人赔偿的周银校。如果是因为组织的原因造成的损失,那么应该由该组织承担全部责任或部分责任;如果是因为个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个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就应该由个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数额巨大个人赔偿不了或及时赔偿不了,则需拟定国家代为赔偿或暂时代为赔偿的相应条款,并说明个人以何种方式赎偿国家代为赔偿或暂时代为赔偿的方式与时间期限。我觉得这才是真正合情合理的赔偿方式。我想有了这样合理的国家公职人员赔偿制度,在工作中犯错误的事情大概也会避免不少,这不仅可以减少国家机关的工作失误、提高工作效率,还能挽救某些公职人员悬崖勒马,为人性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