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蔡逢郁,男,61岁,汉族,万宁市礼纪镇莲花村委会老蔡村人,系被告陈孝霞、蔡国良、蔡兴海父亲蔡兴海。
联系电话:13976069102
申诉人因陈孝霞、蔡国良、蔡兴海等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海南一中刑终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现提出申诉蔡兴海。
申诉请求:对本案进行重审,并依法宣告被告陈孝霞、蔡国良、蔡兴海无罪,驳回钟香燕、蔡兴练、曾玉梅、蔡逢超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蔡兴海。
事实与理由:
该终审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充分蔡兴海,陈孝霞、蔡国良、蔡兴海等人事实上并没有殴打所谓的“受害人”钟香燕,钟香燕纯粹是借其因自身疾病进行手术这机稼祸于申诉人一家,而司法机关对本案的处理则完全是滥捕滥判行为,具体的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 案发过程
申诉人一家与钟香燕一家发生冲突的起因是,对方强占申诉人一家的用于停放农机的车棚土地盖房引起蔡兴海。2009年1月20日午后,申诉人的儿子蔡国良及媳妇陈孝霞干活回家正在吃午饭时,听到婆婆陈平花(申诉人妻子)与钟香燕家人争吵声,出来后看到钟香燕一家叫人正在申诉人一家的车棚处砌围墙,欲强占车棚土地,陈平花正在制止并与对方争吵,对方有蔡逢军(钟香燕丈夫)、蔡逢超、蔡逢明几兄弟及他们的老婆和子女等众在场。争吵中,申诉人的妻子被对方的蔡逢超打倒,陈平花随后与曾玉梅发生拉扯,后经拉开暂时平息,但仍争吵。几分钟后,对方的蔡逢明又将陈平花打倒,由此引发双方男子互扔砖头对打。儿子蔡国良刚一开始就被对方用砌墙刀打中头部昏倒在自家庭院中,并且申诉人一家因寡不敌众很快退回自家庭院,而儿媳陈孝霞则在发生双方互扔砖头对打后便急忙回家将孩子带入屋里躲避,儿子蔡兴海也扔砖头打对方但并未打到人。最终,除蔡国良被打昏倒在自家庭院处,还有陈平花和王花(弟婶)也被打昏倒在自家庭院。在此过程中,钟香燕也已退避并不在现场。申诉人此时尚在地里忙活,接报后多次打电话报警,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对进行了勘查和拍照,随后申诉人便致电120派救护车将受伤的家人送往万宁市人民医院治疗,钟香燕一家数人则在数小时后才叫车送到万宁市人民医院。当晚10点多,也即案发后约8小时才进行手术,至第三天才报案称被申诉人一家打成重伤。公安人员在事发第三天到医院刑拘陈孝霞,蔡兴海,十天后在医院刑拘蔡国良,陈平花,后陈平花被释放。一年多后的今年3月,又决定逮捕了申诉人的弟婶符花,并已诉至法院。
一、 抛开以上客观事实不说,即使从诉讼角度看,据以定罪的证据也不确实充分蔡兴海。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所作的终审判决认定,“蔡逢军,蔡逢郁两家因土地纠纷及砌围墙之事发生争执,引发多人纠纷打架,上诉人陈孝霞,蔡国良,蔡兴海参与打架,两家人互扔砖头对打,上诉人陈孝霞持棍将钟香燕殴打致伤蔡兴海。……”并据此进而认定三人构成共同犯罪。申诉人认为,据以认定的这些事实的证据并不确实充分。首先,在陈孝霞是否在双方互扔砖头对打过程中持木棍殴打钟香燕的问题上,主要证据有陈孝霞的供述、钟香燕了陈述及其女儿蔡敏、蔡丽霞的证言、钟香燕病历。关于陈孝霞供述,其后来在法庭上的陈述说,她之所以在第三讯问时供认打了钟香燕,其实是在刑讯逼供情况下才被逼承认的,并陈述了刑讯的详情,非常具有可信性,对此,检察机关却没有依法进行调查,法庭在这种情况下仍然采信该供述,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关于钟香燕的陈述,按其说法,是陈孝霞和符花在冲突中“将其拖至电线杆处,然后陈孝霞持木棍打了她两棍(又说一棍),接着蔡国良、蔡兴海又持砖头打她腹部。”试问:当时冲突中,钟香燕一家人多势众,明显处于优势,况且双方男人还互扔砖头,陈孝霞和符花何以能在对方众目睽睽之下,将其拖至电线杆处连打几棍,而且蔡国良、蔡兴海接着还有机会再持砖头打她?这显然不符合逻辑和常理。值得注意的是,陈孝霞在第三次讯问笔录中“供认”的情形和钟香燕的这些根本不符合逻辑和常理的说法竟非常一致,这只能表明陈孝霞确是被刑讯逼供,并且是按事前设计作口供,因为她们所说的情形根本不可能发生;至于钟香燕的两个女儿的证言,由于她们与钟香燕的利害关系,其说法本就不足信,更可况前后也互相矛盾,而且也没有依法出庭作证。最后是钟香燕的住院病历,一般都认为病历不可能造假,其实不然。因为当时的院长曾庆强与对方当事人曾玉梅是族亲关系,所以并不排除钟香燕借其患有多发性肾结石致右肾功能丧失本就需要手术之机,利用与曾庆强的关系在病历上造成假的可能。事实上,从病历上看,也存在诸多凝点,如体检记录并没有记载外伤迹象包括红肿、淤青等;再如,即然钟被打致肾、脾破裂且有腹内在出血,为什么迟至8小时后才从容手术?从以上对本案主要证据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据以认定陈孝霞持棍殴打钟香燕的证据因为存在种种缺陷和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而明显不够确定充分。还有更为重要的是,申诉人一家正是由于有合理的理由怀疑病历造假,因而在一审和二审中都提出了对钟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以期通过检查确认钟的肾、脾是否真的被切除,如是,则原因何在。然而,一审和二审都没有委托“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重新鉴定,加上钟香燕一家拒不配合,最终无法通过重新鉴定厘清所有的疑点,在这种情况下仍采信病历作为定罪证据,对申诉人一家实在不公平。
其次,是认定蔡国良、蔡兴海与陈孝霞构成共犯更为荒唐蔡兴海。该终审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认定,“蔡国良、蔡兴海自始自终参与了双方冲突互殴,符合伤害共同犯罪的法律要件,构成伤害犯罪。”申诉人认为,就算陈孝霞真的打了钟香燕,依本案的证据,也不能认定蔡国良、蔡兴海存在可以构成共同犯罪的事实。首先蔡国良在双方冲突升级致互扔砖头对打的一开始,就被对方打伤昏倒在自家庭院直至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并拍了照片,怎能说他“自始自终参与冲突互殴?”更何况蔡国良也并没有看见或知道陈孝霞打了钟香燕,这种情形难道也符合“共同故意、共同行为”的共同犯罪要件?至于蔡兴海,他在冲突在并没有知道或看见陈孝霞打人,也没有打伤任何人,就算他全程参与,仅凭这点就可以认定他与陈孝霞之间有意思联络?这不是客观归罪吗?
综上,申诉人认为,该终审判决据以定罪的证据明显不够能确实充分,请贵院]依法对该案进行重新审理,并通过重新鉴定杳清事实,宣告陈孝霞、蔡国良、蔡兴海无罪蔡兴海。
此致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案
海南省人民委员会
申诉人:蔡逢郁
2010-07-28
我们恳求解决的问题是:
一、2009年1月20日发生在莲花村委会老蔡村蔡逢郁庭院的,不是一般的斗殴行为,而是蔡逢超、蔡逢军蓄意强占宅基、车棚(含四轮车在内)、鸡舍的不法侵害蔡兴海。(现场尚在)
公安机关把来犯、霸占他人宅基、财产、动手打人的蔡逢超、蔡逢军当受害者,属颠倒事实黑白蔡兴海。
二、钟香燕没有参与斗殴现场,她完全属利用多发性肾结石手术诬陷蔡国良、陈孝霞、(夫妇俩)、蔡兴海、符花、陈平花等人蔡兴海。
三、礼纪派出所授上官的压力蔡兴海,没有办法正当处理,我蔡逢郁家庭院内被对方打伤陈平花、蔡国良、王花三个人现场相片,未知送往何方?
四、万宁市人民检察院将车棚,车辆,鸡舍建筑围墙的现场写成蔡逢军在庭尾一块空地上筑围墙引起的斗殴不符事实蔡兴海。
五、公安审讯人员利用刑讯逼供手段,迫使蔡国良、蔡兴海、陈孝霞(用黑袋套打)屈打成招蔡兴海。
六、 万宁市人民法院对蔡逢郁拨打110、120的几次求救说不值参与参考蔡兴海。
七、 老蔡村蔡逢郁庭院发生的殴斗时间是2009年1月20日下午2时许蔡兴海,几分
钟的斗殴很快就结束,而符花家住莲花墟,从早上到下午三时还在莲花,三时左右在莲花墟符亚二理发店理过发,符亚二爱人钟亚花、符开华爱人罗月娟等二人可为人证蔡兴海。
可公安人员却只相信蔡逢超,蔡逢军的伪证蔡兴海。
因此特要求重新派员调查以上事实蔡兴海。
恳求人: 蔡逢郁
蔡逢标
201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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