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教育学院院长和党委书记的一封公开信

  ——关于小寨校区集资建房的不同呼声

  尊敬的周庆华院长 杨成军书记:

  2010年7月15日晚,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披露了我省质检局顶风违规集资建房的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已经受到了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建设厅等部门的严厉处理,有些人涉及到了犯罪,司法机关已介入杨成军。我们学院领导层置中央的政策于不顾,决定在小寨校区违法违规集资建房,且通过职权“引导”我校有关部门召开所谓的“教工代表大会”,该大会讨论了“集资建房的基本原则和购买者的条件”。作为我校的教职工,我有权就本次集资建房的事情发发牢骚。

  一、集资建房的行为是否得到了省发改委、省建设厅、规划局、土地管理局的审批,即本次集资建房的合法性问题杨成军。

  (一)国家政策禁止违法违规集资建房

  早在1996年,中央政府就出台了《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建住房[2006]196号),该通知明确禁止了违法违规集资建房的行为,并且对违法违规集资建房有权谋私的行为,规定了制裁措施,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其中第五条规定“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列入当地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的审核等要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杨成军。建成的住房不得在经审核的供应对象之外销售。”而我院本次集资建房得到了那个政府部门的许可?有“规划许可证”?

  (二)根据规定,集资建房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而我院本次集资建房并不符合有关政策杨成军。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沈建忠2007年8月30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只有两类企业可申请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杨成军。这两类企业是远离城区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

  此外,还要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必须经人民政府批准;二是必须符合城市的规划;三是企业必须拥有自己的土地,而且土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可以用于建设住房,不是工业性质的土地杨成军。

  (三)我院本次在小寨校区集资建房的性质是“经济适用房”还是“商品房”,房屋的性质不明确杨成军。

  如果是经济适用房,那么应当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条件、层层报批,分配的对象也不是我院领导层自己划定的杨成军。商品房显然不是,应为届时无法办理产权证书,本次小寨校区的土地也不是出让得来的,而是国家当时无偿划拨给陕西教育学院的。

  (四)集资建房违反土地的原有使用性质

  陕西教育学院的土地性质属于国家划拨,用途为“教育用地”杨成军。如果我院高层执意改变土地使用,将土地用作房屋使用,那需要国土局的审批。现在审批了没有?

杨成军:杨成军,请你听听底层的声音。。。。。。

  (五)本次所建房子的购买对象以及标准违反《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杨成军。”

  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杨成军。”

  第三十六条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杨成军。”

  第三十九条规定“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杨成军。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

  教育学院那个领导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这些都说明了领导层优先购买以及拥有两套以上福利房屋行为的及其违法性杨成军。

  二、我院领导层决定集资建房的真实意图是什么,是为教工排难解忧,还是谋私利,值得社会公众分析和探讨杨成军。

  (一)我们先看看本次集资建房购房者的条件以及购买原则杨成军。

  陕西教育学院院级领导、处级领导、个别科级领导在明德门附近(雁塔区长延堡街办杏园小区)已经拥有一套面积足够大的房屋(这些房屋属于福利房)杨成军。但是根据我院现任领导层的决策,在小寨校区本次集资建房中,这些所谓的领导既不腾退杏园小区的房屋,并且他们还享有优先购买小寨校区的房子,即意味着院级领导、处级领导即将拥有两套住房,且房屋面积总和比省级领导应享有的住房面积还大@

  (二)院级、处级领导如果拥有两套以上所谓的“福利分房”,其性质是什么,有待于司法部门介入调查和评判杨成军。

  就这个问题,我是搞教学搞科研的,不太清楚,那就交给有关司法部门进行甄别和评判吧杨成军。但根据中央台焦点访谈节目的报道,我感觉到可能涉及到了“领导层集体变相贪污或者变相受贿、或者变相私分国有资产”。因为,领导们你们已经享受到一次低价房屋待遇了,在不腾退原有住房的情况下,你们还要享有小寨校区的房屋。小寨属于西安市繁华的商业圈地段,土地价格贵如金。用你即将购置的房屋面积乘以该地段的商品房价格,这个金额肯定把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吓一大跳@

  (三)某些人士“操纵、掌控”陕西教育学院职代会,这种行为又是什么行为杨成军。

  在学院领导层的授意下,教育学院有关部门虽然组织了所谓的“职工大会”,但该大会已经变味,已经不能反映普通教职工的心声了,好像成为了领导层以权谋私的工具杨成军。

  三、我们普通教职工已经联名,拟就本次集资建房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杨成军。也准备与新华社驻陕西省分社、南方周末、华商报、阳光报、西安晚报、西安新闻网、西部网、都市快报等主流媒体接触,希望得到新闻媒体的声援,因为我们是正义的。

  如果我院领导层置国家政策和法律于不顾,肆意践踏党的民主原则,侵害普通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我们有资格,更有权利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书面反映杨成军。这些行政主管部门为:

  国家级主管部门:

  建设部

  国资委

  中纪委

  监察部

  教育部

  国土部

  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

  省级主管部门:

  1、陕西省建设厅---住房改革与发展处

  负责人:郑建钢(副厅长)邮 编710004

  电话:029-87294922

  地

  址:西安市新城大院省政府大楼9层

  2、省纪委

  3、省国资委

  4、省国土资源厅

  5、省监察厅

  6、省检察院

  7、省教育厅

  ——我们普通教职工相信杨成军,陕西教育学院的天还是共产党的天!个别人是捂不住的!

  联名人:

  政法系

  数理系

  生命科学系

  音乐系

  中文系

  外语系

  艺术设计系

  退休办

  工

  会

  教育系

  学生处

  学工部

  招生处

  人文环境系

  计算机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