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云龙法院判决不公胡译文,一条人命判万余元

  明天就是母亲节了,可是我们的妈妈再也听不到我们的祝福了胡译文。2009年10月27日上午9时许我妈妈因骑车摔伤,10:17分被送至徐州九七医院救治。该院因抢救不及时而贻误了最佳抢救时机导致我们妈妈的死亡。

  今天,我们两个失去妈妈的孩子满怀悲愤的心情,通过网络向有正义、有良知的广大网民披露徐州市云龙区法院在审理我妈妈死亡一案所作出的不公判决胡译文。

   2010年3月20日在与九七医院协调解决无效后, 我们以原告的身份, 在徐州市云龙区法院起诉徐州九七医院胡译文。

   徐州市云龙区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11年3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赔偿15000元胡译文。我们认为徐州市云龙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是不公正的, 故于2011年4月6日遂将此案上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们二审上诉的理由是:

  首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胡译文。

  1、一审法院认定患者外伤两小时后就诊于被上诉人处与事实不符胡译文。一审判决书称 “经审理查明, 2009年10月27日,彭丽君因‘头部外伤后头痛2小时伴呕吐胃内容物多次’就诊于被告处”明显与事实不符。事实是,2009年10月27日上午10时17分, 彭丽君骑自行车摔到头部受伤,当即被120救护车送至被上诉人处急诊室救治。并非‘头痛两小时呕吐胃内容物多次’后送诊。此项事实,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也已承认,记录在案,并有同日10时24分在被上诉人处所作的CT检查纪录为证。一审法院仅凭被上诉人提供的「入院纪录」即认定救治开始时间,明显草率。该「入院纪录」做成时间是同日15时15分, 纪录的是同日13时35分进入该院神经外科病房后的病状。做成时间与彭丽君送诊时间相差五个多小时,所记录的救治开始时间比彭丽君送诊时间晚三个多小时。而这三个多小时,正是能否挽我妈妈生命的关键。此项事实认定不清, 掩盖了被上诉人延误抢救的医疗责任。

胡译文:徐州云龙法院判决不公,一条人命判万余元

  2、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神经外科的医疗行为取代其急诊室的医疗行为,作出被上诉人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的判决,是明显错误的胡译文。事实是, 2009年10月27日彭丽君头部受伤后于上午10时17分被送至被上诉人急诊室, 经CT检查已经得出“硬膜下血肿、建议颌面部CT扫描”的诊断意见,但被上诉人却未采取任何抢救措施,亦未留下任何救治的文字记录。正是由于被上诉人的延误,导致彭丽君病情恶化,转入神经外科, 当日15时40分患者呼吸骤停, 瞳孔扩散, 才迟迟于18时40分行开颅清除硬膜外血肿手术。医学常识是, 颅内损伤病情变化快,死亡率高。一旦出现颅内血肿应立即施行手术等抢救措施。若不及时处理, 会引起继发性脑损伤, 危及生命。被上诉人虽然在当日13时35分将彭丽君转入神经外科后开始实施抢救, 即使此后的治疗符合医疗原则, 也不能据此说明被上诉人延误救治与患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3、被上诉人负有举证责任,而一审法院未予要求胡译文。按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方可免责。上诉人认为被告方存在延误抢救的医疗过错, 且该延误抢救与彭丽君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因处于弱势,难以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法院应责令被上诉人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方能保证审判公平公正进行。一审时, 被上诉人没有提供2009年10月27日上午10时17分至同日13时35分之间的门诊治疗纪录。而所提供证据均不能证明自己未延误抢救,及延误抢救与彭丽君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在证据缺失的状况下判定被上诉人不承担责任, 难以服人。

  二、一审法院认定责任不清胡译文。

  1、一审法院同意被上诉人用医疗事故鉴定取代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是错误的胡译文。原告一直主张被上诉人方存在医疗过错导致患者死亡。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 被上诉人却申请要求鉴定是否属医疗事故,且被委托机构也未对被上诉人是否有医疗过错进行鉴定, 只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被上诉人以该鉴定意见作为不存在医疗过错的抗辩理由。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抗辩理由成立, 使被上诉人得以逃避更为公正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及对医疗过错应负的法律责任。

  2、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的过失仅是诊断不全、与患者家属沟通不足、未尽告知义务等,丝毫未追究其更为重大的延误抢救的法律责任胡译文。

  3、被上诉人不能证明自己不存在延误诊治的过错,以及延误诊治与彭丽君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自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胡译文。而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仅承担15000元的赔偿责任明显过轻。不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号)的规定。

  自2009年11月31日妈妈死亡后,为了给冤死的妈妈讨个说法,妹妹不得不辍学四处奔走胡译文。如今,与耄耋之年的姥姥相依为命。姥姥的心脏病因伤心过度,常常要住院治疗。2010年10份,不得不安装了心脏支架,。她不止一次对我们说,要用她的老命为自己的女儿,也就是我们的妈妈讨个说法。

  2011年4月6日,我们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胡译文。

  在我们的成长过程中,我们一直把司法看成是正义的化身胡译文。作为国司法机关,是何等的神圣与威严!生杀予夺、是非裁定,人世间所有被颠倒的正义都可以在这里被重新倒过来扶正。在我的心目中,他们忠于职守,不畏权势,不徇私情,不谋私利,铁面无私,刚直不阿……一身法袍,在国徽下正襟坐在雕有天平图案的法椅上,唯一能让我想到的就是:法者,平之如水,所以触不直者以去之。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中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审判则是把水源破坏了。”

  我们坚信,二审中,法官一定能以法为是,以民为天胡译文。我们期待二审的公平与公正。

  我们的二姨 一直在为这场官司奔走呼号,她现在北京胡译文。如有望善良的人们愿为我们声援,请直接跟她联系。她的手机是13691141596。感谢天下的好人一生平安。

   永远失去妈妈的孩子 李康 胡译文

   2 01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