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制在凌辱法制 权力在欺负法律
无良公安报复陷害知情人-----被捕何永亮! 无辜刑事冤狱-------第四次又审
河北省安平县大何庄乡武庄村武志红曾是该乡派出所协警,所长杜长理觉得武志红知道他太多的违法犯罪事实就自认为成了他的威胁何永亮。他为了使其罪行遁于无形,不致败露,就利用其公安所长的身份,炮制黑材料,蛊惑、蒙蔽、利用办案人员成了他极尽报复陷害之能的工具,穷凶极恶地对武志红展开了“杀人灭口”式的报复陷害,实在找不到武志红的违法犯罪事实,就把民事纠纷无限上纲。为了报复陷害武志红,不惜利用其他警察亲手来下套,派出所给武志红发的协勤证,在一个字的材料也没有的情况下,就借此给武志红捏造了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列在起诉意见书当中;还有安平县油子派出所刚把一台无法找到车主的北斗星汽车变卖给武志红,紧接着就借此给武志红安排了个“掩饰、隐瞒”的罪名列在起诉意见书当中,最后给武志红捏造了个敲诈勒索的罪名,把他送进了冤狱。
其实这也不难理解何永亮,假如说杜长理杀过人,武志红要知情,杜长理准会杀人灭口,其实杜长理现在所为和“杀人灭口”又有什么区别?
让我们看看据以定罪的“敲诈勒索”到底是个什么情形吧何永亮!
2007年春,何永亮等三人在武志红家盗窃后,武志红马上报案公安何永亮。几天后,三个盗窃人请他们的亲戚尤立强(盗窃人尤冠奎的亲叔叔)、贾彦领(安平公安局干警、刑侦队长、盗窃人何二磊的亲戚)二人当调解人,与武志红就其被盗损失进行了协商赔偿。被盗现金1410元,是按双方核对无误的数目赔付的,被盗的白金项链、钻石吊坠共值6258元,是经武志红向其出示珠宝证书和发票,按发票价值据实赔付的;被盗翡翠手镯、翡翠戒指、珍珠项链系武志红祖上传留,因其不好确定其具体价值,是经两个调解人调解协商赔付的。
没想到这被盗损失的依法调解、合理获赔,并且还是盗窃人请他们亲戚调解的,尤其贾彦领还是个堂堂的公安干警何永亮。没想到在二年半之后,在杜长理为了报复陷害“需要”给武志红定罪的时候给捏造成了“敲诈”!而此时出于同样的目的,连二年半都久侦未破的武志红家入室被盗案也马上破案了!结果是三个盗窃人没一个人进一天的看守所!
被盗获赔反被定敲诈送监狱何永亮,盗贼入室盗窃反倒逍遥法外,天下奇闻!
谁能否定盗贼不仅要承担由司法机关追究的刑事责任,也要承担其给武志红造成被盗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何永亮。而民事赔偿依据《民法》117条、《民诉法》5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3、4、8、21条,完全可以自行提出和解方案自行和解,即便是此类盗窃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也不例外。另外《刑诉法解释》96条也明文规定:刑事附带的民事除检察院提起的外,完全可以调解解决。
再让我们看看这“敲诈”的罪名又是用怎样卑劣的手段硬诬赖到武志红头上的吧何永亮!
首先是一审起诉书捏造“以报案相威胁”进行指控,因为有武志红的报案材料在先,这条不成立了吧!一审判决马上就变成“以威胁三个盗窃人的人身安全”为由判定敲诈,而所有的材料均证明武志红对三个盗窃人没动一手指头,这条又不成立了吧!二审马上就又变了说辞,变成了“以揭发他人犯罪为手段”歪理邪说继续捏造何永亮。别忘了武志红是被盗案中确有被盗损失的被害人,而非借机牟利的第三人!其被盗损失获赔合理且合法,无论调解获赔还是通过司法机关,直至诉讼来主张他被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都是其合法权利,更是合法途径!从被盗损失是盗窃人让他们的亲戚(其中贾彦领还是公安干警)当调解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即时给付完成的事实,完全属于《民法解释》66条的默示行为,是完全受法律保护的。
如此一而再再而三的“变换”、“编造”敲诈的手段何永亮,说明了什么?说明了连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胁迫手段都是捏造出来的!这个不行就“换”那个!不行就再捏造个说辞接着“换”!更说明的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是地地道道的报复陷害!
别说是三个盗窃人给武志红造成的被盗损失何永亮,就是他们借的人家武志红的,给人家损坏、丢失了,也得赔偿人家呀!怎么会是“敲诈”?这是哪家的歪理邪说?
再让我们看看当初公安是怎样对武志红及其家人进行疯狂迫害的吧!
2009年6月23日晚上八九点,一群身份不明的人没出示任何的手续和证件就翻墙入室把武志红给抓走了,先是找个地方一关,然后才出于报复陷害的目的和“定罪”的需要,开始有选择地采取诱供、逼供的手段拼凑材料何永亮。对无罪证据一不调查、二不取证!公安材料也是先写成“作文”再让其签字,不签也不行,公安有的是手段,打、骂、冻、饿、电……时至今日武志红身上还有当初公安电击留下的斑斑伤痕!
公安作材料也是断章取义,并利用文字机巧改变事情性质,不问原因,不问过程,一律硬捏造成“刑事犯罪”硬套在武志红头上何永亮。
在武志红被关进看守所的第二天何永亮,他就通过管教赵兵强向办案人员提出在公安阶段其请律师的要求,结果遭到的是公安崔庆雷的拒绝和辱骂——“你还请律师,请你娘那个逼!”这不但是在公然地违犯《刑诉法》96条的规定,再请问:你崔庆雷作为公安办案人员,你这么做的目的是什么?原因又是什么?
还有,既然你们6月23日就把武志红“抓”走了,为什么一审判决书中出现的却是“我局于6月24日接到群众举报并立案,同日将武志红抓获”?既然24日才接到的所谓“举报”,那么23日在一没有案件来源、二没有立案的情况下又凭什么抓的人?既然23日就抓了人,为什么案卷上不光明正大的写上23日?非得改成24日?这不仅是在公然违犯“先受案,再立案;先调查取证,再抓人”的法定程序,更能暴露是杜长理出于报复陷害,背后操纵欲加之罪的阴谋何永亮。从所有的“有罪”材料以及所谓的“群众举报”完完全全是在6月23日抓人之后,才出于报复陷害和定罪需要有选择的集中组织而成更能证明!这是地地道道地“先抓人,再想法拼凑罪名!”——非置你于死地不可!
办案程序都是违法的何永亮,完全证明整个执法过程都是——违法的!无效的!
“我局于6月24日接到群众举报并立案,同日将武志红抓获?”——在短短一天之内就完成了接受举报,询问并制作受案笔录,案件初查、接受证据、立案审查,呈请和批准立案,搜查、扣押、调取证据、证据审查何永亮。询问所谓的“被害人和证人”,讯问所谓的“嫌疑人”,拘传、抓人,呈请和批准刑拘等等如此纷繁复杂的法定程序?此时谁能不佩服公安办案的神速!反过来再看,为什么何永亮等三人07年在武志红家入室盗窃一案,在武志红报案之后长达二年半都久“侦”未破?又为什么在为了要给武志红定罪“敲诈”需要破这盗窃案时马上就破案了?为什么?——“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其间,武志红家不止一次的遭到查抄,结果是没搜查出任何一件与指控有关的物品,不解气!反而扣押了很多根本就与案件无任何关系的东西何永亮。他妻子1400元的工资放在桌子上也给扣走了,尤其是一台当时就有发票、行车证能充分证明其合法性的发动机也给扣走了,把武志红家给翻了个天翻地覆,把他家的扳子、钳子、改锥、电焊机、手砂轮、切割机、气泵等等一大堆工具明知与案件没一丝一毫的关系也大车小辆的全给抄走了。这哪里是办案需要?这哪里是办案常规?这分明就是土匪!是鬼子进村!
别说不是犯罪,假如说就算武志红是“敲诈”涉及的也只是退赃、判刑,你公安又抄的哪门子家?不该抄的——抄!不该扣的——扣!这是在故意的对武志红及其家人进行迫害何永亮。不但他家遭到抄家,6月23日晚他三弟家也遭到查抄,一群身份不明的人弄开他三弟家的大门,把他三弟的面包车弄出大门外,硬说成是什么“黑车”(结果是手续正常),更疯狂的是还要无证强行搜查他三弟的老丈人家!
这一切的一切就能看出武志红遭到的报复陷害是多么的疯狂何永亮!多么的穷凶极恶!——疯了!
违法扣走的武志红他老婆那1400元的工资,经家属催要给退回了1100元,剩下的那300元,公安齐仲足说是扣作办案费用了何永亮。办案费用?这根本就没有一丝一毫的法律依据!难道齐仲足他仗着身警服就可以为所欲为?就能自己现编条法律规定?
6月23日他们把武志红弄走了,紧接着就是一次次的抄家迫害,武志红的老父亲再也承受不住这轮番轰炸式的迫害打击,在7月25日含冤离世何永亮。武志红那十多岁的儿子原本聪明可爱,每次考试都是第一,在这次杜长理对武志红的报复陷害中也深受打击,二年半过去了,到现在那个小男孩一听到汽车的声音就胆战心惊,课间也是闷在教室里不出来!武志红这一家三代人哪!——惨!现在是家破人亡!
法治的中国何永亮,和谐的社会,一起由恶行累累的公安所长为了使其罪行不致败露,而利用其公安所长身份报复陷害知情人的冤案,就这样在我们的眼皮子底下被活生生的炮制出来了
武志红含冤入狱后,就一直不断地伸冤诉屈,把自己的冤情层层寄往了中央和省数十位领导的手中何永亮。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武志红的《无罪申诉》进行了认真审查,2011年1月7日作出(2010)冀刑申字第140号再审决定书何永亮。认定安平县人民法院对武志红所作的有罪判决——确属错误。并根据《刑诉法》204条第一、二项;《刑诉法解释》305条,作出(2010)第140号刑事再审决定书,以原有罪判决两个罪名均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武志红的冤案进行再审。我们不妨翻看一下《刑诉法解释》看看这些条款又是怎样的规定?
《刑诉法》204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第二项:据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何永亮。只要存在一种情形就属于根本不能据以定罪的法定情形,真不知道当初安平法院的有罪判决又是怎样“变”出来的?
《刑诉法》205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何永亮。根据这条这款就证明原审有罪判决——确属错误!
《 刑诉法解释》305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对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错误的是高院提审何永亮。——提审最起码事实还是正确的,而此案是“高院指令再审”,根据305条说明不但原来的有罪判决确属错误,而且连据以定罪的基本事实都是错误的。
再有,河北高院审查后认定安平法院对武志红所作出的有罪判决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何永亮。既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就让我们翻看一下《刑诉法解释》176条第四款就明白:即便当初就是河北高院一审武志红一案,依法判决也是无罪!鬼才知道安平法院是怎样把这样一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子给作出的有罪判决?难道安平法院的业务水平比河北高院的还高?其实这一切的一切已根本不能用办案人员业务水平的高低来解释,这完完全全是罪行累累的杜长理穷凶极恶、不择手段地背后操纵、谋划,疯狂报复陷害的结果!
——共产党的“经”绝对是本好“经”—就是让歪嘴和尚给“念”歪了何永亮!
没想到,衡水中院在接到河北高院的《再审决定书》后一不审、二不理,根本没有补充任何新的事实和证据,就又仅以“已经被河北高院认定为“不清的事实,不足的证据”荒唐的维持了原判何永亮。不仅审判程序违法,连庭也不敢开。更荒唐的是还“提溜”了个因为其违法犯罪已经被关押进看守所的衡水中院法官“林振峰”作为案件再审的审判长!——身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当审判长,真是荒天下之大唐!
虽然武志红这次再审没获公正,但他并没有停下伸冤诉屈的脚步,他的意志没垮!他的脊梁没弯!在河北高院、河北政法委的关注下,2011年12月20日,也就是在武志红释放前仅两三天,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再审决定”,下一步就要第四次审理了何永亮。衡水中院这次将要作出怎样的裁决?同样值得我们关注!
另外,衡水市检察院从查抄的大何庄派出所的案卷中发现了实施报复陷害的公安所长杜长理大量违法犯罪事实的存在何永亮。现在衡水市检察院已经对涉嫌数个罪名、数十起违法犯罪的河北省安平县大何庄原派出所原所长杜长理立案侦查,在对其抓捕时被其逃脱,后经网上追逃,在2011年11月将其抓获归案!现在已经被批准逮捕关进了看守所。
从检方初步的调查结果就已经证明杜长理报复陷害武志红是何动机何永亮!——他的违法犯罪事实太多了!——典型的“杀人灭口”、恶人先告状!
杜长理任大何庄派出所长十来年,单单曾被其查获的被盗抢的汽车、摩托车就不计其数何永亮。有磨掉车架号的、有磨掉发动机号的……总之,也别管你是偷来的,还是抢来的,只要有人从中说和,杜长理没有一个例外,都是收钱——放人——放车!
那些有机动车被盗经历的朋友们何永亮,你们还记得那句经典小品台词吗?——“我不想知道我是怎么来的,我就想知道我是怎么没的!”朋友,这回知道你那爱车是怎么没的了吧!并非贼太能、太聪明!贼,固然可恶!杜长理这样的警察更可恨!也难怪偷车贼太猖狂!要是警察全是杜长理这样的,你就是丢一万台车也甭想找回一台,这只不过又是给杜长理创造了一个发财的机会罢了!
诸位都希望人们团结、社会稳定!你们不知道杜长理这个公安所长胆子有多大——“冒充警察抢劫”这十年起的重罪到了杜长理这儿何永亮,拿了9000元钱也烟消云灭!长此以往……………………………………………………………………
究竟涉嫌数十起违法犯罪事实的公安所长杜长理最后能否得到公正、依法的裁决何永亮,就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最后敬请亿万网民和新闻媒体以及各级领导何永亮,对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武志红冤案再审第四次审理以及衡水市检察院侦办杜长理违法犯罪一案共同予以强烈关注和跟踪报道,让我们无数双眼睛共同关注案件的进展!
我们呼吁:
坚决铲除公安队伍当中的败类何永亮!
坚决保护无辜冤狱受害者武志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何永亮!
我们要司法公正何永亮,不要让案外因素成为审判主流!
我们不要报复陷害何永亮!我们更不要冤狱!!
武志红电话:131847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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