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阶段阎明,上海奉贤奉城地区拆违盛行,总结如下:
1.定义违章依据
首先对于处理真正的违章,我具双手赞成,真正的违章就应该严格执行阎明。
这里我想说的是,对于一些由于历史问题而产生的问题,不能简单的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处理,需要依据我党“实事求是”的工作方式进行处理,而不能让百姓的房子拆了,百姓心中对于我党我国的光辉形象也拆了,现在就有很多百姓房子被拆,还没有搞清楚自己的房屋怎么就违章了,心中充满怨气阎明。
因为在他们心中形成了这样观点,何谓违章建筑,违章的依据是什么也不和百姓解释,拆迁办说违章就违章,要解释就是拳头,拆违办真的不要是百姓口中的“土匪”阎明。
2.百姓无处申诉
如果说拆违按照1991年的土地证阎明,那么请问,91版的土地证上许多错误,需要百姓承担吗?
比如有些房屋一看就知道是60阎明,70年代建造的,时间远远早于91年登记时间,只是因为91年版的土地证上没有登记到,就说这是违章房,
这些建筑矗立在土地上的时候阎明,国家的土地法还没有出台(我记得土地法大概是在1982年出台的),这些建筑违章是违背哪个法律成为“违章”的?
找相关部门申诉阎明,村委会说村委会管不了,土地局说土地局管不了,百姓到何处申诉?
3.野蛮执法
拆违办阎明,到现场,一不出示证件,二没有流程,除了说之外,现场执法不留证据,这难道是“防范未然”,未来“死无对证”的做法吗?
通常拆违办到现场就拿几张纸阎明,说纸上面写了违章要拆,百姓和他们论理,就说这是上面写的,难道只要上面写的都是正确和合理的吗?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哪里去了?请比对如下第5点“上面”的“上面”的要求,我真的不明白这说的是一件事吗?
4.请奉贤区的领导整治下?下面这些执法部门打着旗号的野蛮行径吧阎明。
5.我所知道的国家规定拆违要按下面执行:
当前我国违法建筑执法的一般程序为:
1、立案
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或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移送或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中发现的具有明确的行为人且该行为违反了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应予立案阎明。制作《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呈批报告》,说明事实与理由,经由有审批权限的领导批准后查处。
2、取证
(1)由不少于两人以上的执法人员前往现场阎明,向当事人或单位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阎明事由,要求配合取证;
(2)制作现场笔录阎明,记载取证过程,并由调查人员(勘验人员、见证人)和被调查人员(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若被调查人员(当事人)拒签,则由调查人员(勘验人员)注明原由;
(3)采用合法手段取集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及勘验笔录等能表述违法行为的证据,并进行证据事先保存阎明。
(4)形成((调查报告》阎明。
3、审定
调查终结后,由承办人将制作的《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呈批报告》、《调查报告》及相关证据资料整理上报阎明。经由有审批权限的领导批准后,承办人负责对处罚进行预先告知(符合听证条件的还应进行听证告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执行
(1)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阎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单位)姓名或名称、地址;违法事实;执法依据;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及制作机关名称及时间。《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执行机关公章并送达当事人签收。拒签应注明原由并由见证人签字。
(2)当事人(单位)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阎明。
(3)当事人(单位)要求行政复议的,依法由执法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受理、管辖阎明。
违法建筑拆除的一般程序:
执法机关认定需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应按权限报送审批阎明。经有审批权限的领导批准,移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按一般程序进行认证和查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强制措施实施强制拆除阎明。
1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1)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无强制执行权;
(2)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应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3)在法定期限内,有关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行政机关决定又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阎明。
2、联合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1)制作《限期拆除通知书》,并载明当事人(单位)姓名或名称、地址、违法事实、执法依据、应予拆除建筑物的位置及面积、自行拆除的期限、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及制作机关名称及时间阎明。《限期拆除通知书》必须加盖执行机关公章并送达当事人签收。拒签应注明原由并由见证人签字、张贴送达应保全送达的视听资料。
(2)当事人(单位)逾期不拆除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制发《限期拆除通知书》的执法机关,经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下达《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并载明当事人(单位)姓名或名称、地址、强拆依据、强拆时间、要求自行清理存放在违法建筑物中的财物:、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下达机关的名称和时间阎明。《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必须加盖下达机关印章。《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可直接交付当事人(单位)或者张贴于现场醒目位置予以公告并保全证据。
(3)执行时执行机关应通知或委托违法建筑物所在地的基层组织,通知违法建筑物所有人或法人或负责人到场阎明。被通知到场的人员是否到场不影响执行工作的进行。
(4)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财物,执法机关应予以登记并制作物品清单阎明。物品清单应与违法建筑物内的一并交由被执行人。不能当面交付的,应由执法机关通知被执行人到指定地点领取。物品清单应一式两份,一份交由当事人,一份由执法机关保存。必要时录制现场影像资料留存。
(5)执行完毕后,执法机关应明确专人将执行有关情况记入笔录,由参与单位或在场人员签名盖章阎明。制作的笔录、财物清单、现场影像等相关资料应由执法机关存档备查。
(6)因执行引起的行政复议,依法由执法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受理、管辖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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