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官方通报甘肃马拉松灵异事件,截至23日中午12时,21名参赛遇难人员遗体已经全部转运出遇难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结束,伤员救治、善后处置、事件调查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救援照片
当日上午,白银市市长张旭晨在新闻发布会上鞠躬道歉甘肃马拉松灵异事件。他说,“在此,作为赛事主办方,我们深感内疚和自责,并对遇难人员表示沉痛哀悼,对遇难者家属和受伤人员表示深切慰问。”
发布会上鞠躬道歉
(来源于人民日报)
善后工作必然涉及到遇难者的赔偿或补偿问题甘肃马拉松灵异事件。
今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民法典》正式实施。民法典对当事人参加文体活动确立了“自甘风险”的原则,有朋友私信问我,甘肃这次遇难选手的情况,是否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如何界定责任甘肃马拉松灵异事件?
救治受伤选手
我们来看一下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遇难选手梁晶,被认为是圈内“”跑神”
从已经公开的情况来看,这次多名选手遇难,并不是因为其他参加者的行为而受到伤害,主要原因的对恶劣天气和极端环境条件估计不足,赛事服务保障存在缺陷而导致,所以并不符合民法典第1176条中“自甘风险”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选手遇难身亡的法律后果,不能归结于他们自身的”自甘风险“。
民法典是严谨的,第1176条立法的本意是明确文体活动中各方的责任,为各项文体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法律保障,这条法条中规定自甘风险原则的同时,并没有降低对活动举办方、活动组织者的法律责任,相反,它还专门加了一句:“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我们来看《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按照”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甘肃这次马拉松赛事的组织者,对比赛可能遇到的风险估计不足、保障措施及应对危急情况的措施不到位,一次造成21位选手遇难,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他们应当对死伤选手承担侵权责任。
这次马拉松21条鲜活生命逝去,其中有多位圈内顶级跑者,损失非常惨痛,教训非常深刻!有跑友呼吁山地越野赛事存在重大风险,应单独审批。这也是亡羊补牢的一个好建议吧!
南方来参赛的选手都是跑马拉松的精英,他们来参赛的目的就是要获奖,不是抱着重在参与的态度,所以他们没有带更多装备。目的是获得好成绩。实际上越野马拉松不能取马拉松的名称,这个名称太误导人了。越野马拉松就应该取长距离登山比赛,按登山运动来管理和运作。南方的登山驴友都很清楚,山上和山下的天气很多时候是不同的。像我今天登山,山下是海拨150米,山顶是1380米。山下先是多云,爬到快山顶时山上天气突变,下起大雨,能见度只有20米。我下到半山腰,天气是艳阳高照。下到山底,山下一滴雨都未下,地是干燥的,太阳大的很。南方的驴友比北方的驴友更怕天气突变,因为南方山上气候变化比北方大的多。雨也大得多。甘肃参赛的南方选手精英多,带的装备少,跑的快,在山更高、风更大、雨更大、更危险的地段,在他们想撤退的时候周边没有牧羊人的地窖躲藏,离大本营越远,救援的人到的更迟,在失温的情况下,早一分神得到救援,情况都会不同。建议中国今后的长马都要改名为长距离登山越野赛,按登山来组织比赛,大家带一样的装备,比赛是一样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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