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罪人前苏联核泄漏,在被执行死刑前,如果取得了重要成绩或重大研究成果,比如说发明了可控核聚变装置,是不是就可以免除死刑呢?

这种事情前苏联核泄漏,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比如说,如果这个人是一个十恶不赦的重大罪犯,不处决不足以平民愤,或者说他犯下的是滔天大罪,无论如何都必须把他处决的话,那就算他取得了重要成绩或重大成果,应该还是死罪难免的前苏联核泄漏。

当然,现实案例中,也确实会有极个别的罪犯,在他取得重要成绩或重大成果,有重大立功表现以后,比如说,就像题主说的,发明了那个核聚变控制装置,为国家做出了巨大贡献,如果他不属于上述所说的那种罪犯,从量刑上是可以适当减刑的,比如说从死刑、立即执行改为死缓,免除了死罪,这的确是有可能的前苏联核泄漏。

但总体上,我觉得题主你这样子的假设,确实是太假了,现实中应该是不太可能发生的前苏联核泄漏。

你想啊,一个人都被判死刑了,怎么还会有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发明核聚变控制装置呢?这也太不可思议了。因为要取得这种发明,是需要设施、设备、环境等许多客观条件的,那他的条件从哪来呢?

当然,这也只是假设,不能死究,合理不合理,也没啥可多说的。

在解答这个问题之前,“天真”想问一下题主,关于前苏联核电站“经常”发生核泄漏的事故数据是怎么得出来的,是真经过认真统计,还是听从网络文学得来的?

前苏联核泄漏:一个人被执行死刑前如果发明了可控核聚变装置可以免除死刑吗?

前苏联核泄漏:一个人被执行死刑前如果发明了可控核聚变装置可以免除死刑吗?

前苏联核泄漏:一个人被执行死刑前如果发明了可控核聚变装置可以免除死刑吗?

前苏联核泄漏:一个人被执行死刑前如果发明了可控核聚变装置可以免除死刑吗?

前苏联核泄漏:一个人被执行死刑前如果发明了可控核聚变装置可以免除死刑吗?

为了这个问题,天真特意查阅了一下,权威机构对全世界各国核事故的统计,包括中核“世界各国核电事故汇总”、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核事故分级”,然后“天真”发现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事情。

前苏联核泄漏:一个人被执行死刑前如果发明了可控核聚变装置可以免除死刑吗?

在国际原子能机构统计的全世界核电事故中,前苏联/俄罗斯一共只发生了三起核事故。

其中,前苏联两起、俄罗斯一起,在前苏联的两起核事故中,均为6-7级的重特大事故,俄罗斯为一起“没有明显厂外风险”的4级事故。

而同为核电大国的日本,也有三次核事故发生,并且“福岛”核电泄露事故是与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事故,相同的7级“特大事故”。

而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统计,在1988年7时,前苏联共有58座核电站运行,27座在建,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运行的核电机组在2011年1月为32个。

总事故率,前苏联不足3.5%,俄罗斯不足3.2%,而日本总计54座(截止2011年)核电机组的总事故率为5.5%。

那么这么看,前苏联核电站经常发生核泄漏事故吗?

“天真”看来应该算是,因为前苏联确实发生过两起核泄漏事故,尽管总事故率,相比某些自诩为“工匠精神”的岛国事故率要低,但两次重特大核事故,还是不能掩盖的,这是前苏联粗放的操作手法和违反安全规定造成的,同时还有前苏联核电工作人员安全意识不足的原因。(详情可以参阅读《环境污染事件与应急处理技术》关于“切尔诺贝利”核泄漏事件的总结)

图注:在著名的“切尔诺贝利”

核事故发生后,大批苏联红军在最初的72小时内,无防护进行救援,事后很多人因为核辐射并发症去世,是他们用生命抢下了最关键头72小救援时间。

但是在这里“天真”要额外多说一句,前苏联算是“经常”发生核泄漏事故国家的话,那相比前苏联核事故率更高、同样有特大核泄漏事故发生、事后危机处理能力更差、将污染源直接排放入大海的“鬼子”算什么呢?

图注:福岛核电事故发生后,东京电力公司数次隐瞒事故详情,欺骗公众,事后处理过程中更是将大量核废水直接排放入海,这就是我们某些人口中所称的“匠人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