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被害者的亲属,要求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判处死刑,这种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但是法院有独立的审判权,不受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在人们的传统观念里,认为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但是现在的法治环境发生了部分变化,可以总结为:杀人未必偿命,欠债也未必还钱。为什么这么说呢?先说杀人,一般情况下,人们习惯认为犯了命案就是杀人犯,但事实上命案有两种罪名,一是故意杀人罪,二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不论是犯哪种罪,法院会根据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方面依法判罪量刑,同时法院也会看案件是否具有法定的减轻或者从轻量刑的情节,比如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有重大立功表现等,这样我们通常说的杀人犯就有可能不会被判处死刑,也就是说杀人未必偿命。欠债也未必还钱,为什么呢?现在法院审理债务纠纷时,一样重证据。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债务关系,或者过了追债时效,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债务就没法讨回,所以现在向懂法的人借钱,即使对方愿意借钱给你,也会要求你写借条,而且要写得规范的借条才有法律效力。

题主的问题是希望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判处死刑,给死者讨一个公道,心情可以理解。如果被告人能与被害者家属达成谅解,并积极履行相关经济赔偿,这个情节法院在量刑时可以考虑,比如原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就有可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如果被害者家属不愿达成谅解,可以向法院表达受害者亲属的强烈诉求,要求判死刑,但最终怎么判是法院的事,因为法院有独立的审判权。如果被害者家属认为判决量刑畸轻,可以向检察院反映,希望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检察院认为量刑适当,那就无话可说了,只有接受法院判决结果。

题主提的问题还涉及一个刑责追诉期的问题,从题主的描述来看,追诉期不是问题。虽然有可能会被判处无期以及死刑的追诉期为二十年,但是刑法也规定了,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犯罪嫌疑人不受追诉期的限制。题主所说的杀人犯显然是逃避侦查二十多年,所以犯罪嫌疑人将面临判刑那是一定的,至于怎么判,法院会根据相关证据判罪量刑。这种情况,量刑往往会遵循”从轻从旧”的原则。比如说,犯罪当时的法律规定适用死刑,但按现行法律规定不适用死刑,那么一般不会判死刑。同理,犯罪当时的法律规定不适用死刑,按现行法律规定适用死刑,一般也不会判死刑。而且现在对死刑是“少杀慎杀的原则”,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危害后果极其严重等罪犯。

由于篇幅有限,加之笔者水平有限,不能专业详解,见谅。

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扶?不管什么原因,既然被撞在地上,他爬不起来,甚至还受了伤,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既然遇到了,扶他起来是完全应该的。但不知从什么时候起,这么一件救死扶伤,人人有责的美德美行却被大打折扣,原因在于,有那么几个道德缺失者,不惜突破做人的底线,撞倒他的人他不去追究,反而恩将仇报,将毫不犹豫扶他起来甚至送到医院救治的人,诬陷为撞倒他的人,不明真相的伤者家属群起而攻之,这本来是不该发生的事情,却时有发生,有的甚至诉诸公堂,悲哀呀!加之人们一传十 十传百,越传越走样,这种情况下,确实很伤见义勇为者的心,做了好事反遭讹诈,他们的心在滴血,谁为他们买单?可喜的是,各级政府对见义勇为者给予坚定的支持,并给予一定的鼓励,对讹人者尤其是碰瓷者进行相应的教育或惩罚,从而大力的弘扬了正气,让见义勇为者心不再滴血。总的来说,社会上还是好人多,见不得阳光的丑恶之流必竟是少数,随着人们的日益觉悮,他们必将没有施展劣行的市场。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的精神必将发扬光大!

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民彭宇陪同一名在路上跌倒的徐寿兰老太太前往医院检查,检查结果表明徐寿兰股骨骨折,需进行人造股骨头置换手术。徐寿兰随即向彭宇索赔医疗费,彭宇自称是乐于助人,怎么反倒被指成是肇事者,拒绝了老人的要求。后在各种调解失败后,于2007年1月4日在鼓楼区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一个逃跑了二十多年的故意杀人犯会被判死刑吗?为什么?

一个逃跑了二十多年的故意杀人犯会被判死刑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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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彭宇本人称,当时其在公共汽车站发现一名老太太跌倒,马上跑过去将其扶起并送其去医院检查。

据徐寿兰称,“我当时亲眼看到他撞到我的!”并表示,“我们老两口都有退休金和医保,儿子在公安局工作,不是说承担不起医药费,只是要讨回一个公道。”

据目击证人陈二春先生称,老太太手里拎着保温瓶,向第三辆公交车跑去。她跑到第二辆车的车尾时,不知为什么就跌倒了。这时,他看到从第二辆车后门下车的彭宇走了几步,上前帮忙,然后自己也上前帮忙,并打电话叫老人的儿女过来,整个过程大约半个小时。

陈二春先生回忆称,当时整个过程很平和,他自己也上前帮忙,一起把徐老太扶到路边,徐老太神志清醒,还借了电话给她儿子和侄女打了电话,徐寿兰对他和彭宇连连感谢,还说“不会连累你们的”。但在第三次庭审上,陈二春先生的话被徐寿兰坚决否定。

2007年9月5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主审法官王浩对彭宇案做出了一审判决,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并判断“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对此案的结论是“本案中,发生事故时,老太太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彭宇相撞;同时,彭宇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此次事故,彭宇和老太太均不具有过错。”“本案应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损失,本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较为适宜。被告彭宇在此判决生效的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人民币45876元;1870元的诉讼费由老太太承担1170元,彭宇承担700元,并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10日内给付。”

2007年10月15日下午,中共江苏省委书记李源潮在十七大江苏省分组讨论会上发表讲话,专门提到了彭宇案,以其为案例介绍江苏省“大调解”机制,作为其工作政绩的展现。此讲话可视为省政府影响此案调解、审理结果的证据。同时标示着官方公开表示此案以庭外“和解”告结。

和解结果:和解结果并未对媒体公布,相关细节不得而知。据悉,该案和解的结果是彭宇承担了10%的责任,赔偿1万余元,传言为“第三方”支付,但此传言未获官方确认。

彭宇从南京某通讯公司辞职,去向不明。其律师和他还有联系。徐寿兰从原住址搬走,2010年8月去世。

2012年1月16日,瞭望新闻周刊发表文章《彭宇承认与老太碰撞 “彭宇案”不该被误读》。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接受《瞭望》新闻周刊专访时指出,综合当事人陈述和法庭调查,舆论和公众认知的“彭宇案”并非事实真相,当时徐寿兰(徐老太)经过一辆公交车后门时,彭宇正从这辆车后门第一个下车,双方在不经意间发生相撞,彭宇先回头时发现摔倒在地的徐寿兰,随即将其扶起,并与后来赶到的其家人将老人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