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斗殴砍人,划定的方式不一样,一般砍人的这种行为都会被认定为故意伤害,而怎么去判刑,这个要看被砍的人受伤程度来决定了,一般轻伤就可以判刑了,刑事立案是根据危害程度来决定的,有些打架只是属于治安案件,有些打架就是刑事案件,定义完全不一样,主要看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板门店斧头事件。

比如说你跟别人打架板门店斧头事件,在打架的过程中,你手持刀具把对方砍伤,而这个刀具是你自己带过去的,就证明了你有主观伤人的想法,这样的情况就是,对方的伤害达到了一定程度,那你的罪责就会提高很多,在这里面就很难认定为你是以防卫的想法带着管制刀具去的,所以一旦造成重伤或者死亡就是故意伤害起步甚至故意杀人。

但是如果只是鉴定为轻伤板门店斧头事件,那就不一样了,判刑那是必然的,毕竟轻伤都属于刑事案件的范围了,但是怎么样去判,这种要根据案件的发生原因跟过程,看双方在案件里面各自的责任,还要加上案发后的认罪态度以及赔偿方面的积极性这些,都会考虑进去,有的判刑坐牢了,有的判刑但是获得缓刑了,里面存在很多因素的。

你是主动上去伤人,而且自己携带凶器主动找上门去犯案,最终导致对方被你砍伤,那案件的性质就严重了,这种不只是寻衅滋事那么简单了 ,还有就是故意伤害,一旦涉及到故意伤害,事情就是大事,判刑下来都是比较重的,因为主观性的伤人,加上主动找上门搞事属于全责。

一般刑事案件,在判刑承担刑事责任之外,剩下的还要涉及到民事赔偿的问题,如果说主动赔偿,积极的认错,那在判刑上面有可能会考虑进去获得减轻处罚的效果,如果说拒绝赔偿,认罪态度也不积极,那该怎么判就怎么判,一旦对方再起诉民事赔偿,你最终还是逃不了要陪,这样自己不但没有得到轻判,还要承担民事陪偿。

题主说的用斧头把别人的腿砍断了,这得多大的矛盾火气啊,我们不知道题主砍人的原因,事发的原由以及经过,但是砍断别人腿这种情况,一般都已经达到轻伤起步,这种属于刑事案件的范围,这个可不是闹着玩的,怎么认定这个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来判断,我们说的不算。

板门店事件(砍树事件)中的一个插曲也可以算吧!

板门店斧头事件:我用斧头把人腿砍断了,一般要怎么判?

1976年8月18日,美军在板门店附近“共同警备区域”里进行砍伐杨树时,遭到朝鲜军人的攻击,两名美军军官被斧头砍死的事件。 那棵杨树是很久以前在“共同警备区域”生长的,但是它阻碍了双方相互监视,尤其妨碍了美军管辖的第三号哨所的视线。何况第3哨所被3个朝鲜哨所所包围。美军决定砍掉这棵杨树。上午10点,6名美军与5名韩国军人等11人,到了“不能回家的桥”南边的第3哨所来监督砍伐杨树的5名韩国工人。这时,17名朝鲜军人出现。他们的领导朴哲大佐要求美军停止砍伐。但是美军的警备中队中队长阿瑟伯尼帕斯下令继续工作。

板门店斧头事件:我用斧头把人腿砍断了,一般要怎么判?

朴哲大佐对此十分不满,他又调来数十名警备兵力,并再次要求美军停止工作。但美军还是无视他们的警告。 这时朴哲下令攻击,朝鲜士兵手拿木棍,并夺取了韩国工人手中的砍伐杨树用的斧头集中攻击美军指挥官,当场打死警备中队队长阿瑟伯尼帕斯大尉和小队长马克巴雷特中尉,并把8名韩美两国士兵打伤,3辆军车被破坏。事件发生后,美韩联军立刻进入战时状态,并于三天之后派遣64名韩国特种空降兵全副武装第二次砍树,这次砍树朝军并没有阻止。

这个事件本身并没有翻译错误的事,但是这事出了一个插曲:朝军是抢了韩国工人的斧头砍死了美军军官,朝军向上级报告的时候,朝军翻译把斧头上的澳大利亚(Australia)制造错误翻译成奥地利(Austria)制造。而二战之后根据美苏达成的协议,奥地利应该保持中立地位。朝方就以斧头认定奥地利也参与了砍树行动而与奥地利断交。奥地利就这样莫名其妙的背了锅,并且与朝鲜断交了近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