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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枫郭敬明:如何看待作家李枫和郭敬明的“奇葩事”?

从李枫爆出郭敬明性侵到现在也不过是短短两天时间而已,却已在网上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力,舆论从开始到高潮又到现在的刻意压制,让人们再次领略了舆论在资本面前的微不足道和可操控性李枫郭敬明。

李枫郭敬明:如何看待作家李枫和郭敬明的“奇葩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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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枫郭敬明:如何看待作家李枫和郭敬明的“奇葩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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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潮详细描述郭敬明“性侵”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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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敬明回应

后续由于李峰缺乏关键性的证据李枫郭敬明,如果一旦判定诽谤,他的前途就此终结,不过,在发布微博公开此事的时候就已经有心理准备了吧。

而微博热搜的转换更是让人们明白什么叫做操纵舆论

朱梓骁作为一个局外人被硬生生的牵扯了进来,不用问也知道是别人买的热搜想要转移注意力,至于是谁干的,大家心里肯定有所判断李枫郭敬明。

然而转眼间热搜就被撤了李枫郭敬明,微博的热搜一向可以用钱来搞定的,想必这次也不例外

而到了今天

热搜里已经找不到关于此事的只言片语,好像之前发生的事情只是一场闹剧而已,最后站出来的人被踩在脚下,肆意侮辱李枫郭敬明。

最后大概还有两个过程

其一、郭敬明方开始放出李枫品行不端,与郭有私仇的消息或者此事为利益相关者的一次蓄意已久的抹黑

其二、作为吃瓜群众的网友们,转头间被其他明星的爱恨纠葛吸引,忘了曾经有个二十来岁的男孩遭受的一切......

就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关于李枫多大程度上会获刑,关键还是要看双方的举证情况。诽谤行为,一般情况下多属于民事侵权案件,鉴于刑罚的谦抑性原则,司法实践中很少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李枫郭敬明:如何看待作家李枫和郭敬明的“奇葩事”?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这里有几个核心问题,即是否存在捏造事实的客观事实、是否存在诽谤他人的主观故意、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情节。

所谓捏造事实,即无中生有,所谓诽谤他人,即让他人名誉扫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属于刑法诽谤罪中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同样该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即构成刑法诽谤罪中的“情节严重”。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举证方面,由于是自诉案件,需要自诉人来提供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就自诉人郭敬明而言,目前李枫的言论在网上被传播的次数超过了法定次数,但其还需要证明李枫的言论是在捏造事实,且诽谤行为在客观上切实、严重损害了其名誉。

而就发帖人李枫而言,为自证清白,则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在网上发帖所反映的事实客观存在。同时,如果李枫反映的情况属实,虽然郭敬明多年前对李枫所实施的不法行为已经过了治安处罚及刑事追责的法律时效,但对其他人的不法侵害可能在持续进行,公安机关应该介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