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的初税亩开创了战国变法的先河初税亩,因为进入战国时代以后,诸侯国开启了残酷的淘汰赛。各国之间的战争不像春秋时代那么只打输赢不决生死。
在战国时代初税亩,诸侯国的战争都变成了输不起的战争,各国之间的战争没有天子或是霸主的调停,输了就万劫不复,所以如何赢取战争就变成了各国的头等大事,所谓礼仪和体面都被抛弃掉了。
战国时期初税亩,诸侯国能赢取战争的关键是各国的国力,尤其是掌握在国君手里的国力。在战国以前,中国实行的分封制,诸侯会把自己的国土分给士大夫去治理,士大夫按时朝贡诸侯,诸侯打仗的时候,士大夫们提供士兵和粮草。
在这种制度下,诸侯国的国君手里并没有掌握多少力量,所以在春秋末期,实力强大的士大夫可以推翻国君取而代之,比如著名的三家分晋和田氏代齐。进入到战国时期,那个国君手里掌握的资源多,能更快速的调动全国的力量对外发动战争,就成了在战国时代生存下去的根本。
打破分封制,加强君权的力量就是各国变法的本质。秦国的变法最彻底,所以在战国后期,秦国变成了战国时代最强大的国家。鲁国是最早开启变法的国家,初税亩开启了战国变法的大幕。
所谓的初税亩就是清查全国的土地,由国君直接收税,不用再等国君下面的士大夫上供,国君掌握这样的经济实力后,能直接组建更强大的军队,而不用等士大夫们派人,所以鲁国的初税亩就是加强君权,瓦解分封制的一个过程。
按亩收税的国家是鲁国。
鲁国的第20任君主鲁宣公姬馁在公元前594年在鲁推行“初税亩”,其初衷异常明确,那便是增加国家财源。初,很好理解,就是初次、第一次、开始的意思,意即以前没有过。
税亩就是按土地亩数对土地征税,具体方法是:“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取一。 ”也就是说,对公田根据其收成的多少缴纳10%作为税赋,对公田之外的份田、私田同样根据其实际亩数,收取收成的十分之一作为赋税。
这一税收制度改写了中国赋税制度的历史。
“相地而衰征”,
按韦昭的注释:相,视也;衰,差等也;征,征取也。意思就是说,按照土地肥瘠的不同,征收不等额的租税。
“相地而衰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均地分力”,二是“与之分货”。按劳动力平均分配全部耕地(包括公田),即“均地分力”;在“均地分力”基础上实行按产量分成的实物地租制,即“与之分货”。总之,每亩土地的租额,按土地的好坏和产量的高低,而有轻重的差别,就是“相地而衰征”的含义。 总之,“相地而衰征”标志着劳役地租已转化为实物地租,这是顺应历史潮流的、个历史性的进步,在当时各诸侯国的影响很大,加速了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初税亩。
初,是开始的意思;税亩是按土地亩数对土地征税,即“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取一。”凭借政治权力对“私田”开始征税,规定不论“私田”、“公田”一律“履亩而税”。从此,井田之外的“私田”开始纳税。“初税亩”取得了预期效果,鲁国财政收入大幅增加,诸侯列国纷纷仿效。
这二者都在一定意义上承认土地私有,加快国家的封建进程.
初税亩,春秋时期,鲁国在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的按亩征税的田赋制度。它是承认私有土地合法化的开始。春秋时期,由于牛耕和铁农具的普及和应用,农业生产力提高,大量的荒地被开垦后,隐瞒在私人手中,成为私有财产;同时贵族之间通过转让、互相劫夺、赏赐等途径转化的私有土地也急剧增加。实行“初税亩”田赋制度之前,鲁国实行按井田征收田赋的制度,私田不向国家纳税,因此国家财政收入占全部农业产量的比重不断下降。鲁国实行初税亩,即履亩而税,按田亩征税,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按土地面积纳税,税率为产量的10%。初税亩的实行增加了财政收入,适应和促进了新生的封建土地占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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