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邀请鲍毓明辞职!
我查阅了一下“鲍毓明”案鲍毓明辞职,可以得出这么一个结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鲍毓明有强奸的行为和非法拘禁的行为,即便鲍毓明真做过。
首先鲍毓明辞职,据受害者李星星说,其在14岁的时候,被鲍毓明强奸。
现在没有证据证明鲍毓明在其14岁强奸了她鲍毓明辞职,即便有过性行为,他也可以说是自愿的。
我国针对强奸罪的说明是,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的,不论是否愿意,都以强奸罪论处。但当时李星星已满14周岁,并不适用这一条。即便真强奸了,证据呢鲍毓明辞职?
同时,李星星说鲍毓明软禁她,首先李星星是鲍的养女,在鲍家住无可厚非,不能判定为非法拘禁。如果真有软禁,这么多年过去了,李星星如果愿意逃跑,可以有很多机会,为什么不跑,不报案?
其次,李星星的母亲把已经算大姑娘的14岁的李星星送他人收养,要知道,在古代14岁就可以嫁人了,李星星母亲的目的是什么?她不会不知道风险。
既然送给了鲍毓明,现在又假惺惺的到处告状,其目的是?
因此,虽然我肯定鲍毓明和李星星有发生关系,但是背后的估计也就是一场交易罢了。
虽然鲍毓明行为可恶,但只要不是14周岁以下,以现有的证据还真治不了他。
你说强奸就强奸?我还说你是自愿的了,证据呢?无聊透顶了。
律师观点:不会有律师故意这么做,但是不排除因为届时词穷而没有进行有效辩护。首先,一旦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就必须尽职尽责的为其辩护,如果律师故意放弃辩护属于律师的严重失职,会依法受到司法局和律师协会的处分!
其次,刑事案件中的律师辩护分为有效辩护和无效辩护,很多案件中看似律师说了很多,但是没有一句是击中要害的,换言之,没有一句法官是可以采纳的,这样的辩护属于典型的无效辩护。好的律师话不多,但是句句切中要点,法院可以予以采纳其观点,这样的辩护属于有效辩护。
因此,有的案件虽然律师想辩护,但是苦于“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找不到比较好的切入点进行有效辩护,其在法庭说了也是白说,没有任何的效果!
时至今日,这个王八蛋再全身而退的可能性已经不大了。
丧尽天良的鲍某把“养女”带到身边才两三个月,就在这个小女孩(化名小兰)年满14岁时奸淫了她。以后又引导她看儿童色情片,在居所装摄像头进行监视,还跟少不更事的小兰说:“爸爸”把你摁在床上…………是爸爸对你好,喜欢你……,这就是未雨绸缪,引导小兰将来在事发时,为自己开脱罪责。
鲍毓明“钻空子”只能减轻受处罚程度,要“完好无损”已是白日做梦!由于他罪孽深重,现在已经掀起轩然大波,全国人民尤其是如韩红、周冬雨等一大批有分量的女同胞进行了高度关注,不容他光彩照人地再活下半辈子了。
这个人面兽心的家伙有钻空子的能力。作为从业20年的资深律师,对法律有通透的理解,而且似乎有恃无恐。网上有说,早在2011年(小兰是2015年末来到他身边的)的时候,他自己就写了一篇名为《从“嫖宿幼女”看未成年人保护的差距》的博客。他认为:“我国目前对幼女性侵害的打击确实存在不足。”。这是否意谓着,他熟悉法律又将要利用法律来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呢?
他还说:“中国刑法对‘奸淫幼女罪’有专门定义,特指‘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自愿。".触目惊心,这是否能证明他已经提前为自己的“嗜好”找到了逃避法律严惩的办法,做到胸有成竹后,才生发了明目张胆的犯罪事实呢?好阴险、狡猾的律师啊!我国司法明文规定:
‘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熟知此案经过的朋友都知道,这位道貌岸然的伪君子,正是在小兰年满14岁的时候向她下毒手的。细思极恐,如果小兰称是自愿的或者不声张。那么,这个王八羔子就有可能全身而退!所幸,小兰上派出所状告了他的禽兽行为,这足已表明小兰自己并不是自愿的。这个空子已经被堵上了。鲍毓明苦心孤诣设计的套路已经被瓦解了。
所以,衣冠楚楚的鲍毓明再想“全身而退”谈何容易?照目前的状态,纵使他不以“奸淫幼女罪”判刑,最低“强奸罪”是逃不了的,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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