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妇女罪,是指行为人出于流氓动机,利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对妇女实施的侮辱行为妇女的含义。侮辱妇女的

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而且也侵害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妇女的含义。侮辱妇女罪与我国刑法246条规定的

侮辱罪在行为性质上有近似之处,即两罪都有侮辱人格尊严的社会危害性妇女的含义。
  人格,从法律上讲,是指一个人作

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包括人格尊严和社会名誉在内。个人的许多社会活动,都建立在人格尊严和名誉的

基础上,因此,刑法必须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与名誉。一般认为,广义的人格是指人作为人应有的品行、操守

以及人应有的语言行为的体面,是人的社会行为的个体标志。
  任何人在社会上都必须尊重他人的人格,这不仅

是现代社会公德起码的要求,也是平等和人权原则的具体表现。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

权利,任何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非法侵犯。
  “法律承认公民的人格权和名誉权,不但是承认公民作为权利与义

务法律关系中个人的主体资格,同时也是承认现代法律接受人的自尊心和自爱心不受伤害,个人价值不遭贬却

和人的体面应受明确的法律保护。”(注:肖中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

版,第232页。
  )妇女作为和男子享有平等地位和权利的公民,其人格权当然要受到法律保护。但是,一些犯罪

行为人无视国法,基于卑鄙的流氓动机,不仅不尊重妇女的人格,而且肆意地侮辱妇女,严重地侵犯妇女的人

格尊严,给妇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很大的危害。同时侮辱妇女的犯罪行为往往还会在社会上造成混乱,破坏安

定的社会生活秩序。
  

刑法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中的“侮辱”的含义未作明确规定,目前刑法理论界对其有种种不同的理解

:有的学者认为,侮辱主要是指违背妇女的意愿,以多次偷剪妇女的发辫、衣服,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

抹污物,故意向妇女显露生殖器,追逐、堵截妇女等手段侮辱妇女,情节恶劣的行为。
  有的学者指出,侮辱

是指采用下流无耻的语言或动作,调戏妇女,或者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追逐妇女,或进行其他侮辱妇女的行

为的活动,例如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向妇女显露生殖器或者用生殖器顶擦妇女的身体等。
  还

有学者认为,根据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

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侮辱妇女包括以下行为:(1)追逐、堵截妇女造成恶劣影响,或者结伙、持械追逐、堵

截妇女的;(2)在公共场所多次偷剪妇女的发辫、衣服,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或者在侮辱妇女时

造成轻伤的;(3)在公共场所故意向妇女显露生殖器或者用生殖器顶擦妇女身体,屡教不改的;(4)用淫秽行为

或胁迫手段,侮辱妇女多人,或人数虽少,后果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