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九条的规定中央委员会常委,“修改党的章程”属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
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2年11月14日通过)
第十九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四)修改党的章程;
(五)选举中央委员会;
(六)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不可以中央委员会常委,修改党章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
不可以中央委员会常委,修改党章要经过党代会审议
个人没有这个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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