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九条的规定中央委员会常委,“修改党的章程”属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

      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2年11月14日通过)
      第十九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四)修改党的章程;
  (五)选举中央委员会;
  (六)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不可以中央委员会常委,修改党章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

不可以中央委员会常委,修改党章要经过党代会审议

个人没有这个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