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很容易分辨的井田制。井田制的具体方案虽然是後人想象的,但古代确实存在过,那是封建制度的基石,亦即层层分封,土地所有权是王(可以说成是现在意义上的国家)的,使用权是分包的,管理实行逐层负责制。天下土地王有,是名义的,王封侯,那片土地未必是自己实际掌控的,有的是未开拓土地,或者由蛮夷戎狄控制,受封的侯,要自己去征服这片土地,站稳了,就是一个国家(中国古代正宗的国家概念,非当代民族国家概念),若他向王效忠,则名义上其所控制的土地是王有的。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指的是这个意思。王有,或国有,都是所有权,关系是纳税,双方有权利有义务。井田制是整个封建制度方方面面都囊括的具体形式,实情到底如何,後世并不清楚。国有则仅仅是所有权,可以分封,也可以不分封,分封有如承包,除了上缴利税,剩余自有,不分封则自己直接管理,是为国营(国有和国营是不同的)。
井田制的起源和特点如下井田制:
(一)起源
井田制乃中国西周时期较为普及的土地制度,字意为井田制:因土地划分为许多方块,且形似“井”字形,故得名井田制,有公田私田之分。“井田”一词 ,最早见于《谷梁传·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夏代曾实行过井田制,商、周两代的井田制因夏而来。井田制大致可分为八家为井而有公田与九夫为井而无公田两个系统。记其八家为井而有公田者,如《孟子·滕文公上》 载:“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记其九夫为井而无公田者,如《周礼·地官·小司徒 》载 :“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当时的赋役制度为贡、助 、彻,皆为服劳役于公田,其收入全部为领主所有,而其私亩收入全部为个人所有是一种“劳役租税”。井田制由原始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发展演变而来,其基本特点是实际耕作者对土地无所有权 ,而只有使用权。土地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定期平均分配。
(二)内容特点
井田制是把耕地划分为多块一定面积的方田,周围有经界,中间有水沟,阡陌纵横,像一个井字。一人耕种大约100亩(约合今70公亩)。100亩为一个方块,称为“一田”。甲骨文中的“田”字也是由此而来。 一井分为9个方块,周围的8块田由8户耕种,谓之私田,私田收成全部归耕户所有;中间是公田,由8户共耕,因为公田的面积很大,所以也叫“大田”,驱使奴隶集体耕种,收入全归封邑贵族所有。但实际上并不是每块井田都是900亩,还存在诸如800亩,1000亩这样的特殊情况。
(三)井田制之结局
井田制的瓦解总结原因主要有两个:
1,生产力的提高:春秋晚期,井田制逐渐瓦解了,伴随着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当时生产力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小农户型的生产模式出现了,导致这种井田制下的集体劳动就过时了。
2.商鞅变法;西周时期,井田制的土地是不允许私自买卖的,但是公元前361年,商鞅在秦国实施改革,主要内容有:“废井田”、“开阡陌”、“民得买卖”、承认土地私有,允许土地进行买卖,井田制就彻底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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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周时候,农业占着主要的经济地位,农业的生产和分配形式,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反映了西周的整个社会形式。西周的时候讲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简单讲就是天子分给诸侯或贵族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拥有权,能够给人租但是不能给人卖。在这个基础上,西周实行的土地制就是所谓的“井田制”。
关于“井田制”的划分有很多版本,鉴于孟子生活在战国时期,就按照《孟子·滕文公上》解释: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意思就是说:井田制是把一大块地横竖两道一个井字划分成大小相等的九小块,周围八块都是私人的,中间一块是公家的。周围由农夫自己种,收成归自己,中间一块大家一起劳动,收获归公家所有,理论上来说是代替农夫们的赋税的,“田”字就是这么来的。
这这种制度在我看来,很符合儒家思想里的“耕者有其田”,只适合用来构造理想用,在现实生活中这种理想化的制度存在简直是灾难。实际上西周的“井田制”很复杂,首先用耕种代赋税,完全不利于诸侯,农业是个看天吃饭的,自然灾害随时都会发生,让贵族跟农民一样共担收成造成的损失,就是痴人说梦。同时,大家对公田的耕种不如对私田的耕种尽心,所以这种制度后期由于“民不肯尽力”处于瘫痪状态,到处抛荒。与此相反,一些奴隶主却尽量驱使奴隶从事荒田的开垦,使西周末期以来不在税收之列的私田,急剧增加。
“井田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曾起到过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生产力跟人为因素还有土地并不都是平原没法均分等各种各样的问题,这种以农夫耕种土地的数量为基准而规定纳税数额的“井田制”经济形式,只能沦落成土地最高统治者的美好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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