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听说鲅鱼圈港到港的船只发现个别船员核酸检测呈阳性。问题来了冯伟林最新消息,这些船员是啥时候做的核酸检测的?是不是到港了就做的?在疫情如此疯狂的时刻,特别是港口、机场船只到港后政府就应该立即安排相关人员对船只进行货物采样,人员进行核酸检测,在确保船只安全的情况下,再开始卸货,陆地人员才能上船工作。
这样做看起来能耽误点时间冯伟林最新消息,但是,对我们的国人来说是安全的,也就不会有后续这些麻烦了。现在去查找卸货人员的行踪与事先做好到港船只的防范工作来比较,个人认为,还是先检查船只利大于弊。以上只是个人观点。不喜勿喷。
亲眼所见冯伟林最新消息:他脱逃13年多一直没被抓获,可是监狱每月都会按时把零用钱划到他的账上。
人跑了,却每月都会给他零用钱冯伟林最新消息?这种“好事”无论讲给谁听都不会相信的,要不是亲眼所见,我自然也不会相信。
92年冯伟林最新消息,我到那座劳改农场的时候那个犯人已经逃跑有5年多了,当时我还不知道这个犯人逃跑的事。
有次统计犯人资料的时候我发现了一个问题,该监狱当时实有犯人数是287人,可每次点名时却会多出来一人,288人!
我以为是统计错误,多出来一个犯人或者少一个犯人,这在监狱里是不得了的事!
于是,我悄悄问了一下旁边的人,应有人数和实有人数怎么对不上?
这时候我才恍然大悟,其中有一个犯人,在87年的时候,利用一床棉被和一条绳子越狱逃跑了,至今仍未被抓获,虽然还没抓住,但是他的“户口”一直在该监狱,从没被注销,也一直不会注销,哪怕这座监狱撤了,他的“户口”也会被分配到别的监狱去。
后来我刻意看了一下他的档案,他是83年犯流氓罪进来的,判了有期徒刑15年,在当地服刑一年不到,后被转到了大西北的这座监狱继续服刑。
据他同监舍的犯人讲,他在服刑期间表现一般,没有像其他犯人那样积极争取减刑,他抱着混日子的态度得过且过,还不时透露将来出去,第一时间会去找那个检举揭发他的人进行报复。
他逃跑后,监狱方面及当地警方四处设卡布控,但是一直没能发现他的踪迹,多年来,虽经监狱和该犯所在地公安的不懈努力,还是没能将他抓获,他成了暂时的漏网之鱼。
按照法律规定,对于脱逃罪犯的追捕是没有时间限制的,也就是说不存在追诉时效,只要是被判处刑罚的罪犯,无论其刑期长短,只要在服刑期内畏罪脱逃的,一概终生追逃,活要见人,死要见尸。
监狱给每个服刑人员都发放了一个类似于存折一样的小册子,上面详细记录着其每月的收支情况,比如每月5元的零用钱,和家人的汇款,以及每月“开大帐”时的支出情况和余额,每一笔都会记得清清楚楚。
监狱在每个月会按时给这个大队的288名罪犯拨来每人5元的零用钱,然后由犯人里的大组长给每个犯人的“存折”上账,虽然该犯已脱逃多年,但是他的“存折”一直被大组长保管着,每月的那五块钱也会给他记到上面,这样一来,监狱每月拨下来的1440块钱每一分都有据可查了。
可能有人认为监狱这是多此一举,但是这些细节正说明了追逃是没有期限的,只要被法院判了刑,哪怕刑期只剩一天,如果逃跑,也算脱逃,抓回来照样加刑。
他属于脱逃既遂,如果抓回来,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在继续执行脱逃之前剩余刑期的基础上,会以脱逃罪加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在脱逃期间犯下了其他罪行,还会以重新犯罪从重或加重处罚。
脱逃期间,有知情不报,或者为其提供藏匿地点,给予资助的亲朋好友均以包庇罪论处。
即便他是被错抓、错判的,一旦抓回来也会按脱逃罪论处,因为他破坏了监狱的监管秩序,因为监狱只负责监管,错抓、错判是其他司法机关的事,跟监狱无关,监狱的职责是根据法院的判决书对罪犯进行监管和改造,无权加刑或者释放罪犯,所有罪犯也必须无条件服从管理,直到刑罚执行完毕。
假如他是冤枉后被错抓、错判的,脱逃期间被平反,他之前被判处的刑罚虽然不再有效,但是脱逃行为还是会被处罚,因为他侵犯的客体是监狱的正常监管秩序,属于犯罪故意,不会因为原罪被取消而不再追究脱逃行为。
法律就是这么严肃。
我离开那座监狱的时候,距离他脱逃的日子已经有13年多了,但是监狱方面一直没有放弃追捕他,他的名字也一直在该监狱的应到犯人人数中。
“88年因盗窃被判刑2年,后脱逃,2021年被抓获,结果会如何?”
该犯在脱逃20多年后被抓获,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监狱会对其执行脱逃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剩余刑期,同时,会提请人民法院,对其脱逃的犯罪行为加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连同之前的剩余刑期合并执行刑罚。脱逃期间如果犯有其他罪行,刑侦、检察部门会根据其犯罪事实,提请法院对新的罪行给予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所以说,追逃是不受时间限制的,脱逃后根本就没有追诉时效一说。
用一句话来总结:无论什么原因的脱逃,都是没有出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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