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干了5年外贸原单生意,说几句内行的公道话,给新手少走些弯路广州十三行事件。现在批发市场都是些尾货(处理货)或者是仓存货,想想这些款式,还是质量,板型,等等,说一句不好听的话,都是旧款,现在的批发市场很少有新款,意思就是说今年最流行的款,你说咯,新款刚刚下市,还在热买中,一条新的衣服,现在成本价都很高了,不买一年半载会便宜处理掉,怎么可能,老板又不傻,工厂开支之类,不用钱吗?其实这些尾货中,还是有些很好的款式,质量的,就看看各位行家的眼光了。俗话说一分钱一分货,你就不用想的批发商会很便宜买给你,如果你想要便宜的,教给你一招,直接去厂里打包或者去写字楼去拿,这样可以减少中间商的差价,量越大价钱越便宜,如果一次去拿货,款式,质量,板型合适你的风格,量最少有2万条左右,回来你慢慢买,说一句爆料,赚的钱最少都有40一50万左右,一年出去拿几次,就可以了,够你几年淡季的生意了。不管你是在广州白马,十三行,广大,锦东,等等,现在的服务生意,做国内的好,还是国外的好,其实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其实做国外的好(外贸),黑鬼,量大,价钱比国内的低,关键是不怎么检查货,又不退换之类的,给钱快,质量都是参差不齐都可以,因为黑鬼来回一次很麻烦,所以都没有回来换货,黑鬼的货,最重要的是要大码,黑鬼嘛,人高马大,小码不喜欢。记住。如果你是拿货的,量大可以去东莞虎门,中山,上海,杭州,那边的厂多,价钱便宜,如果量小,可以选择去广大,锦东,13行,哪里的好货很便宜,关键是行家就理解我的意思。这些都是我的心得,如果有什么不对的,各位行家可以互相交流,毕竟大家出来赚钱都不宜。
这件事还真难说怎么看广州十三行事件。
公诉机关指控广州十三行事件,2018年12月16日,被告人刘某荣等人因怀疑仓库服装被盗与被害人黄某鹏等三人有关,而将其分别关押盘问并殴打。黄某鹏乘看管松懈之机,翻越阳台护栏逃脱,在跳落过程中坠地死亡。公诉机关认为六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1、网络上公开的案情如下:
(1)12月15日,服装店老板许某获知其员工黄某某等人有盗卖服装店货物牟利的行为,于是将该情况告知其男友刘某荣,刘某荣即通过张某矜召集贾某恒、来某甫、吴某等4人,找黄某某等人质问、核实是否存在盗卖该店衣物。
(2)15时21分,许某等人在9楼服装店仓库处(933档)找到正在仓库内工作的黄某某,并将其带至9楼的西阳台处予以控制。
(3)在黄某某被控制质问期间,黄某某向刘某荣承认有盗窃店内货物的行为。17时16分许,走入西阳台的张某矜目睹黄某某身体正位于护栏外侧并用双手抓住阳台玻璃护栏顶端,随后黄某某手脚滑脱坠落。
(4)12月19日,经死者家属委托,中山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进行尸体检验,解剖结论为:体表及体内未检见工具、徒手等暴力打击所致的损伤特征。体表及体内损伤具有外轻内重特点,损伤可由巨大外力与较大平面相互作用于人体一次形成。损伤符合高坠形成。
2、对于自己小店员工的盗窃,老板让朋友找嫌疑人质问、核实,无可厚非,再正常不过。司法鉴定说【未检见工具、徒手等暴力打击所致的损伤特征】,这说明控制者还是比较斯文的。一般人对付小偷,也都是先抓住小偷,再行扭送到派出所,所以,如果事件到此为止不再出事,6犯罪嫌疑人应该无任何错误。——注意,公诉机关起诉的是,认为六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3、黄某鹏乘看管松懈之机,翻越阳台护栏逃脱,在跳落过程中坠地死亡。
4、非法拘禁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5、从上面信息可看出几个争议:
(1)公诉机关也指控【而将其分别关押盘问并殴打】,只是司法鉴定都说了【未检见暴力打击的特征】,从而否定了殴打的事实(疑罪从无),公诉机关的殴打证据何在?
(2)如果黄不自己翻越阳台,绝对不会坠地,也就不会【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则【非法拘禁罪】不能成立,也即,如果黄不选择翻越逃跑而最后被扭送到派出所,【非法拘禁罪】不能成立。
(3)非法拘禁罪是【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那么,黄某翻越阳台时候,算不算失去身体自由?或说,如果不自由,黄可不可有机会翻越阳台?
6、你试过报警时没人理你吗?我就试过,他们甚至都不想给你立案的纸条,免得影响破案率、发案率。现实中,先抓住小偷对质清楚再送派出所的大有人在,甚至私了的也大有人在。
7、看了又看,总觉得公诉机关的指控有点牵强。不知道大家怎么看?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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