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行政长官拥有的职权包括以下方面(1) 执行权香港历届行政长官。执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适用于滂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规定的有:事务发出的指令;代表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2) 立法方面的职权。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律,公布法律;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3) 行政方面的职权。领导特别行政区政府;决定政府改革和发布行政命令;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审计长、警务处处长、人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并可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的职务;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决议。
(4) 司法方面的职权。赦免或者减轻刑事犯罪的刑罚;处理请愿、申诉事项;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此外,行政长官有权根据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政府官员或者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者其下属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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