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女犯女杀人犯,她为了达到监外执行的目的,利用“美色”把一名看守拉下了水,最终她的目的达到了,而那名看守却栽了。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尤其是犯罪坐牢的那些人,什么没皮没脸的事都能干得出来。

我之所以给“美色”打上引号,是因为找不出更合适的词来形容她的姿色。

那是1994年,直白的说,我也在监狱服刑,当时我担任的是护监组组长,相对来说要比其他犯人自由很多,可以随便出入各个监舍。

我有个同乡,他是在我后面进来的,因为贩D被判了有期徒刑四年。

他老婆跟他是同案犯,判了三年,她的照片我从他手里看到过。

有一天,狱警带他出去了,一开始我以为是有人来探视,结果他回来后才知道不是探视,是地方上的公安民警来抽血验他的DNA。

他告诉我说她老婆怀孕了。

我说怎么可能,她不是在女子监狱服刑吗?

他说听公安讲,女子监狱的管教发现他老婆怀孕而且出怀了。经过询问,她交代说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跟一名男性看守发生过关系。

如果把这事放到社会上,也许这只是两个男女之间一件道德层面上的小事,但是放到看守所这种具有特殊意义的地方,那性质可就变了,一个是看守,一个是犯罪嫌疑人,这两种不同身份,两种对立关系的人发生这种事情,毫无疑问就会涉嫌犯罪。

过了一段时间后我去跟他打听结果,他竟然恬不知耻地对我说他白得了一个女儿,而且一副很开心的样子。

我知道他在开心什么,无非就是老婆因为怀孕被监外执行了呗。肚子里的孩子是无辜的,不能让她堕胎,只能生下来。

而那个看守则锒铛入狱了,据我估计可能是定了强J罪,不管那女的是否是自愿,鉴于他特殊的身份,怎么也得按利用职权来定性,至少三年是跑不掉。

据我这个同乡讲,那看守的老婆是个医生,人长得特别漂亮。

为了自由,头顶上绿成这个样子,他居然也能笑得出来,这让我一下子就瞧不起他了。

如果发现女犯怀孕,如果是羁押期间,根据法律规定会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如果是在服刑期间发现怀孕,则会给予监外执行,在监狱外面,由当地公安机关监督执行剩余的刑期。

关于对女死刑犯有妊娠情况的处置方法,有律师这样做了解释:

女死刑犯怀孕了不会执行死刑的。如果在审判期间,发现女罪犯怀孕,则不会被判为死刑,会以其他活罪刑罚来代替。无论是哪种情况,最终,主要是为了保障罪犯腹中胎儿的权益,因为无辜的胎儿具有生命权。法律之所以作此规定,完全是基于人道主义精神。

所以说,出于人道主义精神,为了依法保障罪犯腹中胎儿的生命权,法律不会对已怀孕的女性罪犯判处死刑的。

女死刑犯在被执行死刑之前,发现自己怀孕了,可以免除死刑吗

我可以明确告知题主,你所说的“女死刑犯在被 执行死刑之前,发现自己怀孕了”的情况,司法实践中根本不可能发生,也就不存在免除死刑情况。

女杀人犯:枪毙女死刑犯时,法医发现女犯人已妊娠一个月,根据法律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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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七九刑法,还是2021年新版刑法,都规定了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

新刑法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七九刑法第四十四条都规定: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需要强调的是,刑法“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不仅指死刑,包括不适用死缓。

对上述法条的理解,不要说普通百姓,就是当时的执法人员,在一九七九年刑法刚颁布时,对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的理解,都比较片面。

刚实施新刑法时,司法部门组织干警,对刑法进行了专门学习培训。对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一节,进行了专题研究讨论。

其间,学习了某地司法部门,对怀孕妇女人工流产,然后判处死刑,后被最高法院发现纠正的反面案例。统一了法院系统,对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的正确理解执行。

当然,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以前,我国医疗检测技术有限。女性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时,往往不进行怀孕检查。

因此,女犯人是否怀孕,本人不说,公安机关也不掌握,比较被动。后本人告知,或看守所发现,按照法律规定,作相应处理。

现在,我国科学技术飞速发展,普通的怀孕检查早已不在话下,更何况,现在逮捕羁押进看守所,拍照检验手续很严格。

法律是严肃的。怀孕就是怀孕,人工流产或者分娩,都不能改变怀孕这一客观亊实。我以为,对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並不是她罪不当株,而是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不株连腹中的胎儿,体现法律人性的一面。说通俗一点,就是怀孕妇女,沾了胎儿的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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